王成忠枉法裁判案一审、二审庭审完整视频,值得法律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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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王成忠自己的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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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案件名称:王成忠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
案号:(2018)吉0403刑初1号
审理法院: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审判长:公振山
审判员:周凤武
人民陪审员:杨兆威
书记员:王丽
公诉机关: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成忠
开庭时间:2018-01-16 09:00
开庭地点:第一法庭
公诉机关指控:
2017年5月,被告人作为辽源院民三庭审判长在审理郭永贵诉郭长兴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中,受辽源中院副院长金宝岩、干警金宝华的授意在审理该案中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应当调查的事实不予调查,给上诉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2018年2月9日,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8)吉0403刑初1号刑事一审判决书,判决认为,
被告人王成忠身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民事审判活动中徇私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故意违反法定程序,作出枉法裁判,侵犯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秩序,其行为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应当以民事枉法裁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成忠系初犯、偶犯,在侦查阶段其书写了 悔过书 及供认了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综上情节本应对其从宽、从轻处罚,但其当庭翻供,且翻供的内容与事实不符,翻供的理由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及本人尚未悔悟其枉法行为在社会上已造成极坏影响,故对其酌情处罚。综合被告人王成忠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手段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成忠犯民事枉法裁判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王成忠不服,提出上诉,并且变更了辩护律师。以下为辽源中院二审第一次开庭庭审录像
案情简介
案件名称: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案号:(2018)吉04刑终29号
审理法院: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史震 (刑二庭庭长)
审判员:康丹晶
审判员:李志华
上诉人:王成忠
开庭时间:2018-11-08 09:30
开庭地点:刑事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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