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恩小惠,追起来事大,法官最不合算的受贿方式
昨天,本号发了一篇《【积重难返】商事法官、书记员受贿纵容黑社会“套路贷”,均被重判!》刑事判决书。根据该判决书披露,县级法院的法官陈某,2017年至2018年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仅收受了曹某、朱某等人财物15900.88元,为他们在案件审判、执行等方面谋取利益,结果却是被以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
翻开案件的查明事实,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不到半年期间,陈某在承办的36起案件中,或违规查封被害人财物、不查封曹某一方提供的担保物,或不核实曹某一方的虚假证据、不理会被害人一方的合理异议,或违规主持调解(法院认定的),纵容了曹某等人的“套路贷”活动,使以曹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利用司法权力规模不断扩大,组织范围迅速扩张,作案手段被行业内其他公司争相效仿。
可见,两审法院是将其受贿,进而违规办案造成的案件后果、社会影响,计为了陈某涉案裁判的追刑责情节。这个案件,这与以往众多判例里,只追究法官受贿情节及罪行,而不追究因受贿行为造成的案件审理影响,形成了不同的审判风格和裁判思路。
要知道,在2017、2018年,“套路贷”并不是视为专门打击的犯罪行为的。有法律人就提出,如果陈某在办案过程中,如果没有收受曹某等人这些小恩小惠的情节,所经办的案件最多是证据审查不严,法律水平掌握不精的民事审判错案而已,顶多也就是最高刑期为十年的枉法裁判罪而已,肯定不会被追究情节严重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这个案件提醒法律人,法律行业的间接服务性决定了,不要认为只是蝇头小利就可以放松案件的质量把关。一旦被追究起来,不是仅以经办人获利来衡量的,而是以案件造成的影响或损失来衡量的。可能仅收受的几百几千元好处的背后,造成的案件影响多大上百甚至上千万的损失,一旦深究起来,按照造成的损失计算,则不仅是违纪的问题,也不是受贿数额多少的问题了。
有人曾经总结出,但凡领导或同事过问,或是有人来请客说情的案件,越要警惕小心。看似给个面子照顾一下,如果没有这些请托事项,小恩小惠,案件办错了,只是业务水平的问题,而如果有了这些事项,则就是徇私枉法的行为了。
之所以,单独为这个案件写这篇文章,是因为这个案件实则开辟了一条法律人被追责新的高度和方式,那就是撇开受贿情节以案件造成的影响来衡量案件的“情节严重”程度。不知道,以后会不会成为此类案件的办案模式?
说实话,法萌君挺为判决书中前法官感到冤枉的,仅仅是受贿了一万多元,而且其中很多都是交通费、差旅费等之前是合规这几年才视为违规的收费,其他的也是视为“礼尚往来”千八百元的“小恩小惠”,案件处理的多是调解结案,最后被判了十几年。如果当初知道后果有这么严重,估计打死他也不会了这一两个月的工资,冒丢公职被判十几年的风险,“照顾”案件的一方。但是,现在以案件造成的影响来追究刑责,让案件受害的另一方及社会大众看来,真的冤枉吗?
最后,还是那句话,小恩小惠,都不差那点好处,而一旦追起来就是大事,千万别贪小便宜,法律人切记切记!
往期文章:【积重难返】商事法官、书记员受贿纵容黑社会“套路贷”,均被重判!
往期文章:法院判决无罪:捉奸强行扒掉情妇内裤十几分钟还拍视频
为方便与网友沟通,法律爱好者可添加小编微信号:kelly489112(劳拉)为好友,以组建法萌法律微信群交流。请注明职业,以便分类建群。也欢迎法律网友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