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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气】法院对区政府罚款100万元:擅自处置法院查封物

孟剑飞 烟语法萌 2019-10-12


因擅自处置法院查封物,

致使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贵阳市乌当区法院对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政府

开出了100万元巨额罚单。



走进钟山区政府大楼。


2019年 7月17日,

乌当区法院将罚款决定书

送至钟山区人民政府。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规定中对单位罚款的最高金额。


案情简介


宣读处罚决定书。



乌当区法院开出100万元巨额罚单


钟山区政府工作人员签收处罚决定书。






乌当区法院认为,钟山区人民政府未经法院许可,擅自处分法院查封物,且拒不配合法院核实案涉林权被占用的补偿情况,妨害了人民法院司法,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一百一十四条、一百一十五第条一款、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并经乌当区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政府罚款100万元,限于2019年7月31日前交纳”。



送达罚款决定书


拿到送达回证。


2019年7月17日下午2时,乌当区法院执行局的干警走进了钟山区人民政府大楼,在三楼的政府办公室,向钟山区政府工作人员宣读了处罚决定书。钟山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费明曦进行了签收。


钟山区司法局局长刘桂新表示,收到罚款决定书后,他们会依法办理,一边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同时也会协助、配合乌当区法院的执行工作,妥善处理此事。




法律链接


胡昊法官表示,人民法院一旦依法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了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即具有法律约束力,非经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解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处置。


《刑法》第314条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4条规定,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转自:贵州都市报,作者:孟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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