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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判决:王刚《天下收藏》挥锤砸“赝品”案

烟语法明 2020-09-17

转自:法路痴语

付某与北京电视台等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基本信息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性质: 民事

案号: (2015)三中民终字第01369号 

法官: 李春香(审判长)

判日: 2015-03-02


裁判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付某,男,1982年12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钱卫清,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付勇,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电视台,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98号。

法定代表人赵多佳,台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刚,男,1948年12月22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春城,男,1955年7月7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翟健民,男,1956年10月25日出生。

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田英辉,北京历莺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黄海峰,北京历莺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付某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电视台、王刚、王春城、翟健民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211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2013年5月,付某起诉至原审法院称:由王刚担任总策划和主持人、北京电视台和王刚联合制作并于2012年10月28日在北京卫视频道播出的文物鉴定类电视节目《天下收藏》中,我作为藏宝人参与了节目录制。节目录制的地点为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98号北京电视台。


该节目的基本流程是首先由藏宝人出示藏品,经现场带队嘉宾和麻辣评审点评后,由三位鉴赏家现场对藏品的真假作出鉴定结论并交与主持人王刚处,若藏品经鉴定为真,则藏宝人可获得录制留念金牌一枚,若鉴定为假,则先由王刚直接将藏品砸毁,然后再公布鉴定结论。藏宝人在鉴定结果公布前可选择退出。


当期节目现场的三位鉴赏家分别是艺术品经纪人翟健民、拉达和首都博物馆研究员王春城。我展示了一对甜白釉压手杯,在王刚作出“这种器形其实全世界存量不过几只”的评论,翟健民表示一个真的永乐青花压手杯值5000万元之后,三位鉴赏家经节目现场约十分钟的远距离目测即作出了鉴定结论,我未选择退出,王刚当即挥舞一柄瓜棱大锤将其中的一只杯子砸得粉碎,并公布鉴定结论,称这对杯子被三位鉴赏家鉴定为现代仿品。我当场将碎片拾起并收集起来,离开时却被《天下收藏》栏目组告知这些碎片还要用于专家点评,不允许带走。我交涉无果,只得私下藏起两块碎片,将其余碎片交给了栏目组。


然而,节目录制结束至今,无论我如何催要,栏目组始终拒绝将其余碎片归还。此外,从我接到《天下收藏》栏目组通知参与筛选开始,在节目筛选、录制前后,节目筛选、录制现场周围,不断有《天下收藏》相关人员怂恿我将这对杯子以每只2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自己,称与其被砸不如卖给自己。甚至在这对杯子已经被鉴赏家鉴定为赝品后,仍有人愿意以2万元的价格收购未被砸毁的那只杯子。


事实上,被砸毁的杯子事先已于2011年12月20日经北京东博古玩字画鉴定中心鉴定为清仿永乐甜白釉压手杯真品,市场参考价为30-50万元,并有相应的鉴定证书。杯子被砸毁后,我将碎片与未被砸毁的那只杯子送至北京瀛方斋文物鉴定中心,该中心经鉴定认为这对杯子是明代制品,有极高的收藏价值和极高的经济价值,并出具了相应的鉴定证书。我带着杯子参与节目,本是基于一个基本信赖——对于民间收藏品这样有着很高价值、需要特别技术甄别鉴定的特殊物品,节目在判定真假,尤其是敢损毁前必定会经过严密的辨别和科学的鉴定。然而,《天下收藏》作为一个敢于落锤砸宝的节目,却以三位鉴赏家十分钟远距离目测这样一种明显缺乏必要的安全性和严谨性的流程,将我的杯子误认为赝品并砸毁,给我的财产权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从筛选到录制的整个过程中,在砸毁杯子前,三位鉴赏家甚至没有近距离观察过我的杯子,而我也从未在节目录制前将杯子交与《天下收藏》栏目组,节目中宣称的“此藏品上场前鉴赏家团队已进行鉴定”纯属子虚乌有,完全是在误导藏宝人和观众。通过王刚已经出版的自传《我本顽痴》及北京电视台网站可知,王刚并非北京电视台的在编主持人,彼此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王刚凭借自己知名演员和收藏爱好者的身份,与北京电视台合作,联合制作了《天下收藏》节目。


其中,王刚担任节目的总策划,亲自设计了节目中的“砸宝”环节,并作为主持人亲手实施“砸宝”行为;北京电视台提供录制节目所需的场地、设备与其他人员。北京电视台和王刚作为《天下收藏》节目的联合制作方,掌控着整个节目的策划、设计、执行。作为一档文物鉴定类节目的制作主体,应当预见在节目中出现的藏品可能是真品文物,甚至是珍贵文物,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整个节目流程的安全。


