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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的骗子:在法庭上诅咒发誓的原被告,夸大借款数额的原告、偷走证据原件的被告

烟语法萌 2019-10-13


材料来自现代快报、海珠法院


注:昨天,在微信群里聊天,法萌君说到,作为法律人,都应该具备兼听则明,察其言更要观其行的基本素质。这不仅是做人做事的基本要求,更是做好法律工作的基本条件,否则,就可能置自己于尴尬境地。

一、原告、被告在法院内下跪赌咒发誓

“我今天在这里起誓,要是被告没有拿我的28000元钱,我愿意全家遭天谴!”日前,在宿迁市泗阳县人民法院的院子里,一名原告白某对着花坛里的法典雕像,郑重其事地发誓。


见到这一幕后,案件中的被告黄某也不甘示弱,“扑通”一声跪倒在地,然后单手举起也发了个誓:“如果我拿了原告一分钱,俺全家和原告说的一样!”


△原告发誓


△被告在法典雕像前发誓


这是一起民间借贷引起的纠纷案件。原告白某和被告黄某二人是亲戚关系。据白某诉称,在2009年,黄某曾向他借了28000元钱,由于二人是亲戚,所以白某就把银行卡借给了黄某去取钱,当时并没有打欠条,但自己一直清楚地记得当时的情况。


对此,黄某却表示,一切都是白某在无中生有,自己根本没有向他借过钱。

“我们之间肯定有人在说谎,这里是法院,敢不敢发誓?”在法庭上,白某突然提出了这样一个要求。随后,出现了开头的一幕。

更加戏剧性的是,在原被告先后发誓后,原告竟然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这让许多法官不禁感慨:“真是活久见!”


二、夸大借款数额的原告、偷走证据原件的被告


近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温某任基于其和被告李某芬签署的两份《借款协议》及转账凭证向海珠法院提起两宗诉讼案件,原告在该两案中主张的借款本金均为55万元。但是法庭上原被告双方的表现却让人大跌眼镜。


在款项交付方面,原告提供转账凭证谎称已交付被告110万元,待法院准备查证其账户往来明细时,原告立马申请撤回两案中一案起诉,并改口称其实际出借给被告的金额仅为55万元。


质证时,被告李某芬擅自将原告提交的证据原件拿走,法官多次向李某芬核实情况,其均予以否认。最后法院调取庭审监控视频,证明确是其取走原件、藏匿证据,被告才承认事实。


之后,在抗辩过程中,李某芬称他人控制其银行卡,未实际收到任何案涉款项。法院调取其银行卡开户资料信息及手机银行操作记录,发现手机银行的往来记录中显示银行预留手机号曾频繁登录网上银行,李某芬却否认该手机号为其本人所有。


无奈,法院继续深入调查,法官到中国联通广东分公司调取上述手机号在涉案款项交易期间的机主信息,证实该手机号在上述期间内确系被告所有。证据确凿,被告才停止狡辩。

原、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的不法行为。原被告均出具《具结悔过书》承认错误,并自愿接受法院的处罚,具有一定程度的悔过、认错表现,法官依法对原、被告开出罚单,酌情各处一万元罚款。原、被告对处罚均无异议,并表示将积极履行罚款。


为了自己的利益,丧失诚信,赌咒发誓,而最后被证据打脸的事,作为资深法律人士,应该是见怪不怪了。没有证据的事实不叫法律事实,不能成为定案的依据;赌咒发誓也不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没有任何的证明作用。


最好的方式就是,两方面叫到一起,具有同样的发言权,互相对质,互相举证,这样才能还原事情真相,避免自己偏听偏信,盲目做出判断。不管是做人还是做事,都应该如此,不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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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号法律支持:姜效禹,山东烟台人,从事法院工作十六年,现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微信号:sdyt86,立足烟台诚交各界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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