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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案件如何审理,山东高院出台十条意见

烟语法明 2020-09-17


2月18日,山东高院首次通过网络视频形式召开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和促进经济平稳运行工作新闻发布会,山东高院副院长张开兴出席发布会,发布了《关于为依法防控疫情和促进经济平稳运行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研究室主任侯希民通报了全省法院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和促进经济平稳运行十件典型案例。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青岛海事法院: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系列部署要求,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保障经济平稳运行和社会和谐稳定,结合全省法院实际,制定本意见。


1、依法提供高效司法服务。大力加强在线诉讼服务,深入推开网上立案、网上开庭、网上听证、网上执行等,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开辟便利化的“绿色通道”,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对困难当事人,特别是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参与防疫物资生产的企业,依法准予缓交、减交诉讼费用。


2、促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对因疫情防控引发的案件,强化调解前置,发挥人民调解、行业调解等非诉解纷方式的作用,引导当事人选择非诉方式和在线途径解决纠纷,降低纠纷化解成本,最大限度地减少矛盾纠纷对经济发展的影响。


3、依法打击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活动。依法严厉打击抗拒疫情防控、哄抬物价、造谣传谣、妨害交通秩序等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犯罪行为以及假借防疫为名实施的诈骗行为,为疫情防控和经济平稳运行营造安定的社会法治环境。


4、妥善审理劳动争议维护企业用工稳定。妥善审理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劳动争议,鼓励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政策,引导企业与劳动者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推动企业依法有序复工复产,降低企业用工问题对经济平稳运行的影响。


5、妥善审理合同纠纷。对相关合同纠纷,加强调解工作,促进从根本上化解纠纷。综合考虑疫情影响合同履行的时间、方式、程度等因素,公平合理确定合同当事人的责任。确因防控疫情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可适用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处理;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起诉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可适用情势变更的相关规定处理。


6、依法处理企业破产案件。对受疫情影响而暂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倡导债权人与企业协商和解处理,债权人申请企业破产的理由不充分的,依法不予支持。对生产防控疫情物资的破产企业,指导管理人尽快帮助企业复工复产。破产财产变现价值受疫情影响贬损较大的,可待疫情过后再予处置。


7、支持疫情防控政策落实。依法审理涉违反防控措施、散布不实信息、哄抬物价、不正当竞争等行政处罚案件,维护市场生产经营秩序。妥善审理涉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行政案件,促进企业经营发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依法支持行政机关调处纠纷,保障政府助力经济发展各项政策落地见效。


8、依法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时效利益,对确因疫情影响不能及时行使请求权的,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等规定。当事人受疫情影响申请延期开庭、延期听证的,及时按规定办理相关延期手续。审理、执行的案件符合法定中止事由的,依法中止审理、中止执行。


9、坚持文明善意执行。执行案件确需查封冻结财产的,优先选择对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实施查控。在依法采取执行措施时,坚持有利于企业复工复产的原则,妥善把握执行时机,灵活采取执行方法。暂缓对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单位、人员以及场所、设备、物资、资金采取执行措施,对明确专用于疫情防治的资金和物资,不得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等财产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10、加大法治宣传力度。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解析有关疫情防控和恢复生产的法律问题,及时发布涉疫情防控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评价、规范、指引作用,加强宣传引导,营造防控疫情和促进发展的良好法治氛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2月17日



山东高院民二庭法官会议纪要(十条)


2月17日,针对当前疫情防控期间各行各业均面临巨大考验,尤其是中小民营企业,极易发生经营困难和产生债务危机,触发破产临界点的形势,为妥善审理好疫情防控期间相关破产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经省法院民二庭法官会议讨论,形成十条意见,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参考。十条意见内容如下:




一、审慎把握破产受理条件。对受疫情影响导致暂时出现周转困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一般不宜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应根据企业历年经营情况以及无法偿债与疫情防控的关联程度等进行综合考量。

二、积极组织涉防疫抗疫物资破产企业复产。对破产企业所处产业属于防疫抗疫急需物资产业链的,人民法院和管理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积极组织具备复工条件的企业恢复生产,既满足防疫抗疫之需,又促进破产企业资产增值,提高清偿率。

三、灵活转换复产企业破产程序。在破产宣告前,法院应当根据复产企业经营状况重新判断企业是否符合破产清算条件。对虽具备破产原因但具有挽救价值的企业,应积极适用破产清算转重整程序,帮助企业重生。

四、适当延长有关破产重整期限。受疫情影响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重整投资人招募、重整计划草案制定等工作的,可依法报请法院同意,适当延长重整期限,最大程度上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

五、适当放宽债权申报条件。受疫情影响,当事人虽未在债权申报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但积极通过电话、邮件、微信等电子方式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或管理人应当酌情放宽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条件,在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时予以充分考虑。

六、及时处置破产企业财产。适宜处置的资产可以通过网络拍卖等方式及时处置,根据破产财产具体情况采取远程视频、在线直播、VR展示等多种渠道为买受人提供财产信息和展示途径,降低处置成本,提高破产财产处置的成功率和溢价率。

七、积极适用定向财产变卖。破产财产属于防疫抗疫急需物资的,管理人应当在充分询价的基础上,积极促成债权人会议通过决议,将财产定向出售给医疗机构等相关单位或组织,既能解防疫物资短缺之急,又能尽快实现财产变现。

八、大力推行线上破产工作。充分利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及其他线上方式,依法及时披露案件信息,积极开展线上申报债权、线上召开债权人会议、线上表决、线上征求债权人相关意见等活动,提高破产审判效率。

九、依法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当指导管理人积极协调欠薪保障资金,依法保障困难职工在疫情防控期间的基本生活需求,处理好企业破产与职工权益保护关系。职工在疫情防控期间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的,应依法确认其工伤保险待遇。

十、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作用。对受疫情影响的困境企业在减免税费负担、获得信贷、信用修复等优惠政策方面,积极与市场监督、税务、人力社保、银行等部门沟通协调,用法治化、市场化的方式助力企业早日脱困。

转自山东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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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号法律支持:姜效禹,山东烟台人,从事法院工作十六年,现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微信号:sdyt86,立足烟台诚交各界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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