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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心投资受损属下被打也不立案,作包案领导跟自己签拆迁协议...公安副局长被判三宗罪!

烟语法萌 2020-02-22


人民网合肥9月6日报道,9月5日,安徽省定远县公安局原党委副书记、政委施金平涉嫌徇私枉法、受贿、贪污犯罪一案,经滁州市人民检察院交办,由天长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天长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据天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施金平在担任定远县公安局副局长、政委期间,出于个人私利对明显符合刑事立案条件的定远县2012年“6.25”聚众斗殴案故意拒不签批,致使该案未能立案查处,相关犯罪人员长期逍遥法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数额较大,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徇私枉法罪、受贿罪、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今年4月29日,安徽纪检监察网发布消息,定远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政委施金平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6月20日,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对施金平逮捕。


官方简历显示,施金平,男,1963年生,汉族,籍贯定远,大专学历,中共党员。1981年到1991年,施金平任武警上海市总队第三支队电影放映员战士、上海市第三劳改总队电影队放映员战士、副队长等职务。自1991年至落马时,施金平一直在定远县公安系统工作。

10月31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了《施某某徇私枉法、受贿、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判决书中以被告人“施某某”称呼,但所任职务正是定远县公安局原党委副书记、政委,于2019年4月29日被天长市监察委员会决定留置;因涉嫌犯徇私枉法罪6月20日被滁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天长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施某某身为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一审刑事判决书中载明的“法院查明事实”,施某某的主要犯罪事实为:

一、徇私枉法


安徽淮南人张某经营的定远县万顺采石场与定远人李某、唐某等人经营的定远县浙乐采石场因开采石料产生纠纷。2012年6月25日14时许,双方各自纠集数十人手持砍刀、棍棒、铁锹等器械到定远县能仁乡老黑山,继而发生大规模斗殴事件,双方停在现场的摩托车、汽车被砸坏。事发后,定远县公安局能仁乡派出所所长施某带王时光等警员赶赴现场,并向上级请求支援,民警王时光在处警过程中,被李某等人打伤


时任定远县公安局局长柳某接报后,让时任定远公安局副局长的施某某带人先行赶赴现场处置,其随后也调集特警到达案发现场。当日晚,根据柳某指示成立“6.25”聚众斗殴案专案组,由施某某担任专案组长,炉桥刑警中队负责办理并抽调治安大队人员参加,能仁派出所做好配合。


2012年6月26日至7月间,“6.25”聚众斗殴案承办人张军、刘兵先后出具对该案刑事立案及对部分涉案人员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报告,炉桥刑警中队长张武山在签署同意后,多次请被告人施某某对两份报告进行签批。被告人施某某因自己家与唐某夫妇关系密切,且在唐某夫妇与李某合伙经营的采石场有投资股份,出于担心追究李某等人刑事责任后其投资不能收回的私心,遂以时任刑警大队长王某未在报告上签字为由,对上述报告拒不签批,致使符合刑事立案条件的“6.25”聚众斗殴案长期未能立案查处,相关犯罪嫌疑人未被追诉。同年7月23日,唐某与张某1双方在能仁派出所签订了民事调解协议。


2019年4月1日,滁州市公安局将定远县“6.25”聚众斗殴案作为涉黑案件指定全椒县公安局侦办,唐某、李萍英、李某、张某1等人先后被刑事拘留、批准逮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受贿


2010年至2019年,施某某在担任定远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及定远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政委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定远县公安局干警及有关企业人员贿赂共计13.4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如下:


1.收受定远县公安局能仁派出所所长施某贿赂15000元。


2010年至2014年期间,定远县公安局能仁派出所所长施某为得到施某在工作和车辆配备方面的关照,在每年春节前以拜年的名义分5次送给被告人施某某现金计15000元。


2.收受定远县公安局能仁所所长施某、民警程某贿赂3000元。


2019年春节前,定远公安局能仁所所长施某、民警程某在陪同施某到能仁乡大黑山拆除石灰窑现场检查工作期间,二人为在工作调动和职务提拔上获得施某某的关照,以拜年的名义共同送给施某某现金3000元。后在施某某在局党委会议上提议提拔程某担任能仁派出所副所长。


3.收受定远县公安局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所长陈兆胜贿赂5000元。


定远县公安局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所长陈兆胜为在工作岗位及职务提拔上获得被告人施某某的关照,在2010年和2011年春节前,先后两次以拜年的名义送给施某某现金计5000元。


4.收受定远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朱家将现金10000元。


2013年中秋节前的一天,定远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朱家将为得到施某某在职务提拔上的关照,到施某某家送其现金10000元、软中华香烟两条,因被告人施某某不在,其妻子郁某代收后将此事告知施某某。


5.收受定远县公安局七里塘派出所所长沈世军现金4000元。


定远县公安局七里塘派出所所长沈世军为在工作和资金使用方面得到施某某的关照,在2013年和2014年春节前,先后两次以过年买东西的名义送给施某某现金计4000元。


6.收受定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张某10000元超市购物卡。


2010年至2014年,张某在担任定远县公安局车管所所长期间,为得到施某某在工作和职务提拔上的关照,在每年春节和中秋之前,送施某某1000元的超市购物卡,五年累计送施某某超市购物卡10000元。送卡前,都是通过电话联系施某某后,将购物卡交给其妻子郁某代收。


