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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律师被罚34.7亿后,又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

烟语法萌 2019-10-11


本文来源澎湃新闻、中国经营报、中国证券报等


鲜言,曾为律师,后突然“暴富”并进入资本市场。在领了证监会34.7亿元“史上最大罚单”之后,已被终身市场禁入的鲜言终于迎来了司法判决:被判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80万元。


上海一中院微信公号 图


9月17日,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许峰律师表示,由于法院并未公布判决书,因此无法判断证监会的行政处罚罚单为何会和法院刑事处罚罚单有如此大的金额出入,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证据标准不同,刑事责任追究标准要严格得多,但两种责任差距如此之大,仍然值得关注。


许峰进一步指出,法院判决宣布后,被告还会有十天的上诉期,这或许不是最终刑罚。此外,法院判决和证监会此前处罚并不冲突,在被执行人完全缴纳证监会罚单前,证监会行政处罚依然有效。

资深玩家屡次挑战监管藐视法律遭重罚

公开资料显示,鲜某是中国资本市场的一位资深玩家,曾主导了多起闹剧,引起广泛争议,最终引来监管部门的关注。
其中,包括主导多伦股份更名匹凸匹的资本大戏;操纵多伦股份股价;介入慧球科技并指使、参与起草了引发市场广泛关注的1001项奇葩议案;后又因罚没款未如期缴纳,上了第二批资本市场“老赖”名单;近期又被控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操纵证券市场两项罪名,遭上海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
证监会曾这样评价他:打着信息披露的幌子,将《宪法》确立的基本政治制度、社会公序良俗矮化为董事会决议事项,挑战党和政府的权威,藐视法律规定,践踏社会公德,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必须依法严惩。
2017年,中国证监会先后因操纵市场和信息披露违法对鲜某开出六张罚单,其中一件罚没款高达34.7亿元,刷新了中国证监会对个人处罚的最高纪录。

根据证监会的处罚决定书,2014年1月17日至2015年6月12日期间,鲜某通过采用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信息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交易、虚假申报等方式操纵“多伦股份”股价。同时,鲜某也未按规定报告、公告其持股变动信息。
依据证券法,证监会责令鲜某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5.78亿元,并处以28.9亿元罚款。此外,对鲜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刑事追责——鲜某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今年7月12日,上海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鲜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操纵证券市场一案,这也是上海一中院审理的首例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至2015年2月间,被告人鲜某利用担任A公司(前身B公司)董事长及其子公司C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的职务便利,采用伪造工程分包商签名,制作虚假的资金支付审批表等方式,以“工程款”“往来款”等名义将B公司转至C公司资金中的1.2388亿元通过工程承包商、分包商账户划入其控制的多个公司、个人账户内。其中2360万元被其用于理财和买卖股票,至今未归还,且部分资金已被其结转入开发成本账户。
2015 年4 月9 日,被告人鲜某作为B公司实际控制人,决定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将B公司更名为A公司的申请,于同年4 月17 日获得工商行政机关《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其后,鲜某违反相关规定,刻意延迟向市场发布更名公告,并于同年4 月30 日至5 月11 日,利用前述信息优势,使用控制的多个公司账户、个人账户和信托账户连续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B股份”股票共2520 万余股,买入金额2.86 亿余元。同年5 月11 日,鲜某通过B公司向市场发布更名公告及具有误导性的关于获得域名使用权公告,操纵“B股份”股票价格自5 月12 日至6 月2 日连续涨停,涨幅达77.37% 。截至6 月3 日,鲜某持仓的“B股份”股票获利1.4 亿余元。
被告人鲜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予以否认。
但在最后陈述阶段,被告人鲜某向证监会表示诚挚歉意,并表示对法庭审理结果予以尊重。合议庭宣布将在认真评议后对本案择期宣判。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操纵证券市场两罪并罚

根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上海一中院”)微信披露,2019年9月17日上午,上海一中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鲜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操纵证券市场案,对鲜某犯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万元;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8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虽然上海一中院并未披露被告人鲜某的全名,但根据上海一中院开庭信息以及披露的案件审理细节不难看出,此人正是发布“1001项奇葩议案”的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ST慧球”,600556,曾用名“慧球科技”)、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匹凸匹“、“多伦股份”,600696,现更名为“ST岩石”)前任实际控制人鲜言。


开庭信息

经上海一中院审理查明:2013年7月至2015年2月,被告人鲜某利用担任上市公司A公司及其子公司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的职务便利,采用伪造B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分包商林某签名、制作虚假的资金支付申请与审批表等方式,以支付工程款和往来款名义,将B公司资金划转至该公司实际控制的林某个人账户、相关房产项目部账户,再通过上述账户划转至鲜某实际控制的多个公司、个人账户内,转出资金循环累计达人民币1.2亿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其中,2360万元被鲜某用于理财、买卖股票等,至案发尚未归还,且部分资金已被结转至开发成本账户。


此外,2015年间,被告人鲜某作为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个人决定启动公司名称变更程序。A公司更名为C公司过程中,鲜某控制了A公司信息的生成以及信息披露的内容,且信息披露的内容具有诱导性。同年4月30日至5月11日间,鲜某通过其控制的证券账户组,买入A公司股票共计2520万余股,买入金额2.86亿余元。5月11日,A公司有关名称变更的公告发布后,股票连续涨停。


上海一中院认为,被告人鲜某作为上市公司A公司的董事长、实际控制人,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将上市公司资金用于个人营利活动,致使上市公司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鲜某通过控制上市公司信息的生成以及信息披露的内容,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与交易量,并进行相关交易,其行为已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且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对鲜某应当两罪并罚。结合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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