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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是否应扣除“五险一金”?

烟语法萌 2019-10-13

注:本文引用的内容过多,就不表原创了,转载请注明出处。


近日,人社部网站公布了截止至2019年6月的全国各地区月工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情况。详见本号文章《人社部发布全国31省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截至2019年6月)》。


后台有网友问,这个月最低工资标准是否包括单位及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五险”)及住房公积金(“一金”)?法萌君查了一下,司法实践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社厅一般会制定本地区的指导文件,而地方法院及仲裁委就会参照执行这个规范性文件,但是,各地规定的内容并不一致,也造成了各地行政执法及司法判决观点不一,让法律业者、广大劳动者及企业单位莫衷一是。法萌君对这类问题进行了归纳整理,阐明一下自己的观点,欢迎留言探讨。


一、什么是五险一金及缴纳方式


所谓的“五险”,是指国家强制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根据《社会保险法》及实施细则,社保缴费由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组成,社保缴纳额度每个地区的规定都不同,基数是以工资总额为基数。由于养老、工伤、医疗、生育、失业等社保5大险种的缴费基数与待遇补偿基数均与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相挂钩,因此,平均工资水平的提高,会带来各社保险种的调整。


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养老保险劳动者个人的缴纳比例为本人工资的8%,用人单位交纳比例为20%;医疗保险劳动者缴纳比例为2%,用人单位缴纳比例为9%;失业保险个人缴纳比例为 1%;用人单位交纳比例为 2%;工伤保险单位每个月缴纳比例为0.5%,生育保险单位每个月缴纳比例为1%,劳动者不用缴纳。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这即是说,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只有最低限制,上不封顶。



二、什么是月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12月30日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低工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有不同的最低工资标准,各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要调整一次。


其中所谓的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的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根据以上规定,全国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年都会发布本地区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及小时最低工资标准。7月24日,人社部官网更新全国各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情况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情况(截至2019年6月)。数据显示,上海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480元,为全国最高;北京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4元,为全国最高。




以法萌君所在的山东省为例,月最低工资分为三档,一档地区为1910元,二挡地区为1730元,三档地区为1550元。在物价飞涨的现如今,一个月工作二十多天,月收入不足两千元,也就是刚温饱而已,谈什么休闲娱乐,子女培训发展。


三、最低工资应不应该扣除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最低工资标准立法目的是针对少数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确保其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应将最低工资作为正常的工资支付标准。但是,很多企业明明效益不错,甚至很多国家机关招聘的合同制人员及劳务派遣人员,却在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即使是最低工资标准了,也不代表劳动者就能实际全额拿到,有的地方还要扣除劳动者缴纳的社保部分。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否包括用人单位及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社保费,各地规定不一。


有劳动法律人专门做了统计,北京、上海和安徽三地明确规定,最低工资不包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劳动者实发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重庆、四川、山东、浙江、河北、内蒙古、贵州、云南这八地区则明文规定最低工资包括劳动者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其他地区如江苏规定最低工资包括劳动者应承担的住房公积金,新疆规定最低工资是否包含“三险一金”分两种情况对待;江西、湖南、宁夏规定最低工资包括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以上规定可见,单位应缴纳的社保费及公积金,都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里,但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保费及公积金,各地规定不一。如果最低工资包括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社保费、公积金,这就意味着1000多元的工资,实际领到手的工资又要扣去大概11%多。


究竟对这个问题,国家有没有统一规定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主要包括:对劳动者进行培训的费用;按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发给劳动者的费用和用品,以及用人单位自身规定的工作用品(如工作着装等);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医疗卫生费、丧葬抚恤救济金、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生活困难补助、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通过补贴伙食、住房支付或提供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收入,不得抵扣最低工资标准。至于个人应缴纳的社保费、住房公积金是否在最低工资标准里予以扣除,国家级并无统一规定,只能适用各地方规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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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号法律支持:姜效禹,山东烟台人,从事法院工作十六年,现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微信号:sdyt86,立足烟台诚交各界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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