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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动向?撇开承办人,收人好处指使承办法检官给予“关照”的“幕后”领导被直接追责判罪!

烟语法 烟语法萌 2020-02-22


本号很久以前发过一篇《我是如何被自己领导送进监狱的》的文章,其中讲述了一位曾经法官讲述的自己亲身遭遇:庭长吩咐年轻法官称,自己亲戚有个案子,让他帮准备个起诉状、保全裁定。不久,庭长的亲戚如约而至,年轻法官屁颠屁颠的指导帮着整理好了起诉材料和保全裁定,并经庭长、分管院长签字,办理了立案登记及对被告银行账户的保全查封。

之后,没想到,庭长的亲戚做被告的直接领着原告来了,原告一概全听被告的,迅速跟被告达成了调解协议,这也引起了年轻法官的警惕。拿着调解书拟稿找庭长签字时,年轻法官提出,这是一个假案子并拒绝在拟稿上签字,可庭长说他来签字。


再后来,年轻法官受到了检察院民事枉法裁判罪的查办指控。尽管其一再辩称自己保全裁定全是由庭长安排、签字授权,自己发现案件可能虚假后及时向庭长汇报并拒绝在调解书拟稿上签字均未被采信。最终,他还是被判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尽管免于刑事处罚,但还是被免除了法官职务。

多年过了,年轻法官一直耿耿于怀,自己没拿半点好处,为何被追责的仅是自己,而当时指挥自己办案、在保全裁定、民事调解书上签字的庭长,不仅没有被追责事后步步晋升,甚至在审判自己的案件中,作为证人出现?是不是太冤了?


一直以来,内体制工作都有一个怪圈,领导指示无论对错都执行,不执行指示意味着自己“政治生命的终结”,但执行错误命令出了问题就得自己“背锅”,真是左右为难。有时明明发现领导的指示是错的,还是要执行,因为不执行意味着自己立马一定就会受到直接上级的制裁,执行了错误决定将来未必会受到制裁,反而跟领导拉近了关系。


一旦根据领导命令指示自己承办的业务出了问题,往往都是具体承办人被追责,而当初发号指令的领导则置身事外。这种追责方式备受诟病,让一线工作人员时时处于风险之中,不仅是广大行政机关,作为司法机关的法院、检察院,案例也不少。但是,最近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两则法检领导被判徇私枉法罪的案例,让法萌君看到了上述追责方式转变的风向。


(注:以下案件事实分别来自裁判文书上10月30日、10月31日公开的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琼96刑初122号、(2019)琼96刑初123号刑事判决书)



2013年5月15日,郭某伙同陈某、吕某等人在海南省××屯持枪伤害李某、蔡某等人。事后当地公安局将三人抓获,并从郭某处搜出私藏枪型物品3支、子弹3发。经鉴定,3支枪支均具有致伤力。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郭某私藏枪支为3支。

郭某的家人找到何某(另案处理)找到时任屯昌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吴某帮忙。身为副检察长的吴某指使检察院办案人员将郭某非法持有枪支的数量由3支认定为2支,并通知公安机关承办人修改、更换起诉意见书。后检察院起诉书认定郭某非法持有2支枪。


案件到了法院,郭某妻子林某通过王某,找到了时任法院刑庭庭长的韩某帮忙,希望对郭某从轻处理。韩庭长遂要求该案承办法官黄某对郭某从轻处罚,黄某接受指示后,在审判案件的多个情节中,对郭某从轻量刑。最终,法院以郭某犯故意伤害、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该案判决后,林某通过王某送给韩永煌人民币5000元作为答谢。

2019年10月21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琼96刑初122号、(2019)琼96刑初123号一审刑事判决,分别判处前副检察长吴某犯徇私枉法罪有期徒刑三年,前法院刑庭庭长韩某犯徇私枉法罪有期徒刑一年。值得注意的是,两份判决书均未提及具体承办郭某故意伤害、非法持有枪支罪案件的检察官、法官涉案的信息。要知道,如果涉案的话,应该在刑事判决书标明“另案处理”字样的。



刑事判决书里,作为被告人的前法院刑庭庭长韩某及其辩护人均提出,其虽与主审郭某等人持枪伤害案件的法官黄某打招呼,要求对郭某从轻处罚,但没有证据证明其让主审法官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也没有提出具体的量刑意见。作为证人出现的承办法官黄某称,考虑到庭长韩某过问案件,想尽快把案件办结,不要节外生枝,给韩某一个交代,对该案中一些诸如有犯罪前科、系主犯、拒捕等情节,都没有深究。(该刑事判决书今天第三条文章推送,具体内容可前往查看。


针对此问题,海南第一中级法院认为,韩某受他人之托,明确要求承办法官对郭某从轻处罚,本身就是不忠实于事实和法律,动机是徇私、徇情,主观上具有徇私枉法的故意,客观上导致了承办法官在审判郭某案件的多个情节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对郭斌从轻量刑,造成重罪轻判。故韩某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这一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由此可见,以上两个判决采取了之前年轻法官遭遇经历完全不同的追责方式。对于出现问题的司法判决不再表面上追责具体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法官,而是追责那些有权干预、决定案件结果的案件办理的领导者。法萌君认为,这是追责方式的改进和进步,也是从根本上警示和杜绝司法干预的正确方式。

不过,也应该看到,承办郭某等人持枪伤害案件是发生在司法改革前的2013年,彼时尚无“让审理者裁判 由裁判者负责”的内部裁判独立,司法案件起诉审判的决定权施行严格的领导审批制、签字制,案件分案、裁决结果、汇报研究、文书盖章等等,决定权全在行政上级科长、庭长那里,承办法官的意见不过是参考而已。旨在加重检察官、法官权责的司法责任制改革以后,尤其是《检察官法》、《法官法》明确规定了司法干预过问登记制之后,以上的追责方式是够适用,犹未可知。

法萌君认为,司法改革前,或司法改革落实不力的话,具有司法案件结果决定权的领导,犹如“幕后”的“指挥棒”,才是影响案件结果的真正决定者。如果他们或接受人情,或收人好处,指示干预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法官办案,理应成为错案责任的承担者。如不铲除这幕后的“土壤”,只让身不由己、受人管治的一线办案人员担责,确实强人所难,更会放纵“土壤”的“肥沃”,不利于“土壤”之上的法检官秉公司法、无后顾之忧。

如此查明揪出“幕后指挥棒”并直接追责之,才是找准了病根和方向,值得肯定,你们说,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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