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助理的尴尬:职责只出现在文件里,没存在于法律上
实践中,法官助理究其组成,一是来自原来未入额的法官及司法行政人员转任,二是来自法院新专门招录的各类人员;究其人员编制,一是具有行政编制等原有人员,二是法院聘用人员,或是劳务派遣人员。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文件规定灵活多样,甚至连法官助理是否适用回避、是否需要出庭、裁判文书上是否署名,都没有统一规定。在强调严格依法办案的司法流程、诉讼流程中,注定法官助理自身定位模糊,当事人意见频发,而这些意见已经不断反映到了对法院案件审理的裁判结果上。
1、(2019)川07民终1310号
上诉人称,一审判决书除审判员张某欧外,还有法官助理魏某某署名,故这份判决书既不像普通程序,更不像简易程序,成了两不像程序。
法院认为,本案原审判决中,法官助理署名在年月日之下,与书记员类属在一起,属于审判辅助人员,并不属于审判员。本案一审程序并无不当。
2、(2019)琼民申1008号
申诉人称,法官助理组织上诉案件二审开庭,判决却以其他法官名义作出,违背直接言语原则,是程序违法。在二审开庭时,助理法官从头到尾主持审判工作,而未见审判长或审判员参与开庭,但在判决书中,仅有审判长、审判员署名,未见法官助理署名,该案存在严重的程序瑕疵,按照法律规定,应当重新组织开庭审理。
从裁判文书网可以看到,目前作出的裁判文书,有的有法官助理署名,有的没有法官助理署名,有的法官助理仅限于次要的裁判工作辅助性工作,有的则直接主持了案件调解、庭审调查,甚至包揽了除裁判文书署名之外的一切活动。这些问题反映到上诉、申诉请求里,终审法院裁判理由多是拿不出具体法律适用,多是一句“本院认为,程序并无不当”,或是根据内部文件驳回了事。有网友评论,司法权本应严格依法进行,按照法无授权不可行,法无授权即违法的原则行事,怎么能在审判权、法律文书署名权上,模糊不行?
在裁判文书上署名意味着什么?仅仅意味着法官助理参与了审判工作,还是意味着法官助理需要对裁判文书的一部分流程或结果承担责任?在当事人看来,法官助理是距离法官最近的人,部分决定着自己的案件结果,现实司法及改革要求上,一些法官助理确实担负着具体案件调解主持、判决意见草拟的工作,对法官裁判案件产生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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