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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逆转】“督查办”称法官“混账”,法院查明后下了《罚款决定书》,结果却被人“找茬”了

烟语法萌 2019-10-11


某法律公众号前几日转发了几张微信聊天截图,撰文称,有“疑似延安市督查办官员辱骂法官”,建议查处真相,追究责任。




根据以上截图显示内容,应该是一起案件的当事人,对法官审理的案件的审判决定不满,就将法官的通知短信发给了“延安督查办”,“延安督查办”微信回复,对法官的审判行为直接进行了“混账法官”的定性。

逆转来了

过了几日,同一的微信公众号号,发出了该事件的处理下文“冒充市督查办名义侮辱法官事件:罚款决定来了”。文中贴出了一张某县法院作出的《罚款决定书》。

根据该《罚款决定书》记载的查明事实:程某在该法院审理的某案件期间,冒用延安市督查办工作人员的名义,发表了对办案法官的侮辱性的言辞,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决定对其罚款1000元。


逆转又来了

就是这则《罚款决定书》,引来了另一篇文章“大家来找茬,你对这份文书能找到几处?”,直指该《罚款决定书》存有不妥之处。



不知道网友找到了几处?可以参照别的法院作出的“罚款决定书”对比一下。


再看一下,2016年7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的《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中关于对“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中“决定书(司法罚款用)”的格式要求。

针对此《民事诉讼文书样式》,最高法院曾发文要求:该制作规范旨在规范和统一民事裁判文书写作标准,确保裁判文书撰写做到格式统一、要素齐全、结构完整、繁简得当、逻辑严密、文字规范,全国广大法官要认真学习,全面领会,严格遵守。

为了方便查询和执行,最高法院将该《民事诉讼文书样式》所有的文书样式公布在最高法院官网,打开最高法官网在页面左侧可以看到“诉讼文书样式”字样。



对于公然侮辱法官的,应该予以严惩,以维护司法权威,但也应该依法惩处,否则的话,“依法”就可能构成涉嫌“违法”了。司法的权威来自法律的权威,来自严格依法办事。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的。

备注:以上图片均来自公开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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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号法律支持:姜效禹,山东烟台人,从事法院工作十六年,现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微信号:sdyt86,立足烟台诚交各界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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