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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撞人后离开现场,保险公司拒赔,法院如何判?

烟语法萌 2019-07-03


转自:现代快报全媒体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刘莉平 李梦瑶 记者 李伟豪)按照保险公司交通险的一般规定,事故发生后,驾驶人若存在逃逸行为,保险公司可据此免赔。然而,实践中,保险公司往往将这一条款作扩大解释,肇事者只要存在离开现场的行为,保险公司即拒赔。近日,徐州市铜山区法院审结了一起保险公司以司机肇事逃逸为由拒赔的案件,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判决保险公司照单赔偿 100 万余元。


货车肇事后 , 司机驾车离开


2018 年 6 月,司机吴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徐州铜山区长安路行驶时,与姜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事故,造成姜某死亡,电动车轻微损坏。肇事后,吴某驾车驶离现场,后于当天在山东济南被查获。


经现场勘查、现场录像、检验报告和调查访问证实,徐州市铜山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负全部责任,姜某无责任。肇事车辆登记在一家物流公司名下,吴某系该物流公司的驾驶员,该车在被告平安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100 万元,并投保了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事后,吴某以及物流公司与姜某家属对赔偿事宜进行协商,吴某和公司同意在赔偿外另行自愿补偿 10 万元,但对依法应予赔偿的数额部分,两方达不成一致意见。姜某家属将吴某、物流公司以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 100 万余元。



物流公司:相撞位置为死角 , 司机观察不到


铜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吴某系物流公司雇佣的驾驶员,吴某行为系职务行为,应由物流公司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因吴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物流公司应承担 100% 的赔偿责任。而肇事车辆在平安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100 万元,并投保了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所以,上述损失应当由平安财产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进行赔偿。


但平安财产保险公司辩称,根据保险条款第二章第二十四条约定,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现场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义务;司机吴某虽然陈述在发生事故时并不知情,但公安机关并没有根据事故现场实际情况来认定,而是以吴某事故发生后驶离现场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认定全责。


吴某表示,当时其正常行驶,即未超载也未有超速、变道等行为,并不知道发生了事故。


物流公司方面则表示,对吴某承担全部责任没有什么意见,但吴某不存在逃逸行为。" 有交警队提供的监控录像为证。" 物流公司认为,刮擦死者电动车的位置是货车的死角,司机观察不到,对保险公司不赔付有异议。


原告也认为,吴某并不存在主观故意,其在不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离开事故现场与保险条款的约定不是同一回事。



保险公司被判赔偿 100 万余元


铜山法院审理认为,按照通常理解,保险公司通常在肇事者肇事逃逸的情况下免责,而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肇事逃逸是以肇事者具有主观故意为前提。


本案中,公安卷宗中笔录显示,被告吴某陈述其事发时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并不知情。铜山区交警大队仅认定吴某驾车驶离现场,虽将 " 驶离现场 " 这一客观事实作为其负全部责任的原因之一,但并未认定该行为系肇事逃逸,根据事故认定书,无证据证明吴某在该事故中有逃逸的主观故意。因此,平安财产保险公司对该保险条款的解释,不符合一般人的通常理解,既不利于伤者权益的保护,也不利于车主购买商业保险减少损失的投保目的实现。而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综上,平安财产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应在商业险范围内予以赔偿。


2018 年 12 月,铜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 11 万元,在第三者商业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合计 89 万余元。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被告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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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号法律支持:姜效禹,山东烟台人,从事法院工作十六年,现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微信号:sdyt86,立足烟台诚交各界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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