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命同价!又一法院开始试点了!
11月29日,江苏省宿迁市中级法院印发《关于在全市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统一适用赔偿标准的试点意见》。
意见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及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要求,为确保全市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实现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相关赔偿标准统一,制定本意见。
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不再区分受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等因素,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江苏省上一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江苏省上一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三、本意见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二审案件,适用本意见;本意见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或者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意见。
四、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今年10月份,一则最高人民法院的明传文件《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统一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身网络。
早在今年5月5日发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就提出,要建立健全有利于城乡基本公共服务普惠共享的体制机制,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意见》发布后,不少媒体纷纷以将实现“同命同价”为标题,进行了宣传报道,但一直未见最高法院作出司法性适用规定。
距离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统一试点的通知》中“试点工作应于今年内启动”,还有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后台网友纷纷询问试点情况,毕竟关系到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差距甚大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数额问题。
11月14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在全省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意见(试行)》,将于2019年12月1日起在全省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开展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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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就有人提出,“同命不同价”本就是一个错误的命题。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和司法应该体现对人生命和健康平等的尊重和保护。以受害者的户籍来划分生命健康价值的高低,给予不同居民属性不等的赔偿金额,体现不出法律平等保护人权的价值追求,更让受害者产生了身份不同生命健康就不等价的法律误解。
但是也有发对声音,而且很多来自司法实践届。亲身处理或经历过司法案件的人都知道,发生交通事故,尤其是农村地区,只要驾驶的是没有保险的非机动车或机动车,受害方但凡构成伤残,基本上就宣告了一方家庭的“破产”。动辄几十万的交通事故赔偿数额,是否考虑到了加害方的承受能力?
既然最高法院已经下文,有省级高院已经落实,相信其他省级法院年内也会出台相应的试点方案,请留意关注各地法院的最新通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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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号法律支持:姜效禹,山东烟台人,从事法院工作十六年辞职,现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微信号:sdyt86,立足烟台诚交各界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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