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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司法礼仪”被“按撤诉处理”,法庭容不下一顶帽子?

烟语法 烟语法萌 2020-02-21


近日,一份网传的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定书,正在被各大法律公众号进行转发,网友们引发围观热议。

根据该行政裁定书认定,原告纪爱美的穿戴不符合司法礼仪的要求,经法庭多次释明后,其无正当理由拒绝改正,故,已经受理的案件被按撤诉处理。


首先,根据以上该裁定书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只有在发生了“导致庭审无法进行”的情形,才由原告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据以上的逻辑,原告的不符合司法礼仪的做法,已经达到了“导致庭审无法进行”的程度,什么不符司法礼仪的行为,能足以严重到如此地步?

其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才可以按照撤诉处理。司法解释和行政诉讼法,并无不遵守司法礼仪可以由法院“按撤诉处理”的明确规定。

广大网友最关心的莫过于原告究竟犯了什么“穿戴不符合司法礼仪的要求,经法庭多次释明后,原告无正当理由拒绝改正”的大忌,直接遭到了法院“按撤诉处理”的待遇。留言区里,网友纷纷开动脑筋,难道穿了三点式的衣服有碍观瞻,亦或是穿了衣服上有极端字样的标志涉嫌违法?


有网友后台发来了同样是原告纪爱美,同样是南通中院开庭审理的,另一起案件(2019)苏06行初96号在中国庭审公开网上的庭审视频链接(至今可看):http://tingshen.court.gov.cn/live/5916249。有兴趣的网友可以前往详细查看,以下视频也是节录于此。


在该直播视频回放录像中,可以听到审判长庭审中多次指出:原告不尊重司法礼仪,经审判长多次要求其摘下帽子,均予以拒绝,这是对法庭的一种基本尊重。如果不听劝阻、训诫,法庭将根据《人民法庭规则》,责令退出法庭。


纪爱美的解释是身体有问题不能脱帽,但未获审判长的认可。审判长解释,纪爱美此前的多起诉讼案件中,因为戴帽子已经被带离法庭六七次,应该知道法庭不准戴帽子。戴帽子是对法庭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不尊重。随后,季爱梅被法警带离法庭。纪爱美的代理律师对审判长的这一做法提出异议,审判长当庭答复,如有不同意见,庭后可向纪检部门反映。


由此可见,所谓的裁定书中“穿戴不符合司法礼仪的要求,经法庭多次释明后,原告无正当理由拒绝改正”是指,原告没有按照审判长的指令,庭审中摘掉帽子。意外不?震惊不?



法庭规则的司法礼仪中,有没有规定不准戴帽子一说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二条规定,非履行职务的出庭人员及旁听人员,应当文明着装。第十七条规定,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鼓掌、喧哗;(二)吸烟、进食;(三)拨打或接听电话;(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


可见,其中也没有当事人不准戴帽子,或是戴帽子就是不尊重(符合)司法礼仪的规定。


在某些法院出台的《人民法院司法礼仪规范》中,法萌君查找了一番,也没有找到法院工作人员、法官,不得戴帽子的禁止性规定,更别说对当事人禁止戴帽子的规定了。



正式场合戴帽子是不礼貌行为,应该是处于礼节性认识,但绝不是强制性规定,按照西方礼仪,女士戴礼帽是不受场合限制的。现在许多名人即使在接受采访或公开演讲场合,都是戴帽子的,具体名字就不讲了。既然是礼节性问题,而且尊重女士也是一种礼节的情况下,在讲究法律规定与法律责任的诉讼庭审中,是不是需要上升到强制性约束的地步呢?


保障当事人诉讼参与权、保障当事人应诉陈述和答辩的权利,是诉讼法明文规定的法定权利。即使遭遇到当事人不遵守礼节性司法礼仪(有没有此项规定另说),与当事人法定权益、案件公正审理比起来,孰轻孰重?究竟是体现对法庭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尊重的礼节性认识重要,还是保障当事人法定的诉讼参与权、实现案件审理的兼听则明重要呢?这是一个司法理念和价值追究的问题!

不可否认,法庭庭审中,审判长是最高的指挥官,所有的诉讼参与人应该听从和尊重审判长的指挥,但是,这并不妨碍事后质疑审判长的做法是否合理合法。就像足球场上球员发生争议首先要服从裁判裁决,但同样不妨碍事后通过视频回放来研判裁判当时裁决是否正确一样。

因为能不能戴帽子,原告纪女士遭到了法庭的数次驱离和案件按撤诉处理,如果在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仅凭审判长个人的礼仪观、道德观就可以驱离当事人的话,那么下一次,是不是审判长不喜欢头发染色、身上有纹身等等,照样可以驱离当事人,将当事人的案件按撤诉、缺席进行审理?


昨天,上百名律师在为审判庭里能不能有一张办公桌群起奋力争取。法萌君想说,基于对司法、法官的信任,对公平正义的渴望,当事人一次次递交了诉状,走进了法庭;法庭上,司法为民难道容不下一顶帽子吗?法定的诉讼参与权,案件审理的严谨公正,难道抵不过一顶帽子吗?


不知什么原因,原告甘受一次次被驱离、被撤诉的后果仍不愿意摘下头上的帽子,法萌君估计,一定是有难言之隐,其实,法官头上也顶着一个“帽子”——司法为民、依法秉公司法的帽子呀,何尝能轻言摘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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