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张家口中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首次认定“职业放贷人”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2018年7月25日,康某、张某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王某借款6万元,约定月息2分,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后王某多次催要未果,分文未还,诉之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王某主张康某、张某清偿未还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8月25日算起,按月息2分计算,并提供借条予以佐证,对王某的主张予以支持,张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故作出判决:康某、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王某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8月25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本金还请为止);康某、张某互负连带偿还责任。法院经审理查明:康某向王某共借款3次,虽借条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但实际执行的利息为月利率8%,且存在砍头息,每次借款王某均按月利率8%扣除两个月利息,另加100元所谓的“家访费用”。且王某自2014年至2019年,因民间借贷纠纷,其作为原告,向原审法院起诉达70余起,涉借款人100余人。其中2017年涉诉24起、2018年涉诉27起,且借款利息最高为月利率10%。王某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经常性、反复性、借款目的具有营业性,且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放贷行为,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其所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合同无效后,康某取得的借款应予以返还,同时应当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张家口中院对该案依法作出判决:撤销原审判决,康某、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王某借款本金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2019年8月20日之前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之后的利息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转自张家口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关于民间借贷的最新司法精神(2019.11.14)
人民法院在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要根据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降低融资成本的精神,区别对待金融借贷与民间借贷,并适用不同规则与利率标准。要依法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职业放贷行为的效力,充分发挥司法的示范、引导作用,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要注意到,为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推动降低实体利率水平,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因此,自此之后人民法院裁判贷款利息的基本标准应改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应予注意的是,贷款利率标准尽管发生了变化,但存款基准利率并未发生相应变化,相关标准仍可适用。51.【变相利息的认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借款人认为金融机构以服务费、咨询费、顾问费、管理费等为名变相收取利息,金融机构或者由其指定的人收取的相关费用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提供服务的实际情况确定借款人应否支付或者酌减相关费用。52.【高利转贷】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的民间借贷行为,既增加了融资成本,又扰乱了信贷秩序,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4条第1项的规定,应当认定此类民间借贷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在适用该条规定时,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一是要审查出借人的资金来源。借款人能够举证证明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出借人尚欠银行贷款未还的,一般可以推定为出借人套取信贷资金,但出借人能够举反证予以推翻的除外;二是从宽认定“高利”转贷行为的标准,只要出借人通过转贷行为牟利的,就可以认定为是“高利”转贷行为;三是对该条规定的“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要件,不宜把握过苛。实践中,只要出借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存在尚欠银行贷款未还事实的,一般可以认为满足了该条规定的“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一要件。53.【职业放贷人】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方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经其授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注:不论利息高低)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19年10月21日发布并实施《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该意见自2019年10月21日起施行。对于本意见施行前发生的非法放贷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11〕155号)的规定办理。 往期文章:《国家监察》:赖小民“超市”存现金2亿多,宾利车、奔驰车、阿尔法车,几辆车都是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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