7.收受定远县公安局车管所民警石某现金18000元。


2014年至2019年期间,定远县公安局车管所民警石某为得到施某某在工作和职务提拔上的关照,在每年春节前以拜年的名义送施某某3000元,六年累计送给施某某现金18000元。


8.收受定远县公安局原特巡警大队辅警周久园现金5000元。


2015年11月,定远县公安局原特巡大队辅警周久园为感谢施某某帮助其在定远县东兴盐矿化验室的妻子孙义育调整工作岗位,送给施某某现金5000元。


9.收受定远县上东城置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张巍35000元超市购物卡。


2015年至2019年期间,定远县上东城置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张巍为公司房地产施工和车辆违章处理等方面能够得到被告人施某某的关照,多次送超市购物卡给施某某。其中:2015年和2016年春节前,张巍先后两次以拜年名义送给施某某共10000元的超市购物卡。2017年至2019年期间,张巍安排还海洋在2017年和2018年的春节、中秋前以及2019年的春节前,先后5次送给施某某计25000元的超市购物卡,均由施某某的妻子郁某代收。


10.收受定远县蓝盾交通施救有限公司经营者王贵兵现金9000元。


2017年至2019年期间,定远县蓝盾交通施救有限公司经营者王贵兵为感谢施某某分管的交警大队对其交通事故施救业务上的照顾并继续取得关照,在每年春节前均送给施某某现金,三年累计送给施某某现金9000元。


11.收受南京同大爆破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张士胜现金10000元。


2018年至2019年期间,南京同大爆破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张士胜为在爆破业务方面得到施某某的帮助,在2018年和2019年春节前,先后两次以拜年的名义送给施某某现金计10000元。


12.收受定远县炉桥镇塔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负责人宋勤良10000元超市购物卡。


2019年春节后的一天,定远县炉桥镇塔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负责人宋勤良为其公司能够在运输车辆违章处理及治安等方面得到施某某的关照,送给施某某10000元的超市购物卡。



三、贪污


2007年左右,施某某在担任定远县公安局巡防大队大队长期间,与该队驾驶员杨某共同出资9.8万元,购得位于定远县定城镇东顾村大户曹村民组一宗面积为1.58亩的水淹地。2009年上半年,施某某在得知该地块属于定远汽车五金城建设项目的征迁范围后,将此事告知杨某,二人商议决定共同出资建房,由杨某具体负责建房,以获取政府安置补偿。2010年初,杨某在上述地块违规建房4间128平方米。2010年上半年至10月,定远县行政执法局分两次将杨某违规建成的房屋全部拆除。


随后,杨某多次到定远县政府及汽车五金城建设项目指挥部上访,要求给其补偿安置。汽车五金城建设项目指挥部遂要求定远县公安局作为包保单位,负责杨某户的征迁安置及维稳事宜,定远县公安局指定已升任该局副局长的施某某与该局巡防大队大队长许永升全权负责此事。


包保处理期间,施某某为使其和杨某多获得安置补偿,多次与项目指挥部领导张某、蒋某沟通,请求在补偿方面对杨某予以照顾。同时,施某某利用包保单位全权行使拆迁工作队对被拆迁户房屋、土地及附属物丈量、登记、确认和确定被拆迁户补偿标准等工作职责的职务之便,指使杨某编造虚假拆迁证明资料,将违建房屋面积虚增至639平米,同时虚构石子路等虚假附属物补偿项目,以获取更多的助拆费和附属物补偿费。后施某某在杨某提供的上述虚假证明资料上签署了情况属实的证明意见。


最终,通过施某某的运作,杨某共获得49.95万元的安置补偿。后杨某根据约定将两套安置房中的一套分给施某某夫妇。经查明,杨某实际应得安置补偿为29.377万元,施某某在包保处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指使杨某编造虚假拆迁资料等方式,骗取政府安置补偿款20.573万元。


施某某归案后退出全部受贿、贪污所得赃款。被告人施某某到案后,除交代监察机关已经掌握的其涉嫌徇私枉法犯罪事实外,还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其涉嫌受贿、贪污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施某某身为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而故意包庇,不进行立案侦查,造成多名犯罪分子逃脱刑事责任追究;其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构成徇私枉法罪、受贿罪、贪污罪,应当数罪并罚。
施某某案发后如实交代已被掌握的徇私枉法的犯罪事实;在留置期间,其又如实交代未被掌握的贪污、受贿犯罪事实,其徇私枉法罪系坦白,其贪污罪、受贿罪均是自首,对其徇私枉法罪、受贿罪,依法从轻处罚,对其贪污罪,依法减轻处罚。施某某在提起公诉前退出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案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2019年10月16日,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


一、施某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二、对施某某退出的贪污、受贿所得款项33.973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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