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当事人:我老公喜欢嫖娼,我起诉离婚法院会判决离婚吗?
律师:老公喜欢嫖娼的话,老婆起诉到法院的话,如果男方坚持不离婚的话,通常情况下法院是不会判决离婚的。
女当事人:嫖娼这么恶心的事,法院凭什么不判决离婚,我现在看到那个死男人就恶心。
律师:法院判决离婚,只有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一般才会准予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
判决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判决离婚的唯一标准就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对于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法律已经基本进行了罗列,《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六)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列举了视为夫妻感情已破裂的情形: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很明显,在上述视为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中,嫖娼并不在列。因此尽管老公喜欢嫖娼,倘若老婆以此为理由提起离婚之诉,只要男方坚决不同意离婚,哪怕他嫖娼被拘留或者被收容,这个婚一时半会也是离不了的,从法律上来看,这样的判决并无不妥,但是又总感觉怪怪的。
嫖娼属于违反夫妻忠诚义务,属于伤害夫妻感情的行为,因嫖娼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过不下去也实属正常。
在此类离婚案件的庭审中男方一是坚决不承认自己嫖娼了,二就是表明自己会改过自新,以后不会再犯,夫妻感情并未破裂。笔者在裁判文书网上查阅了大量相关的判例,老公嫖娼被拘留,被收容,甚至因强奸罪被判刑,女方起诉离婚的诉讼请求也绝大多数都不被法院所支持。
当事人信息:
原告:范某某,女,1980年XX月XX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现住松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1973年Xx月XX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普陀区,现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范某某与被告王1离婚纠纷一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于2016年12月8日将案件移送至本院,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林XX、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称/辩称:
原告范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决原、被告共同生育的女儿王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于法院判决离婚后每月支付给原告2,000元作为女儿王某2的抚养费支付至女儿18周岁止;3、判决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上海市松江区西新桥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归原告所有,上海市普陀区雪松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归被告所有)。
原、被告于2003年8月2日登记结婚,2012年1月6日生育女儿王某2。从2015年3月开始,原告发现被告经常在网上通过QQ及微信与从事卖淫工作的女人聊天,并通过电话联系等方式到卖淫女居住的地址进行嫖娼。2015年3月23日,被告自认意识到错误,向原告写下保证书。
但被告写下保证书后,非但不改恶习,甚至变本加厉。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的可能,故于2015年8月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该院于2015年12月判决不准离婚。判决后,原、被告感情并未改善,故原告再次诉至法院。
被告王1辩称:不同意离婚,原、被告之间的感情还是有的。被告虽然之前有过嫖娼行为,但之后已经改正了,普陀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被告也积极采取措施,一心想要挽回婚姻。
事实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原、被告于2001年左右经人介绍相识,于2003年8月2日登记结婚,2012年1月6日生育女儿王某2。2、2015年3月,因原告发现被告有嫖娼行为导致双方产生矛盾,原告于2015年8月诉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该院于2015年12月8日判决不准离婚。判决后,原告认为双方关系并未改善,故再次诉至法院。
以上事实,由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民事判决书、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清单、庭审笔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判定是否准予夫妻离婚的标准。原、被告自由恋爱、登记结婚至今,已共同生活十余年,且已共同生育一个女儿。婚后,虽因被告的过错导致双方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
鉴于被告不同意离婚,一心想要维持家庭完整,愿与原告和好,若原、被告能把夫妻感情及家庭责任放在首位,相互沟通,相互理解、相互珍惜,夫妻感情还有望改善,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
原告范某某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范某某负担(已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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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号法律支持:姜效禹,山东烟台人,从事法院工作十六年辞职,现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微信号:sdyt86,立足烟台诚交各界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