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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了原告吃被告,多名律所主任涉案勾兑,中院执行局原局长被判四年半

烟语法萌 2019-10-12

综合来自三湘风纪网、掌上娄底、湖南经视大调查、潇湘晨报、裁判文书网等。


2018年05月31日,“三湘风纪网”发布消息,  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原局长肖学军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娄底市纪委市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肖学军,男,汉族,1963年9月出生,湖南湘乡人,大学文化,1981年1月参加工作,1985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历任双峰县铃山人民公社团委书记,双峰县双桥乡人民政府副乡长,县级娄底市人民法院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副院长,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副处级)。2017年12月至今任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副调研员。

就在两个月后的8月9日,“娄底廉政网”发布消息,肖学军的属下、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原副局长刘景星涉嫌严重违法接受监察调查。


为此,湖南“经视大调查”专门制作了一起《“原正副局长贪腐案”》节目,向社会公示。根据报道,娄底市纪委多次接到实名举报,肖学军自2007年担任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以来,在办案过程当中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问题。


调查人员发现,肖学军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大肆敛财,甚至是吃了原告吃被告。被执行人聂某为求得肖学军的关照,分两次在娄底某酒店洗脚时,送给肖学军数十万元现金。


在另一起执行案中,某担保公司老板朱某某分9次在肖学军家中和办公室里送去现金数十万元。不仅大肆受贿,肖学军还到案件关联人处放高息。



2018年11月5日,“掌上娄底”发布消息,日前,因严重违纪违法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原局长、副调研员肖学军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其涉嫌职务犯罪问题被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起诉。


经查,肖学军违反政治纪律,打听案情,转移财产,对抗组织审查;
违法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滥发补助;
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向组织说明有关问题;
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权为本人及亲属谋取私利,搞钱色交易
违反工作纪律,在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多次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涉嫌受贿犯罪。

经市纪委常委会和市监委委员会会议审议并报市委常委会议决定,给予肖学军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追缴其违纪所得,其涉嫌职务犯罪的问题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起诉。


大肆勾兑,甚至“吃了原告吃被告”,一审获刑四年半



近日,潇湘晨报记者获悉,娄底市中院执行局原局长肖学军,因受贿罪被怀化鹤城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记者梳理判决书发现,法院认定的行贿对象有 14 个,其中包括数名律师,肖学军受贿金额共计 137.2 万元,并将所得的赃款用于日常开支及存入其妹妹肖某华在长沙银行的账户上。在这些案件中,肖学军以 " 协调 " 之名,大肆收受贿赂,甚至在一个执行案件中,存在 " 吃了原告吃被告 " 的现象。




根据法院查明,14笔行贿款如下:

1、收受肖某述现金9万元。2008年,肖某述、刘某吉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与娄底市**大酒店负责人严某金之间的借贷纠纷一案,其中肖某述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为340余万元,刘某吉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为90余万元,而当时严某金被申请执行的债务多达5000余万元。为了获得时任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长的被告人肖学军在案件上的关照,2009年5月份的一天,在获悉肖学军母亲去世的消息后,肖某述赶至湘乡市潭市镇某某村某组送给被告人肖学军现金9万元和价值数千元的鞭炮。后在执行款的分配和收取**大酒店的保管费用时,被告人肖学军给予肖某述等二人关照。


2、收受颜某现金10万元。2010年10月,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行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湖南**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药业公司)的资产,当时**药业公司共涉及执行案件186件,参与分配标的10357.39万元(只计本金),而**药业公司的产权及财产合计仅4178万元,实际可分配的财产为3192.68万元。2011年1月底的一天,**药业公司法人代表颜某为了求得被告人肖学军在债权分配时将其子公司**科技、餐饮和房地产公司的债权纳入分配范围,并适当提高这些债权的分配比例等方面的关照,到娄底中院被告人肖学军的办公室送给肖学军现金10万元,被告人肖学军予以收受。2011年7月21日,经被告人肖学军提议和合议庭同意,最终将**科技、餐饮和房地产公司等普通债权均纳入此次执行分配范围,且分配比例为20.35%。


