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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打诉讼骗子!浙江法院发布虚假诉讼八大典型案例

烟语法萌 2019-10-13

转自:浙江日报


   虚假诉讼,严重妨害司法机关的正常司法秩序,侵害当事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在一些民间借贷、离婚、破产、追索劳动报酬等案件中,原告起诉事实、理由不合常理,证据存在伪造可能,原告诉请司法保护的标的额与其自身经济状况严重不符、当事人之间属于亲属、朋友等亲近关系或关联企业等共同利益关系等,就是我们所说的虚假诉讼。


   今年上半年,全省法院受理有关虚假诉讼刑事案件119件,审结83件。省高院也公布了有关虚假诉讼的八大典型案例。




虚假抵押获得优先受偿


2015年上半年,郭某的包装公司因经营不善,无法归还银行贷款180万元,将公司以180万元的价格抵押给陈某,但未办理厂房抵押手续,由陈某代为归还银行贷款。后郭某得知有人愿以300万元的价格购买包装厂,使他能偿还180万债务并获利120万元。为此,郭某向林某甲出具虚假的金额为120万元的借条,将包装公司厂房二次抵押给林某甲,还指使林某甲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合同登记。抵押合同到期后,郭某指使林某甲向玉环法院港北法庭对包装公司及郭某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林某乙受郭某指使代表包装公司与林某甲达成和解,法庭随后制作民事调解书,确认林某甲对包装公司的厂房享有优先受偿权。2017年4月,林某甲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同日,郭某、林某乙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玉环法院审理认为,三被告人以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被告人郭某、林某乙是自首,被告人林某甲是从犯,且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以虚假诉讼罪分别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至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不等,并处罚金1万元至2万元不等。



虚构债务合法化


江甲持江乙出具的未写明出借人的19.5万元两份借条,以江乙未还款为由,向长兴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审理期间,长兴法院查明江甲专门从事向个人放贷赚取利息的资金生意。诉讼中,江乙辩称江甲所述借款情况不实,不认识江甲,也未向其借款,曾在赌场里向案外人王某等人借过高利贷,但之后已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宝等形式归还全部借款和利息,两份借条是受胁迫出具,并非真实意思。


长兴法院审理认为,江乙所提的反驳理由无法推翻江甲持有借条的合法性和债权人资格,江甲持有的借条,可视为双方之间存在具有真实意思表示的借贷事实,并支持江甲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江乙提出上诉,湖州中院在二审中不仅调取江甲的多个关联民事案件及笔录,还查明江甲曾因帮他人非法索债而被判刑等事实。江甲称以现金方式出借19.5万元给江乙,但对借款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借贷双方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陈述,出现多处前后矛盾及不合常理之处。湖州中院结合全案证据,对涉案借款关系不予认定,并驳回江甲的全部诉讼请求。后该案被移送公安侦查,江甲因犯虚假诉讼罪、赌博罪,被长兴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


虚假诉讼涉黑案


2015年10月至2017年12月,以曹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多名组织成员,在明知非借款合同当事人或未实际出借款项的情况下,伪造诉讼材料,持金额虚高或完全虚假的借款合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通过执行程序,参与被害人被执行房产分配,分得非法利益,或从被害人处非法占有财物。其中,曹某参与四起虚假诉讼,刘某等人参与二起虚假诉讼,朱某等人参与一起虚假诉讼案件。


拱墅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等人以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构成虚假诉讼罪,还触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等多个罪名,予以数罪并罚,对曹某等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20年至17年不等,并处罚金人320万元至120万元不等。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提起上诉。该案现由杭州中院二审。


虚假诉讼拖延法院判决


黄岩法院于2013年就被告人周某与陈某、陶某等6人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作出判决,判周某支付陈某等6人合计162余万元款项。判决生效后,陈某等6人于2016年前后申请强制执行,周某履行部分金钱给付义务后拒绝履行其他义务。其间,为转移、隐藏可供执行的财产,周某与胡某等2人(均另案处理)于2013年4月订立虚假购房合同,进行虚假汇款300万元,制造转账流水。


2013年12月,胡某等2人依据该虚假购房合同向黄岩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支付300万元房款及利息,周某委托他人参与诉讼并骗取黄岩法院民事调解书,随后陈某等人申请强制执行。此外,周某在2013年5月至2015年6月期间,有142万余元房租收入,收到款项且在有能力履行法院判决的情况下,仍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


