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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省多地法院试行后,河北法院宣布在全国率先开展“登”字号立案改革

烟语法萌 2020-02-21


1月5日,“河北高院”发文《河北法院在全国率先开展“登”字号改革》,宣布河北法院在全国率先开展“登”字号立案改革。



公开资料显示,此前的一年多,河北省内多地法院对外宣传,根据河北高院的要求,已经开展了法院“登”字号立案改革。

张家口法院:“登”字号立案 让数据多跑腿 群众少跑路


2018年11月21日张家口法院发文)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高院“登”字号立案工作提出的“一人一事一号”深化立案登记制度改革要求,张家口市法院依托数字法院系统,将“登”字号立案与诉前调解、速裁、一乡一庭有效结合,以“案结事了”为标准,实现了“简案快审、繁案精审”的高质审判目标。截止目前,登字号立案15332件,其中诉前调解5673件,占“登”字号案件比例为37.2% ,调解成功1796件,调解成功率31.6%;速裁案件188件,占“登”字号比例为1.23%。


在深入学习研究省高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诉前化解和速裁操作规程(试行)》文件精神的基础上,结合张家口工作实际,制定出符合地方特色的《张家口市中院关于进一步规范“登”字号立案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以贯彻落实“登”字号立案改革政策,并指导基层法院实际工作。
▲立案登记工作流程图
《实施办法》细化了登记流程,建立起“诉前调-速裁”快速纠纷解决机制。程序分流员将经“登”字号系统登记后的案件进行第一次分流,对于适宜诉前调解的纠纷经起诉方当事人同意后,适用诉前调解程序进行调解。对于诉前调解不成功的案件及未进入“诉前调”系统的案件进行第二次分流,对于其中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适宜速裁的民商事、行政纠纷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
▲ 立案文书模板
《实施办法》同步制作了实用的“登”字号立案文书模板,对基层法院”登”字号立案工作的开展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加强督导   注重实效
 自5月20日“登”字号立案工作在我市法院全面开展以来,每月对大收案系统中”登”字号件数、诉前调解件数、调解成功件数、速裁案件件数及所占百分比等数据进行统计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根据通报的数据及调研中遇到的问题进行认真梳理、分析,将遇到的问题及反馈的意见列出台账,分解任务,及时解决,基层法院解决不了的及时向中院反馈,由中院相关部门人员及基层法院专业人员组成的团队进行深入分析共同解决。自5月20日“登”字号立案工作在我市法院全面开展以来,我院定期对辖区基层法院“登”字号立案工作进行督导,先后对桥东区、怀安县、尚义县、张北县、康保县、万全区法院进行工作巡查并形成督导工作汇报,对于存在问题及时督促改进,对于成功的经验鼓励各基层院进行学习。
坚持初衷 便民利民
推进“登”字号立案工作开展以来,张家口市中院坚持 “有诉必登,有案必立”,为群众敞开法院立案大门,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诉求,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近日,姚家庄村民就在张家口市中院诉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协助下准备好案件材料,一次性通过了立案系统的审核。这次的立案过程省时、省力、省心,是张家口市中院跨域立案常态化的一个缩影,获得当事人由衷的感谢,亲自为中院立案庭送上锦旗以表谢意。“登”字号立案是法院自我升级诉讼服务的果敢之举,切实减轻了当事人诉累,也回应了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获得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
下一步,张家口市中院还将积极探索更为便民的措施,提供更为便捷的服务,真正实现“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不必因准备材料而在立案环节多次奔波,让法院的立案工作更有人情味。

古冶法院:开启“登”字号立案新模式

(来自唐山中院2018年4月25日发文)



        近日,随着第一个“登”字号案件立案成功,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由此迈进了“登”字号立案新时代。


        根据最高法院相关规定,古冶法院贯彻落实省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诉前化解和速裁操作规程》要求,积极探索“登”字号立案新模式,以便更好地服务当事人,方便当事人。


       新模式开启后,按照“一人一事一号”的原则,确保进入法院的各类案件全程留痕。对于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递交的诉状或申请书,一律予以接收,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或申请,材料齐全的,编立审判案号,当场登记立案;当场无法判定是否立案受理的,接收材料,出具书面凭证,注明收到日期,编立“登”字号,在法定期限内根据案件类型及相关要求,作出相应处理;对于适宜诉前化解的家事纠纷等案件,征询当事人的意见,同意调解的立“登”字号进行诉前化解工作,努力将矛盾纠纷解决在诉前;对于诉前化解无法达成协议的,通过数字法院系统与诉调对接平台的有效衔接,及时将案件转入立案程序。


         “登”字号立案模式,将使得当事人立案更加容易,有助于解决“立案难”问题,让“诉状来者不拒”成为现实,也大大减少当事人往返奔波于法院的次数,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下一步,古冶法院将继续立足实践,总结经验,全面推进立案工作,着力构建全覆盖、立体式、多元化的登记立案新模式。



法萌君语:按照常理来分析,每增加一个办案环节,就需要经历案件立案、审核、案件熟悉、通知双方当事人、案件查证研究、调处审理等具体流程,需要法院拨付专门人员进行负责调处审理,究竟是案件经过层层环节分拣处理节省时间和资源,还是一步到位由审判组织自主选择审判方式进行审理节省时间和资源呢?针对此项改革究竟是否能发挥了便民利民的作用,还是增加当事人及法院工作人员的工作环节,应该是当地的律师及参加过诉讼的群众最有发言权吧。


就在前几天,网上有一篇文章,讲了这样一个故事,当事人到法院立案时,先立一个调字案号,十五天之后再把调字号转为正式案号,之前的一个调案号案件就视为已审结案件;当事人拿着生效判决来立执行案时,先立一个查字案号,说是先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审,无论查的结果如何,十五天之后就转为执字号案件。这样一个案件就拆分成两个案件,案件还未进入实质审理执行,已经完成了50%的结案率。

法萌君也曾经遇到过,某地法院规定在诉前必须先经过诉前调解进行处理,实际上,即使诉前调解达成了协议,案件仍然要立案缴费立上正常案号,等案件分到速裁庭后,双方持此前达成的调解协议,由速裁庭出具一份调解书。如此大费周章的目的,就是为了多结一个案件。

没有到河北法院具体参加过诉讼,但愿以上改革真正能够发挥便民利民、节省资源的目的,不要越改诉讼环节越过,当事人越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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