3、收受曾某现金10万元。2010年底,娄底富*门拍卖公司实际控制人曾某得知**药业公司的资产在娄底中院的主持下进行司法拍卖后,便到肖学军的办公室,托被告人肖学军帮忙给该院司法技术室打招呼,帮其承揽该笔拍卖业务。后娄底中院司法技术室确定以娄底富贵门拍卖公司为主与娄底市拍卖公司联合拍卖。在第一轮拍卖流拍后,曾某找到被告人肖学军,要其帮忙想办法找人拍下该资产,后经被告人肖学军协调及中院执行局研究,在第一轮拍卖底价的基础上整体降价并进行第二次拍卖,最终由湖南湘中实业有限公司以4178万元价格中标。2011年1月底的一天,曾某为感谢被告人肖学军帮忙使其拍卖成交,并求得以后继续关照,在被告人肖学军的办公室内,送给被告人肖学军现金10万元,被告人肖学军予以收受。


4、收受王某辉现金10万元。2013年3月29日,经娄底中院一审和湖南省高院终审判决由湖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支付王某辉投资款及投资补偿款共计3000万元及相关费用。2013年7月30日,王某辉向娄底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公司位于长沙的财产。同年8月5日,娄底中院下发执行通知书。但由于**公司的财产处置权已交给长沙中院,故娄底中院无实际可以执行的财产,期间,应王某辉的请求,时任娄底中院执行局局长的被告人肖学军多次到长沙中院和湖南省高院协调,请求长沙中院将执行余款交由娄底中院分配。


2014年1月,**公司长沙部分资产以1.433亿元成交后,同年2月,娄底中院再次向长沙中院发函,要求将扣除抵押借款及各项费用后的成交款全部汇至娄底中院账户,便于优先支付王某辉申请执行一案的标的款分配。期间,王某辉多次找被告人肖学军及执行法官谢某军要求多分配债权。被告人肖学军等人因多次与长沙中院协调无果后,遂向湖南省高院报告请求协调执行,随后长沙中院将**公司的执行款3000余万元汇入娄底中院,王某辉便从娄底中院执行局领取到执行标的款3022.86万元。2014年5月的一天晚上,王某辉为了感谢被告人肖学军的帮助和继续执行余款,在娄底市供水大楼隔壁茶楼喝茶后,送给被告人肖学军现金10万元,肖学军予以收受。



5、收受曾某军现金4万元。2014年下半年,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主任曾某军代理了许某云、黄某芝等人向娄底中院申请执行中核西北建设集团公司借款纠纷案,由娄底中院执行局工作人员曹某荣负责办理。后中核西北公司先后向娄底中院、湖南省高院提出执行异议及申请复议均被驳回,后该公司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4年9月12日,娄底中院据此作出暂缓执行决定,暂缓时间自2014年9月12日至2014年12月11日。后曾某军先后多次找到被告人肖学军要求支付执行款未果,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中核西北的再审申请,许某云等人再次到娄底中院要求支付执行款,经曹某荣、刘某星签字同意并报被告人肖学军等领导审批同意后,娄底中院才将第一笔执行款支付给许某云等人,曾某军获得近100万元的代理费。2015年1月7日,曾某军为感谢被告人肖学军在该案执行过程中的关照,在娄底中院附近送给曹某荣现金7万元,当天,曹某荣在其办公室内将其中的4万元交给被告人肖学军,并告知系曾某军所送,被告人肖学军予以收受。



6、收受彭某军现金5万元。2013年2月25日,彭某军向娄底中院申请强制执行与吴某义的经济纠纷一案,该案执行标的1335万元及利息。同年6月3日娄底中院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某义的银行存款170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贵州省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已因其他案件冻结了吴某义在贵州路鑫喜义工矿股份有限公司10%的股权并予以拍卖,成交价为1862万元。彭某军获悉该消息便到贵州六枝特区法院要求参与执行款的分配未果后,遂找到案件承办人刘某星和被告人肖学军,要二人帮忙想办法。被告人肖学军等人通过湖南省高院、最高人民法院出面和贵州省高院、六盘水市中院、六枝特区法院协调形成纪要,贵州法院将分配完余下的862万元执行款转到娄底中院账户。后娄底中院执行局对上述执行款进行了分配,其中彭某军分得604.3005万元。2014年6月的一天,彭某军为感谢被告人肖学军的关照及后续继续关照,在被告人肖学军的办公室送给肖学军现金5万元,被告人肖学军予以收受。


