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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报道“霸铺”行径侵犯名誉权,律师状告央视被再次“打脸”

烟语法明 2020-09-18


因认为中央电视台(以下简称“央视”)的报道侵犯其名誉权,罗某将央视诉至法院。1月8日,海淀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了此案,判决驳回罗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8日,罗某持购车区间为武昌站到鄂州站的车票,乘坐由武昌始发到达终点上海南的Z25次列车,在列车到达鄂州站后未下车,并从其车票所示的4车4号上铺移至5车继续乘车。

列车自鄂州站行驶至黄石站期间,罗某拒绝列车乘务员、列车长和乘警对其补票、出示身份证的要求,并一度情绪激动。在乘警告知其不要扰乱乘车秩序、列车乘务员携摄像设备记录现场情况时,罗某做出抢夺乘务员摄像设备的动作,并伴有不文明语言,双方发生争执。列车停靠黄石站期间,黄石站派出所给予罗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并将其送至黄石市拘留所执行。

12月11日,央视中文国际频道“中国新闻”栏目、财经频道“第一时间”栏目分别以《男子嚣张“霸铺”拒补票 扰乱秩序被行拘》《“霸座”“霸铺”再现 两人均被拘》为题报道了该事件。


北京海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央视报道“罗某列车被拘”一事,是源于罗某在列车上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并被行政处罚的真实事件,具体依据有武汉铁路公安处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内容真实。综合运输合同、执法记录仪呈现画面及罗某个人陈述,法院认定央视报道内容客观、属实。央视的评论内容是在履行国家媒体舆论监督职责下进行的阐述,符合评论行为需遵守的正当性、合理性原则。


此外,央视在报道中对罗某进行隐名、打马赛克处理,尽到了审慎保护义务,其报道、评论行为合法。


关于罗某主张的损害后果及其与报道、评论的因果关系,法院认为:央视是影响力远大于一般社会媒介的国家级媒体,在央视播放涉案视频后,罗某个人声誉、评价确实会在其生活圈内有一定程度的下降。但降低的根源系其在列车上的违法行为,而非央视的“以案释法”。央视在遵循报道真实、客观,评论合理、妥当的前提下,对违法进行批评,是在依法履行舆论监督职责,引导公民遵纪守法、遵守公共秩序。


罗某作为职业律师,应当对其违法行为造成的不良后果有充分预计,并承担该后果。因此,在央视违法行为并不存在的大前提下,罗某提出名誉权侵权的主张尚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也因此驳回其关于侵权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转自澎湃新闻、京法网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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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来源:央视中文国际频道“中国新闻”栏目


湖北一男子嚣张霸铺拒补票 被强制带下火车拘留


男子购买了一张短途卧铺车票到站后,“霸”在卧铺车厢拒不下车,明知自己是短途车票拒绝补票,且态度恶劣,严重扰乱了列车上的正常秩序,武汉铁路公安处依法对其进行行政拘留处罚。12月11日,武汉铁路公安处法制部门负责人介绍该案。

12月8日23时许,武昌至上海南的Z25次列车从鄂州站开车后,武汉铁路公安处乘务一大队值乘的乘警长骆汉江接列车长报称:5号卧铺车厢有旅客“霸铺”,乘警立即赶往现场开展工作。

经了解,该男旅客罗某(50岁,湖北孝感人)准备去上海,购买了一张武昌到鄂州的短途车票,列车达到鄂州站后,待在卧铺车厢拒绝下车,列车工作人员要求其补票遭拒,不仅被罗某大声辱骂,反称“你们让我上了车,我就要坐!”,态度恶劣且抢夺值乘的武汉客运段列车长巡视记录仪。面对罗某的无理行为,乘警将罗某带至餐车进行劝说,罗某到餐车后态度依然嚣张,拒不配合。乘警告知其行为已经扰乱列车秩序,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同时将情况通报前方站黄石车站派出所,列车到达黄石火车站后,铁路民警口头传唤无果,遂将其强制带离下车。

过程中,罗某还要求民警“我没有违法,你们要遵守法律,文明执法!



罗某到黄石车站派出所后,对其“霸铺”行为供认不讳。武汉铁路警方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依法给予其行政拘留处罚。铁路警方提醒广大旅客,列车是公共场所,乘坐列车请自觉遵守公共秩序。(转自楚天交通广播)


司法须旗帜鲜明为正当舆论监督撑腰


作为律师的罗某被央视报道后声誉下降,本想寻求司法救济扳回“一城”,没成想,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法院的判决理由逻辑很简单,罗某声誉降低的根源系其在列车上的违法行为,而非央视的“以案释法”。央视的报道真实客观,评论是在履行媒体舆论监督职责,对违法行为的批评,是在引导公民遵纪守法、遵守公共秩序。


 新闻报道、舆论监督从来都是具有引领和监督的作用,具有赞扬和批评的两方面内容,只要内容客观属实,对违法者造成声誉降低,亦符合法律规定及社会大众普遍价值。法院已经不止一次的阐明了这种裁判标准。


2019年8月,济南一男子庄某大白天在校园里猥亵少女被监控拍下,警方公开发布其个人信息进行全城通缉。庄某认为,在自己已受处罚后,警方仍未将案情信息删除,此举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于是一纸民事诉状将警方告上了法庭,请求天桥区公安分局删除其在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关于自己的信息,并赔偿10万元精神抚慰金。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认为,公安机关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是公安工作信息化的工具之一。庄某对天桥区公安分局发布的所涉信息的真实性并未否认,其要求予以删除所涉信息而提起民事诉讼,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条件。

面对有所争议的案件,司法机关的裁判应坚定不移的保障媒体监督权,从报道是否真实,是否有较可靠的新闻源,评论是否超越大众一般认知和法律限度等层面考量,保证舆论监督有利于社会良性运转,引领风清气正的善良风俗,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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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号法律支持:姜效禹,山东烟台人,从事法院工作十六年,现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微信号:sdyt86,立足烟台诚交各界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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