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成忠枉法裁判案,凸显出台细化版的法官责任追究办法迫切性!
这个周末,原吉林辽源中院法官王成忠民事枉法裁判案,成了法律圈最关心的热点,涉及该刑事案件的原林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案件、王成忠办理民事案件过程是否合规合法、辽源中院办理王成忠上诉案件是否合规及案件走向,都成了法律人评议的焦点。
本号已经连续两天撰文王成忠案,后台网友留言只要不是攻击骂人的话,基本予以显示。从留言上看,分为了泾渭分明、截然不同的两派:
有律师留言:王成忠显然是故意枉法裁判,罪有应得!只要不是大脑痴呆,这是任何一个心智正常之人都可以看出来的事实!为其喊冤者心术不正,或许本身就干过罪恶的钩当!
有法官留言:再次戴上耳机完整的看了一遍录像。泪眼模糊,心潮澎湃呀!再次坚定一下退出员额的信心吧。又一次击倒了我的不成熟的憧憬。
都是法律人,为何会造成如此巨大的差异?从根本上讲,问题出在法官履职保障不强,错案划分责任不明上。
司法改革的全称是司法责任制改革,随着《法院组织法》的正式通过颁布,标志着司法改革基本成型而告一段落,但让人失望的是,冠以改革名号的“司法责任制”下最重要的法官履职保障及错案责任追究办法,千呼万唤就是没出台。
有些法官一提错案责任追究办法,就认为是整治法官的,有抵触情绪,对此法萌君有不同看法。犹如很多老百姓一提法律就认为是公权力对付自己的工具一样,实践中可见,老百姓对抗滥用的公权力最有力武器就是法律。同理,防止法官被冤枉、被错误追责的最有力武器,应该就是正式颁文公示的错案责任追究办法。王成忠枉法裁判案件,就是最好的例子。
从王成忠一审庭审录像及其后宣判的一审刑事判决书来看,公诉机关与王成忠,乃至一审法院,在“枉法”这一定罪情节上,存在巨大争议。为何?因为根本没有具体可以适用和引用的标准。
王成忠枉法裁判的够罪与否,定罪与否,检察院有自己的主观认识、王成忠及其辩护人有自己的认识标准,裁判的一审法院也有自己的裁判标准,各方围观法律人,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极力喊冤的,有大呼判轻的,莫衷一是。
2015年最高法院引发的《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检索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高检发释字[1999]2号),都规定了枉法裁判应该追究责任。但是,什么是“枉法”、什么是“徇私情”,根本没有具体含义和情形列举。
枉法,汉语解释是指执法的人曲解和破坏法律。怎么认定是“曲解”还是错误认识,怎么认定是“破坏”还是适用错误,需要给出统一认识标准,具体到刑事案件,则需要列出具体情形的。有人称,解释不明的“行政、民事枉法裁判罪”,成了名副其实的“口袋罪”。
是否构成“枉法”,由于没有来自法条的明文解释和情形规定,实践中全凭追责者、裁判者的主观认为。内部人、关系人打招呼算不算“枉法”情形?接受吃请、礼品算不算“枉法”情形?没有查明案件事实算不算“枉法”情形?违反了法定程序算不算“枉法”情形?……没有准确、标准答案!
俗话说,刑不可知威不可测,枉法裁判罪,长期以来,就是这么个状态。翻阅众多法官被判枉法裁判的案例,当事人上访了,判决以后自杀了,网上引发舆情了等等只有,就开始倒查法官办案流程,一旦查出有接受吃请、被人打招呼或证据认定错误,程序存在错误的,枉法裁判基本就定了。
王成忠案件也不例外,从其一审刑事判决书上看,法院查证认定了内部分案过程、受人之托的证词、合议案件时说了照顾之类的话,证据采信“未充分论理评判”、“违反自由心证”等情节,就得出了王成忠违反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六条“徇私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故意违反法定程序,”的够罪条件。
1、别人办的案件转过来办理、受人之托、合议案件时说了照顾之类,就是“徇私情”?法律规定或是司法解释有如此情形规定?
2、证据采信“未充分论理评判”、“违反自由心证”,就是“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故意违反法定程序”?别忘了,此时王成忠所办的民事案件终审结果尚未作出,刑事案件合议庭能够认定民事案件“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法律依据何在?
试想,如果王成忠宣判的民事案件有领导签批,会不会让他独自担责?司法改革后,员额法官有了案件独立的裁判权,也意味着没有领导背书后的责任自负。
但是,法官担责并不能等同于责任法官专属吧?如果王成忠担责,那么,那些跟他打招呼的,帮他再分配案件的,合议庭的其他成员,是否也应该担责?这些,没有条文规范,追与不追的权限和程序在哪里?
如果说,法官的履职保障豁免机制是对法官积极的正面保护的话,那么,细化的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办法,则是让法官明确办案底线在哪里,自觉规避和抵制这些不良的办案“雷区”,提高案件的严谨规范,同时,也是一旦事发后法官辩护的兜底文件及最后的维权依据。
王成忠案件罪与非罪引发如此大的争议,乃至有法官喊出要退出员额队伍时,已经充分说明,及早出台细化的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办法,已经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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