7、收受彭某财现金5万元。2015年3月,彭某财以其挂靠的湖南**建筑公司名义向娄底中院申请强制执行与湖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靖诚公司)合同纠纷案,标的额为500万元及利息。同年5月,娄底中院执行回了靖诚公司1350万元的购地款,因当时有4家债权人申请扣押和分配该笔执行款,其中彭某财为第二顺位人。为了能确保拿到执行款,彭某财遂委托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涟滨派出所教导员刘某斌找被告人肖学军打招呼,请求被告人肖学军在执行款分配上给彭某财以关照,被告人肖学军表示可以。后通过被告人肖学军等人的组织协调,最终确定了按照查封先后顺位受偿的分配方案,保证了彭某财本金和利息的足额支付,并将执行标的款660万元全部支付给了彭某财。2015年11月19日,彭某财为了感谢刘某斌和被告人肖学军的关照,从银行取了10万元钱给刘某斌,并要刘某斌从中拿5万元给肖学军。当天,刘某斌在娄底中院外的转盘处将5万元现金交给被告人肖学军,并告知是彭某财所送,被告人肖学军遂予以收受。


8、收受朱某勋现金15.5万元。2014年至2018年春节,鼎信担保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勋因公司与娄底市**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燃料公司)、靖诚公司、王某胜及担保人等经济纠纷案件在娄底市中院执行,为感谢时任娄底中院执行局长(2017年6月后任调研员)被告人肖学军在上述执行案件中的关照,先后9次送给被告人肖学军现金15.5万元,被告人肖学军均予以收受。


9、收受李某跃现金26万元。2015年,李某跃因债权申请娄底中院执行被申请人双信房地产公司财产一案,找到被告人肖学军帮忙,肖学军表示同意。后经被告人肖学军及承办法官刘某星多次到娄底市经开区协调,并以娄底中院的名义发协助函,帮助李某跃执行回了双信房地产公司位于经开区的123亩土地。期间,李某跃为求得和感谢被告人肖学军的帮忙和关照,于2015年1月至同年5月,先后6次赶到被告人肖学军的办公室,送给肖学军现金1万元、3万元、5万元、5万元、5万元、5万元各一次,共计24万元,肖学军均以收受。


2015年10月10日,李某跃因其妻子与娄底***公司周某清的经济纠纷向娄底中院申请执行,为了得到肖学军的关照,尽快将执行款执行到位,李某跃到被告人肖学军的办公室送给肖学军2万元,肖学军予以收受。后经被告人肖学军及相关人员组织协调,李某跃和周伟达成和解协议。


10、收受方某红现金4.9万元。2012年春节前至2015年,湖南XXX律师事务所主任方某红为了在相关案件执行过程中获得肖学军的关照以及感谢肖学军为其提供案源,先后6次送给被告人肖学军现金4.9万元,肖学军均予以收受。


11、收受聂某辉现金17万元、李某善现金1.8万元。


(1)2015年11月,聂某辉及其公司在娄底中院被李某善申请强制执行,后娄底中院执行局查封、冻结了聂某辉名下抵押在银行的资产,同时将聂某辉等人纳入失信人名单。聂某辉找到被告人肖学军帮忙,要肖学军解除其失信人名单,并解封名下部分资产。后通过被告人肖学军组织协调,聂某辉与李某善达成调解协议,执行局屏蔽了聂某辉的失信名单。2016年4月中旬的天,聂某辉在娄底中院附近的卡尔顿酒店洗脚时,送给肖学军现金2万元,肖学军予以收受。因聂某辉未能继续履行其与李某善的协议,李某善再次申请冻结了聂某辉的资产,并把聂某辉等人再次纳入失信名单。聂某辉为了再次解除其与妻子的失信人名单以及被查封的财产,请求被告人肖学军协调和帮助。2016年6月中旬,经被告人肖学军的协调,聂某辉与李某善再次达成执行和解,执行局又解除了聂某辉及其妻子的失信人名单,解封了其财产。为感谢被告人肖学军的关照,当月的一天晚上,聂某辉在卡尔顿酒店洗脚时,将事先准备好的现金15万元送给被告人肖学军,肖学军予以收受。


