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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民一庭:道路管理维护缺陷致害的归责原则及举证责任的分配
将道路、桥梁等纳入构筑物范畴,也得到立法部门的认可,将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界定为“人工建造的、固定在土地上的、建筑物以外的某些设施,如道路、桥梁、隧道、堤坝等”。道路既然属于构筑物范围,自然应该适用《侵权责任法》中物件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我们认为“客观说”实质还是采纳了无过错责任或危险责任,并不符合本解释过错推定责任的规定。本条解释采纳的是“义务违反说”,即道路管理者的道路管理维护义务是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只要举证证明其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义务的,即没有过错,不承担侵权责任,反之,则推定其有过错,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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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号法律支持:姜效禹,山东烟台人,从事法院工作十六年,现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微信号:sdyt86,立足烟台诚交各界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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