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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儿童被性侵”造谣者道歉了!造谣动机竟然是……

烟语法萌 2019-07-03

转自人民法院报


“贵州儿童被性侵”造谣者道歉了!


“非常愧疚、极其愧疚,事情是我捏造的,不存在的。”面对记者的采访,29岁的赵某对自己在网上发布不实消息、图片造成的恶劣影响悔恨不已。

 

26日,一则“贵州毕节、凯里有儿童被性侵”的帖子被广泛传播。帖子里露骨的对话、图片以及耸人听闻的情节引起广大网民极大愤慨。一些网民对图片进行甄别后,对消息提出了质疑。

 

记者从贵州省公安厅获悉,针对网络反映的相关情况,属地公安机关迅速开展调查核实情况。相关负责人说:“如情况属实,我们将坚决依法打击处理,坚决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捍卫法律尊严。如信息不实,我们将依法追究造谣者责任。

 

贵州省毕节市、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等地公安、教育、民政等部门迅速行动,紧急摸排辖区的幼儿园、福利院。据毕节市公安局副局长付凌介绍,毕节警方一方面会同相关部门排查全市2000多家幼儿园,一方面成立了专案组,开展网上、网下的侦查工作,“目前为止,未发现帖子里描述的情况”。

 

6月27日凌晨,在天津警方的支持下,贵州警方找到了发帖人赵某,并依法对其进行了询问并带至毕节。据付凌介绍,从初步掌握的情况看,2015年赵某加入了一个QQ群,群里有时会传播一些淫秽图片。赵某进行了搜集,于今年1月至5月陆续通过微博私信发给所谓的网友,“为了增加可信度,于是捏造自己干过这些事,到过贵州”。

 

赵某说,自己在天津某公司工作,“从没到过贵州”,第一次到贵州就以嫌疑人的身份,“非常后悔”。

 

他说,发这些图片、说这些话,仅仅为了在网络上“刷存在感和猎奇”。

 

27日,赵某主动向警方提出写“悔过书”。他写道:“贵州性侵女童事件为不实事件,本人对于故意制造谣言,引发社会恐慌表示最大的歉意。请广大网友引以为戒、洁身自好,不传谣、不造谣。

 

目前,赵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拘。赵某表示,“向全国网民道歉,向受到伤害的人道歉”。

 

付凌说,相关调查工作还在进行。纵观整个事件,在谣言面前,很多网民表现出了质疑和理性,“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的理念已深入人心”。(新华社记者 胡星 汪军)


突破底线  性侵丑闻引爆全网


6月26日晚,网曝贵州有女童疑似被性侵。

 

在网传图文中,图片内容令人触目惊心,更让人感到痛心和愤慨。

 

骇人听闻的内容、“有图有真相”的“实锤”和爆料人煞有其事的描述,让不少网友尽管觉得“超出想象”,但仍认为“这事没准是真的”。

 

短时间内,该则消息引爆全网,引起舆论哗然。

 

识图“破案”   涉事图片真假难辨


就在事件爆发当晚23:00左右,有多个网友指出,网传“爆料”图片真实性存疑!


网友通过识图软件,检测到网传性侵图片多为与本次事件毫无关联的旧图。


官方介入  抽丝剥茧真相大白


事件发生后,当地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高度重视,迅速组织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并及时发布最新工作进展。

 

6月26日晚,@贵州公安 发布通报称,已组织属地公安机关进行调查核实,省公安厅已派出工作组赴属地指导调查。


6月27日早,@贵州民政 发布通报称,经毕节市和黔东南州两地民政部门全面排查,未发现网络所述情况。同时,各地民政部门正在扩大范围,全面进行排查。



6月27日中午,@贵州公安 发布通报称,网上传播的照片系发帖人赵某某网上收集,信息系其编造,赵某某已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事件发生后,@人民法院报 也是持续跟进,对最新发布的权威消息第一时间转发报道。

 


依法惩处  造谣者将面临哪些法律责任?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造谣者必将受到严惩!


那么,散布谣言者可能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 肖像权、 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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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号法律支持:姜效禹,山东烟台人,从事法院工作十六年,现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微信号:sdyt86,立足烟台诚交各界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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