黄岩法院判决被告人周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虚假诉讼罪,予以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0万元。



虚增可获优先受偿权的债务来逃避其他债务


台州某包装公司因经营不善濒临破产,为逃避、拖延偿还公司债务,法定代表人傅某指使林某等16名单位员工,以公司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124余万元为由,向临海法院提起虚假民事诉讼。经临海法院民事调解确认,由被告单位于2016年3月7日前全额支付林某等16名员工工资及经济补偿金,但被告单位实际拖欠林某等16名员工工资仅12余万元。该情况被申请执行的案外人知悉,向临海法院执行局及公安、检察机关举报。


 临海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案件存在虚假诉讼情况,建议临海法院提起再审。临海法院审查后,对各被告人涉案的民事案件均予再审,撤销原调解书,驳回起诉。同时,经公安调查立案,检察院以虚假诉讼罪向临海法院起诉。临海法院审理判决被告单位犯虚假诉讼罪,判处罚金6万元;判决被告人傅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判决被告人林某等16人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拘役2至4个月不等,缓刑4至8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000至4000元不等。


部分虚假事实提起诉讼被判诈骗罪


 2016年3月,李某以一辆轿车为质押,以金某为保证人,向尹某借款16万元并约定月息3分,按月付息,同时尹某要求李某签订空白的车辆转让协议书、车辆过户协议书,交付身份证复印件及车辆资料。在扣除头息后,尹某将本金余款15.5万元交付李某,后李某陆续付息至同年11月。后尹某于2016年12月擅自将李某质押的车辆过户至他人名下,又于2017年5月二次转卖该车辆。


 2017年7月,尹某在隐瞒李某已支付多期利息及擅自变卖质押车辆的情况下,向上虞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李某归还16万元借款并支付利息。后上虞法院于2017年8月作出缺席判决,判令李某向尹某返还借款15.5万元并支付利息。李某上诉后,绍兴中院于2017年12月作出裁定,驳回尹某起诉。


嵊州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但因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犯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



虚构抵押物租赁拒执法院判决


2014年6月,某贷款公司向诸暨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俞甲(另案处理)归还600万元借款,要求俞甲经营的某机械公司履行抵押担保责任。同年9月,诸暨法院判令俞甲归还该贷款公司借款本金600万及利息,且在俞甲未能按时履行债务时,该贷款公司对机械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拍卖变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生效后,该贷款公司向诸暨法院申请执行。


其间,俞甲和俞乙签订虚假房屋设备租赁合同,俞乙租用机械公司已抵押的全部厂房及相关设备。二人通过虚假汇款、出具空头收条伪造300万元租金已全部付清的事实。俞乙为拖延法院拍卖机械公司,继续以租赁名义非法占用公司厂房,分别于2015年3月、4月、11月持虚假租赁合同、支付凭证等向诸暨法院、绍兴中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两级法院经严格审查发现租赁关系虚构,3次驳回诉讼请求。


2016年9月,诸暨法院以虚假诉讼罪判处被告人俞乙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提出上诉,绍兴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利用法律政策漏洞谋取非法利益


2016年5月至9月,在浙A车牌限制交易的情况下,黄某、奚某、方某与拥有浙A车牌的章某、罗某等多名车主合谋,由车主向黄某、奚某、方某3人出具虚假借条,黄某等3人通过提起虚假诉讼、申请强制执行,利用司法拍卖获取浙A车牌的政策,将车主带浙A车牌的车辆通过司法拍卖,提升车辆拍卖价格,非法从中赚取差价。黄某参与虚假诉讼17起,奚某参与虚假诉讼16起,方某参与虚假诉讼4起,章某、罗某等18名车主各参与虚假诉讼1起。


临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奚某、方某以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黄某、奚某、方某某是主犯,判处有期徒刑2年8个月至10个月不等,并处罚金80000至7000元不等;参与共谋的车主是从犯,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至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不等,并处罚金8000至1000元不等。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5年10月30日联合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其中增加虚假诉讼罪这一刑法新罪名。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可以是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述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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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号法律支持:姜效禹,山东烟台人,从事法院工作十六年,现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微信号:sdyt86,立足烟台诚交各界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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