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街头袭击女子”嫌犯已被刑拘,罪名是寻隙滋事罪和猥亵罪
6月24日,一则“女孩半夜遭男子暴打并拖行”的视频引发广泛关注,之后多地警方排查,直至25日15时20分,大连市公安局官方微博通报称,经核实,网传“女子半夜遭殴打”视频,系6月22日凌晨1时许,发生在甘井子公安分局华东路派出所辖区的一起警情。
根据媒体记者报道,王某与吴某并不认识,殴打袭击吴某系临时起意。除了监控视频外的其他侵害行为,有细心网友仔细观察了网传的视频后,统计出,王某对吴某短时拳击19次,脚踢10次,击中头部16次,期间还有撕扯上衣、拽下短裤的行为。其手段之残忍,下手之重,让人愤怒。
尽管根据警方通报,吴某仅是头部软组织受伤等轻微伤,但网友及法律人士均发声,认为王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刑事犯罪,并对构成何种罪名展开讨论和争议。
6月27日凌晨,@大连公安发布《警情通报》,披露了更多的案情细节,宣布王某涉嫌强制猥亵罪、寻衅滋事罪,已经被依法刑事拘留。(以下是《警情通报》全文)
#警情通报#2019年6月22日凌晨,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华东路派出所辖区发生一起女子被殴打猥亵案件。
经调查,当晚零时许,受害人吴某(女,29岁,辽宁盘锦人)与女友于某酒后结伴回家。二人在吴某所居小区附近分手后,吴某独自一人返家。途中,吴某迎面遇到一陌生男子,该男子突然对吴某实施暴力殴打,将吴某打晕,拖入临近楼洞内实施猥亵后,乘出租车逃离现场。
于某回到住处后,给吴某发信息未回、打电话未接,担心吴某可能出事,遂前往吴某住处查看,在路上与刚苏醒的吴某相遇。吴某用于某的手机于1时35分拨打110报警。
接警后,甘井子公安分局华东路派出所1名民警带领2名辅警于1时39分临场。见吴某有明显外伤,询问情况后,吴提出头晕迷糊,要先到医院就诊,民警登记了吴某的身份,对伤情进行了拍照和录像,并嘱其尽快到派出所作笔录。吴某在于某的陪同下,乘出租车到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进行了头部CT扫描等检查。经诊断,吴某右侧额、顶部皮下软组织、双眼侧周软组织肿胀。经医生处置,吴某离开医院回家。
当日上午11时许,吴某在其表姐陪同下到华东路派出所,民警对其进行了询问并制作笔录,对案件开展核查,围绕案发地周边进行走访调查,寻找破案线索。经采取多种侦查手段,警方于 6月25日21时许锁定犯罪嫌疑人王某,并于22时许在甘井子区南关岭一居民小区内将其抓获。
经讯问,王某(男,31岁,大连人,系大连银燕数据有限公司员工)对殴打、猥亵吴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据王某交代,案发当晚其与朋友大量饮酒散席后,乘坐出租车欲前往女友的住处。途中,王某在车上与女友通话时,因女友提出分手拒绝与其见面,进而发生激烈争吵。据该出租车司机描述,王某当时情绪非常激动,大喊大叫,并在中途下车。王某下车后独自在街上行走,走到苍山路与黄山路交叉口处遇到独自回家的吴某,遂对吴实施暴力侵害。6月26日,公安机关根据现有获取的证据,认为王某涉嫌强制猥亵罪、寻衅滋事罪,依法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此案公安机关正在依法侦办,并将依照法定程序对吴某伤情进行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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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猥亵罪】所谓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猥亵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聚众或者在公众场合猥亵他人的。
王某的罪名和刑期将由法院最后裁决,不过,考虑到其在公共场所事实的无事生非及公然猥亵行为,经网络发酵后已经引发危害社会公共的危害后果,数罪并罚后,估计七年以上刑期是跑不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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