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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煎何急】法院退休干部代理本院案件,之前诽谤多名法官被处行政拘留,后被本院以扰乱法庭秩序罪判刑

烟语法 烟语法萌 2020-02-22


昨天,很多法律公号都在转发一篇类似标题《退休法官代理原任职法院案件遭拒 扰乱法庭秩序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刑事判决书的作出机关为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案号为(2019)黑0622刑初72号。1949年生人的刑事被告人贾彬,系原肇源县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调研员(已退休)




根据上述刑事判决书查明认定的事实,2015年11月18日,肇源县法院3号审判庭开庭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过程中,法官陈某发现被告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彬系本院退休干警。按照《法官法》的规定,本院退休法官是不能在代理本院诉讼案件的。陈某法官告知贾彬不能做代理人后,贾彬当场大声吵闹,辱骂法官,将被告席上的身份提示牌摔坏,脚踹法庭桌子,离开法庭时将走廊内的垃圾桶踹翻。贾彬的行为直接导致案件当日未正式开庭审理。之后,贾彬又给正处在怀孕期的陈某法官写恐吓信,声称要将陈某法官办公室夷为平地,并要罢免陈某法官的职务。


肇源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贾彬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辱骂法官,毁坏法庭设施,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已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鉴于贾彬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贾彬的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贾彬犯扰乱法庭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刑事判决书也提到,贾彬在2016年3月30日因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故意毁损公私财物被肇源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在2017年11月9日因公然侮辱他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被肇源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


在裁判文书网上,法萌君找到了前述的所谓贾彬“公然侮辱他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6行终73号二审终审行政诉讼判决书,令人震惊的是,其“公然侮辱”、“捏造事实诽谤”的,居然是自己曾经工作过法院的法官、庭长,甚至包括院长。



2018年10月26日大庆市中院作出的二审行政判决书中,法院查明认定,贾彬先后书写了《报案、举报》、《举报》、《胆大妄为,无法无天》《制裁卢树柏十大方略》、《告肇源40万人民书》等材料,多次以投递信件、张贴举报信的形式在肇源县人民法院和肇源县多处繁华路段散布,称“肇源法院在民事审判工作中枉法裁判现象很严重。谁起诉谁败诉,谁没理谁胜诉,谁违法谁赢官司。审判员违背事实和法律,故意把案子往错里判”,“审判员邓艳梅枉法裁判,无中生有,颠倒黑白”,“卢树柏故意错判,明目张胆的莫名奇妙的偏袒无理方,已经构成犯罪”,“高捍东是腐败分子,他不懂法律业务,他现在的职务是花钱买来的”,“周兴佳(法院院长)姑息养奸,有意放纵”。


2017年11月9日,肇源县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贾彬捏造事实,对肇源县法院周兴佳、卢树柏、高捍东、邓艳梅等人进行诽谤,决定给予贾彬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贾彬对行政处罚不服,提出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贾彬的诉讼请求。贾彬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10月26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法官法》的规定,法官从任职法院离职后,终身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代理曾经任职法院的任何诉讼案件。作为一名资深的法院法官,本应熟悉该法律规定,模范的遵守法律规程,对于法官按规定不准其代理案件的行为不但不理解和支持,反而恶性相向,实属不该。


作为一名资深法官,也应该明白,对案件处理结果不服,应该在掌握真凭实据的情况下走正常的法律渠道和申诉举报渠道,而不是采取在繁华路段张贴举报信的形式,将举报目标对准了承办法官、业务庭长,甚至法院院长,甚至采取捏造事实、诽谤人身的手段。尤其是,这些人还是自己曾经工作过的单位同事、领导。


不过,也有法律人士在看到贾彬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提出,该案本是发生在该院的“闹庭”事件,涉事被告人又曾经是本院法官、涉案的多名证人均系该院的法官、书记员,刑事案件由肇源县人民法院审判是否合适?



要知道,此前贾彬就曾经因与该法院因案件处理争执“举报”、“诽谤”该院法官甚至院领导。在前述的二审行政判决书中,该法院的多名法官、法院院长均出现在行政诉讼“第三人”之列。这些第三人无论是在处罚贾彬的行政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均作为证人提供了对贾彬不利的证人证言。由这些要求惩处贾彬的“证人”来参与审判贾彬(也可能没参与,但是从刑事判决书中是没看出出现了回避人员),是否合适?是否属于应该主动回避的情形?


去年曾经喧嚣一时的法院审判本院法官的“王成忠”案,时任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代院长徐家新曾谈到,“任何人都不能做自己的法官”。司法公正包含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追求的结果和目标,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前提和保障。根据不公正的程序作出的裁判,即便结果是公正的,也是不完整的、难以令人信服的。


作为昔日的资深法官,不仅违规代理本院案件,而且对曾工作过的法院处理案件不满,不走正常的法律渠道,任意私自发泄不满,对昔日的同事及领导进行人身攻击,不合人情世故更是不讲法律规范。


法院对于曾经是本院法官的刑事被告人,在众多本院法官作为证人及利害关系人的情况下,对其扰乱本院庭审秩序的行为进行了刑事审判,定罪量刑,是不是也出现了类似“王成忠案”中法院审判“自家事”、“自家人”的情况?


法院退休干部代理本院案件,先构诽谤本院法官被处行政拘留,终被本院以扰乱法庭秩序罪判刑,这是不是有点“相煎”的味道?这让众多“吃瓜群众”如何看待,实在不该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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