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案感触: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是必须程序
几天前,北京的姜杰律师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实名文章,称自己代理的一起申请再审案件,线下网上被拒了四次后,终于得到了立不上案的终极理由:再审案件双方都是自然人的,应由原审法院审理。
文中,律师讲述了自己四次立案被拒的经历和原因:
1、9月5日,律师到某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法官看了诉讼材料后,告知再审案件要网上立案,向原审法院某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律师解释,根据民诉法规定。可以向终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法官回答,是,可现在都得先网上立案!
律师网上登录注册“某省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后,将《再审申请书》及其他材料提交提交至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数日后,得到的审核结果是“不同意”立案,“法官回复”是“请确认申请再审端口”。
2、登录“再审端口”提交,系统提示的结果受理法院直接变成了原来二审法院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材料后得到的审查结果依然是“不同意”,“法官回复”的理由是“申请书签字捺印。登录中院官网查看格式及应当提交的材料。”
4、补录了一二审判决书,审查结果依然是“不同意”,“法官回复”的终极理由给出了:双方当事人都是自然人的应由原作出二审终审判决的某市中级法院审理。
律师感悟:折腾了半个月,原来自己申请立案的方向都搞错了,在法院实行必须网上立案的现如今,自己向原审法院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面对冰冷的电脑客户端,根本立不上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向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是法律规定的权利,也是上一级法院监督发现下一级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错误的途径。
当事人本来就是对该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不服,还要必须到该法院申请再审,是不是会让人质疑“自己审自己”的程序合理性,这也是民诉法规定再审案件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的立法考量吧?然而,该律师的遭遇显示,民诉法的这一规定,在必须“网上立案”、“再审窗口”设置的理由包装下,成了一条得不到找不到具体答复人、没有书面回复的“网上留言”,真的有点“告状无门”的味道。
全国各地都在大力推荐智慧法院建设,“无纸化”诉讼管理,甚至喊出了提供“24小时立案服务”的口号,标榜的理由都是为当事人提供高效服务。法萌君一直搞不明白一个道理,当事人提供书面材料、法院立案人员当面审查,给出立案或不立案的理由,或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最多两次就能完成的“线下立案”,相比必须登录注册网上信息平台,提交符合格式要求、材料内容要求,网上往返数次逐条批驳不合格立案理由,再通知去法院现场核实诉讼材料、缴纳诉讼费用的“网上立案”,究竟哪一个是便民利民举措?
貌似“便民”的网上立案,互联网电脑的两端,最终还不是互不见面的当事人方、法院人员的一次次互不见面的提交材料、审核材料、给出立案或不立案的理由。
立案诉讼服务中心里,仅几步之遥的距离,能当面审查却必须执行“网上立案”的规定下,能当场立案却不得不回家等待“网上立案”审查结果。当事人在一脸愁容的一遍遍求人告诉怎么“网上立案”,一趟趟的电话或实地追问为何“网上立案”没用过,这是旨在便民利民的网上立案初衷吗?更有甚者,网上立案数日,甚至数月,在无人回复,根本找不到负责人出面解释!
其实,根据某省出台的《规范网上立案工作的意见》,“再审案件网上立案申请及电子材料,由生效裁判作出法院的立案信访部门代收、审核。审核通过的,应当查验电子卷宗上传情况,统一通过内网系统移送上级法院。”这可能就是上文律师被告知必须通过原审法院网上审核、立案的理由吧?但这条规定与民诉法关于再审案件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的规定,是否违背哪?如果审核材料的法院对本院案件,就是以各种理由不通过“网上立案”环节,怎么办?
“信息填写有误或者提交材料不齐全的,人民法院可通过网络、电话、传真、邮寄、电子邮件、现场告知等方式一次性告知补正;”,然而,现实中,那个网上立案,不是往复数次,每次往复背后,不是一遍遍的电话咨询、材料提交、再次审核?
类似的遭遇法萌君也遇到过,亲戚的一个确认协议无效的案件,往返折腾了一个月,经历了四次不予受理才立上。
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司法保障,是社会进步、法治建设的时代需要,也是国家花费巨额资金建设法院网络平台的初衷,但现实中,诉讼大力提倡的网络化、无纸化,是否起到了便民、利民的目的哪?何如规范甚至查究网络诉讼中不合规,甚至违法的情形,保障法律规定的当事人诉讼权利哪?这究竟是网络技术的问题,还是人的问题?
(注:以上的律师遭遇,非本号杜撰,点击“阅读原文”可见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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