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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大数据:关于生命权纠纷的裁判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
生命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生命安全是自然人的最高利益,生命的安全关注的是生命的存续问题,生命的安宁关注的是生命的存续状态问题。
生命权与健康权和身体权存在密切关系,生命权关注自然人的最高利益——生命,而身体权和健康权关注的是在生命权没有收到侵犯的前提下身体和健康的问题,身体权关注人身肉体组织无瑕疵,健康权关注人体的生理机能安全舒适。
生命权关注自然人的最高利益——生命,对于生命权侵权的认定和赔偿应严格依据法律。按照侵权主体的不同可以将生命权侵权划分为自然人侵权和法人或其他组织侵权。前者如因见义勇为、共同饮酒等个人行为导致他人伤亡,后者如因天然气公司、公园等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导致他人伤亡。在认定上述民事责任时,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以下裁判规则进行认定。
如果两个以上自然人饮酒过度致人死亡的,死者和共同饮酒人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因天然气爆炸等事故致人损害的,应根据因果关系进行责任认定。如果伤亡事故是发生在公共场所内,如公园,这时应根据公共场所管理人的义务范围界定民事责任。
除上述情形之外,现实生活中还可能发生因其他侵权行为致人伤亡的事件,对此,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侵权行为与人的伤亡是否有生命权侵权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否则,不能认定他权利侵权行为也侵害到生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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