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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恩小惠,追起来事大,法官最不合算的受贿方式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0-09-17


昨天,本号发了一篇《【积重难返】商事法官、书记员受贿纵容黑社会“套路贷”,均被重判!》刑事判决书。根据该判决书披露,县级法院的法官陈某,2017年至2018年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仅收受了曹某、朱某等人财物15900.88元,为他们在案件审判、执行等方面谋取利益,结果却是被以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在收受动辄几十上百万元的受贿案件仅判个三五年到头的众多刑事案件中,收了一万多元就被判了十二年,显得让人觉得格外偏重。不少法律人为之不值,甚至认为判的过重。在二审的上诉过程中,昔日的陈法官也很是不解:审理民事案件中,他也不知道曹某、朱某等人系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虽然查封程序上有部分瑕疵,对部分当事人可能有所倾斜,构成了审判不当行为,但也没有违反强制性的相关法律规定。


但两审法院均认为,在案“套路贷”案件诉讼材料、被害人陈述及诉讼参与人的证言、曹某、朱某等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证言、微信聊天记录、参与人的供述等证据证明,陈某明知上述组织从事“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对该组织提起的“套路贷”诉讼案件,不查封曹某、朱某一方提供的担保物、对证据材料不审核等,不依法履行职责,导致纵容该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翻开案件的查明事实,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不到半年期间,陈某在承办的36起案件中,或违规查封被害人财物、不查封曹某一方提供的担保物,或不核实曹某一方的虚假证据、不理会被害人一方的合理异议,或违规主持调解(法院认定的),纵容了曹某等人的“套路贷”活动,使以曹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利用司法权力规模不断扩大,组织范围迅速扩张,作案手段被行业内其他公司争相效仿。


可见,两审法院是将其受贿,进而违规办案造成的案件后果、社会影响,计为了陈某涉案裁判的追刑责情节。这个案件,这与以往众多判例里,只追究法官受贿情节及罪行,而不追究因受贿行为造成的案件审理影响,形成了不同的审判风格和裁判思路。



扫黑除恶以来,律师代理民间借贷案件成了高风险的业务,已经爆出不少深度介入业务内部的律师,因代理借贷一方被办案机关追成了“套路贷”的同伙,与之对应的,一些法官也将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视为了高风险的审判活动,不少法官因审理案件成了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同案犯,被追究责任。

这个案件就很有代表性。法官在经办的三十多起案件中,收受的一万多元的案件差旅费及过节红包的微信红包、手机两部、超市水果卡、往返南宁机票及住宿安排,成了被两审法院坐实参与“套路贷”其中的证据。

要知道,在2017、2018年,“套路贷”并不是视为专门打击的犯罪行为的。有法律人就提出,如果陈某在办案过程中,如果没有收受曹某等人这些小恩小惠的情节,所经办的案件最多是证据审查不严,法律水平掌握不精的民事审判错案而已,顶多也就是最高刑期为十年的枉法裁判罪而已,肯定不会被追究情节严重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这个案件提醒法律人,法律行业的间接服务性决定了,不要认为只是蝇头小利就可以放松案件的质量把关。一旦被追究起来,不是仅以经办人获利来衡量的,而是以案件造成的影响或损失来衡量的。可能仅收受的几百几千元好处的背后,造成的案件影响多大上百甚至上千万的损失,一旦深究起来,按照造成的损失计算,则不仅是违纪的问题,也不是受贿数额多少的问题了。



有人曾经总结出,但凡领导或同事过问,或是有人来请客说情的案件,越要警惕小心。看似给个面子照顾一下,如果没有这些请托事项,小恩小惠,案件办错了,只是业务水平的问题,而如果有了这些事项,则就是徇私枉法的行为了。


之所以,单独为这个案件写这篇文章,是因为这个案件实则开辟了一条法律人被追责新的高度和方式,那就是撇开受贿情节以案件造成的影响来衡量案件的“情节严重”程度。不知道,以后会不会成为此类案件的办案模式?


说实话,法萌君挺为判决书中前法官感到冤枉的,仅仅是受贿了一万多元,而且其中很多都是交通费、差旅费等之前是合规这几年才视为违规的收费,其他的也是视为“礼尚往来”千八百元的“小恩小惠”,案件处理的多是调解结案,最后被判了十几年。如果当初知道后果有这么严重,估计打死他也不会了这一两个月的工资,冒丢公职被判十几年的风险,“照顾”案件的一方。但是,现在以案件造成的影响来追究刑责,让案件受害的另一方及社会大众看来,真的冤枉吗?


最后,还是那句话,小恩小惠,都不差那点好处,而一旦追起来就是大事,千万别贪小便宜,法律人切记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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