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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限运动第一人”家属诉微博快手,一审败诉!危险视频已被处理

烟语法萌 2019-07-03

转自南方都市报


今年5月,“极限运动第一人”吴永宁家属诉“花椒直播”平台案的一审结果曾引发广泛关注。6月11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布了另一起吴永宁家属何某诉新浪微博和快手平台案的一审结果。


吴永宁


何某认为上述两家平台对于用户发布的高度危险性视频没有尽到合理的审查和监管义务,导致吴永宁攀爬高楼坠亡。何某以网络侵权责任为由,将二平台的运营方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微梦公司”)和北京一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一笑公司”)诉至法院,并索赔各项损失13万余元和9万余元。


根据该案一审结果,法院认定微梦公司和一笑公司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应对吴永宁的死亡承担侵权责任,并驳回了何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家属:儿子坠亡时在签约期内,平台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何某在起诉时称,从2017年开始,其儿子吴永宁在网络平台微博、快手等各大主流网络平台发布了大量的徒手攀爬高楼等高度危险性视频,视频总浏览量超过3亿人次,因此拥有了上百万粉丝,成为了网络名人。


2017年11月8日,吴永宁在攀爬长沙华远国际中心时,失手坠落身亡。


何某认为,被告微梦公司和一笑公司明知吴永宁发布的视频都是冒着生命危险拍摄的,其拍摄过程中很可能会发生意外,但被告为了提高其网络平台的知名度、美誉度、用户的参与度、活跃度等从而获取更大的盈利,未对吴永宁的行为予以告诫和制止,也未对其发布的危险视频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此外,何某还称,吴永宁坠亡时,正处于和快手的签约期内。吴永宁攀爬长沙华远国际,也正是为了完成签约所规定的任务,因此一笑公司对吴永宁的坠亡存在直接的推动和因果关系。



平台:已做删除、屏蔽处理,不存在利益往来


针对何某的说法,被告微梦公司辩称,其对于吴永宁的死亡没有实施加害行为,对吴永宁的死亡后果没有主观过错,没有删除吴永宁的微博与其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微梦公司称,平台会根据用户举报、投诉对新浪微博平台上的违法违规信息进行核实和处理,但没有义务、也没有能力对用户发布的内容事前审查或主动审查。而吴永宁的微博账号“极限-咏宁”属于微博几亿个用户之中的一个普通用户,并未进行加V置顶等操作,且其未收到用户对吴永宁微博账号的投诉。


此外,微梦公司称其与吴永宁间未签订商业合作协议,亦未要求其在微博上发布视频,微博平台没有打赏渠道,不存在利益上的往来。原告何某主张的监管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是超出合理范围的不当要求。


被告一笑公司同样辩称,吴永宁高坠身亡与其无关。吴永宁于2015年3月5日在“快手”平台注册账号,2017年3月起,吴永宁偶尔会发布危险动作视频,“快手”平台发现后,及时做了隐藏处理,即该视频仅用户本人可见。



2017年9月起,吴永宁频繁发布危险动作视频,“快手”平台随机升级了管制措施,对该账号进行隔离,即该账号无法再获得关注页推送、无法进入发现和同城页面,无法被搜索到。而吴永宁在快手平台的个人介绍显示“除了快手官方随时可能会删除我视频,及热门视频,为了更好地观看国内极限挑战,除了快手请在各大短视频平台搜索极限咏宁…”。


一笑公司还称,由于其及时对吴永宁发布的危险动作视频进行了处理,其与吴永宁均未因视频获利。



一审:被诉平台不对吴永宁的死亡担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网络行为具有开启危险、引发损害等因素时,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对网络用户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同时,考虑到网络空间的虚拟性,网络服务提供者所负有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结合其网络公共空间的特点、提供服务的内容、因此获得的收益、所具有的技术能力等进行具体分析。


该案中,微梦公司对吴永宁所负的安全保障义务要求其对吴永宁发布的信息进行被动审查。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亦无法推定被告明知或应知吴永宁发布了危险动作视频,其对吴永宁所发布的危险动作视频未予审查不存在主观过错。被告微梦公司更无法预知、防范吴永宁拍摄相关视频时可能遭遇的危险。


所以,被告微梦公司在吴永宁坠亡一事上不具有过错,不应对吴永宁的死亡承担侵权责任。


而该案证据表明,被告一笑公司确实对吴永宁上传至快手平台的相关危险动作视频进行了相关的审核,且采取了必要的屏蔽措施。被告主观上并未放任吴永宁在“快手”平台上发布危险动作视频,而是进行了主动的审查。客观上,被告通过机器审核和人工审核相结合的手段,对相关危险动作视频进行了甄别,并进一步对甄别出的危险动作视频进行了屏蔽。被告已在其能力范围内采取了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对相应风险的产生起到了一定的规避作用。被告一笑公司已尽到了其安全保障义务,不应对吴永宁的死亡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两案中的被告微梦公司和一笑公司均已尽到了其安全保障义务,不应对吴永宁的死亡承担侵权责任,并驳回原告何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采写:南都记者 秦楚乔

作者:秦楚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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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限第一人”家属诉花椒获赔3万!


因认为“花椒直播”对于用户发布的高度危险性视频没有尽到合理的审查和监管义务,吴永宁的母亲何某将“花椒直播”的运营方北京密境和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密境和风公司)诉至法院。


对此,花椒直播辩称,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并不具有在现实空间侵犯吴永宁人身权的可能性,其与吴永宁高坠身亡不具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5月21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对该案进行宣判,认定密境和风公司承担网络侵权责任,判决其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万元。 


      法院认为


▲首先,网络空间本身就具有开放、互联、互通、共享的特点。因此网络空间实际上也存在公共空间或群众性活动,其中不仅存在着对智力财产、人格的侵害危险,也存在对人身及有形财产侵害的可能性。


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网络空间的管理者、经营者、组织者,在一定情况下,其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中亦对网络用户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花椒直播”平台作为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其所属的花椒直播平台是公共场所在网络空间的具体表现形态,具有公共场所的社会属性,且该平台具有盈利性,与吴永宁共同分享了打赏收益,理应对其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


▲其次,花椒平台为吴永宁上传危险视频提供通道,花椒平台为借助吴永宁的知名度进行宣传,还曾请其拍摄相关视频作推广活动并支付了其酬劳,故被告平台对其持续进行该危险活动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应认为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导致吴永宁坠亡的诱导性因素,二者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被告承担责任的程度——次要且轻微


被告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法实体控制吴的危险活动,并不会直接导致吴永宁的死亡,其只是一个诱导性因素,吴坠亡也并非必然发生的事件。


吴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预见拍摄危险视频的风险,仍进行冒险,为其坠亡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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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号法律支持:姜效禹,山东烟台人,从事法院工作十六年,现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微信号:sdyt86,立足烟台诚交各界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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