(2)2015年11月,李某善向娄底中院申请执行其与聂某辉的经济纠纷案,随后娄底中院分别作出冻结聂某辉名下资产以及聂某辉等人纳入失信人名单。李某善为求得时任娄底中院执行局长被告人肖学军的关照,于2015年底和2016年4、5月份的一天,分别在娄底中院的卡尔顿和被告人肖学军办公室,各送给肖学军现金8000元和1万元,肖学军予以收受。


12、收受肖某祥现金5万元。2015年,刘某江、湖南大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钧公司)等债权人均向娄底中院申请对娄底市华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腾公司)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华腾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肖某祥及委托代理人王某光多次找到被告人肖学军,请肖学军出面协调关照。2016年6月份左右的一天下午,王某光、肖某祥与被告人肖学军在娄底八中对面茶馆喝茶时,请求肖学军出面协调,不要拍卖华腾公司的土地和延长该公司的还款期限和减免利息,被告人肖学军表示同意。离开时,肖某祥将事先准备好的装有4条和天下香烟和现金5万元的礼品袋放到被告人肖学军驾驶的车内,被告人肖学军予以收受。后娄底中院执行局按照执行程序对华腾公司被查封的土地进行评估拍卖第一次没有成功后,经被告人肖学军多次组织案件当事人协调,最终该案多方当事人签订和解协议,达成执行和解。


13、收受周某福现金10万元。2017年5月,龚某龙向娄底中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经娄底中院裁定冻结了湖南金鼎集团、湖南中茂城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中茂公司)、涟源市伏口镇谢家冲煤矿以及邱某雄等人1.6亿元的财物,并查封了中茂公司开发的位于长沙的红星中茂商业广场的系列房产,总价值近40亿元。后金鼎集团总裁李某雄得知其下属周某福与被告人肖学军熟悉后,遂委托周某福找肖学军帮忙解除超额查封的资产。周某福遂找到被告人肖学军并告知来意,要肖学军尽快解除超额查封的资产,并表示一定感谢。事后,被告人肖学军组织执行局召开局务会集体研究,决定在继续查封与诉讼相对应价值的商铺外,解除对其他商铺的查封。2017年6月27日,娄底中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到长沙解除了对中茂公司大量商铺的查封。2017年7月13日,周某福为感谢被告人肖学军的帮助,在娄底市湘阴街路边,从其收取中茂公司20万元的费用中支取现金10万元送给肖学军,肖学军予以收受。


14、收受朱某明现金4万元。2016年6月,朱某明因雇工过程中致肖某杰人身损伤赔偿案通过其表哥彭某富认识了时任娄底中院执行局局长的被告人肖学军。2017年端午节,朱某明与彭某富到被告人肖学军父亲肖某庚家拜节时,朱某明将其涉案情况告知被告人肖学军,要肖学军帮忙打招呼予以关照,肖学军当即打电话给涟源法院执行局局长黄某良,要黄帮忙对朱某明案件予以关心。2017年12月13日,涟源法院一审判决朱某明30%的责任需赔偿肖某杰损失费34万余元,朱某明不服,遂向娄底中院上诉。为了获得被告人肖学军的帮助,2018年5月16日朱某明赶到被告人肖学军湘乡老家交给肖某庚现金4万元,并请肖某庚将钱转交给肖学军,后肖某庚将该情况电话告知了被告人肖学军,并于同年5月22日将4万元现金交给了被告人肖学军。被告人肖学军收取该笔现金后,找到娄底中院该案的承办法官王某山打招呼,要王帮忙给朱某明把关。


2019年6月27日,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书,根据被告人肖学军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结合其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

一、被告人肖学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期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8年5月31日起至2022年11月30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赃款一百三十七万二千元,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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