然而,在此北京电视台和王刚的掌控下,《天下收藏》节目请来翟健民、拉达、王春城三位“鉴赏家”,仅凭他们在节目录制现场短时间、远距离目测得出的所谓鉴定结论,就贸然将我的杯子认作赝品并将其砸毁。其中,翟健民只是一位艺术品经纪人,并没有专业的鉴定资格和鉴定能力,却长期在《天下收藏》节目中担任“鉴赏家”,且无论什么器物、无论哪个年代都可以鉴定、估价;拉达同样是艺术品经纪人,更是一位在节目中不讲中文的外国人。


《天下收藏》节目中的所谓鉴定结论,实际上是在缺乏专业人士,也没有专业、严谨的鉴定流程的情况下做出的。北京电视台和王刚以如此方式联合制作《天下收藏》节目,显然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对损害结果均具有明显过错。此外,由于北京电视台在诉讼中明确表示其与鉴赏家之间不存在聘任关系,因此鉴赏家的行为不能被北京电视台所吸收,翟健民、王春城参加《天下收藏》节目,在既没有鉴定资质也没有严谨科学的鉴定程序的情况下出具错误的鉴定结论,导致我的瓷杯被砸毁,与北京电视台、王刚共同实施了侵害我财产权益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我起诉请求判决北京电视台、王刚、翟健民、王春城连带赔偿我财产损失15万元。



一审被告辩称


北京电视台、王刚、翟健民、王春城在原审法院共同辩称:不同意付某的诉讼请求。事情的主要经过是,付某主动向《天下收藏》栏目组提出申请,以一对所谓甜白釉压手杯作为藏品参加该节目的录制,经过节目组的海选,付某先后参加了三次节目录制培训后,才获得《天下收藏》第41期电视节目的录制资格,该期节目的主题是“永宣瓷话”。本期节目除了付某提供的藏品外,还包括另外两件藏品,一件是青花团龙纹碗,另一件是青花釉里红双兽耳瓶,付某和其他两位参加节目录制的藏宝人,在该期节目录制之前,分别将各自的藏品交给了节目组,由我方的鉴赏家团队,对藏品逐一进行了鉴别。鉴赏家在鉴赏藏品的过程中采取的是一票否决的方式,即三名鉴赏专家中的任何一人对参与节目录制的藏品是真是伪存在不同意见,则该藏品将不会被认定为赝品。


该期节目的鉴赏家包括王春城,王春城是首都博物馆研究员,早在1972年就在北京市文物管理处工作,从1980年至今在首都博物馆从事专业研究工作,专门研究中国古代陶瓷,也是北京市文物鉴定委员会的委员之一。曾担任《中国古陶瓷图典》的执行编辑,参加过《中国陶瓷史》、《历代紫砂瑰宝》、《紫砂传承精艺》、《青花名瓷》、《官窑名瓷》、《首都博物馆藏瓷选》、《中国古陶瓷图典》等专业书籍的撰写工作,同时著有《青花瓷器起源》、《漫谈瓷枕》、《景德镇玉器场始烧年代考》、《析论康熙款豇豆红瓷器》、《中国古陶瓷鉴赏》等数十篇论文。王春城近十年来曾经在中央电视台《鉴宝》、《艺术品投资》、《寻宝》以及北京电视台《天下收藏》等节目中担任古陶瓷鉴赏专家,在他从事文物工作的三十多年中,对中国古代陶瓷研究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并且对仿制中国古陶瓷的理论和技法做过深入调查,在古陶瓷真伪辨别上,拥有丰富经验,曾经撰写过《古代陶瓷鉴别方法——痕迹鉴别研究》,该文章在文物鉴定方法的研究领域具有深刻影响。总之,王春城作为《天下收藏》节目第41期的鉴赏家,对于古瓷的鉴定和鉴别拥有丰富经验和专业知识,他的意见是绝对和权威的。


第41期的鉴赏家还包括翟健民、拉达,两位鉴赏家都是古瓷鉴定领域以及文物收藏界具有相当影响力的人物,他们不光拥有专业的知识和经验,还拥有丰富的艺术品经纪活动的经验。录制节目当天,即2012年10月19日,付某签署了《天下收藏藏品鉴定约定书》,同意经《天下收藏》栏目鉴赏专家一致认定为赝品的藏品,自愿认可在节目中由主持人当场代为销毁。同时,付某还签署了《藏宝人承诺书》,明确表示,他认可栏目组邀请的专家对藏品的鉴定结果,并自愿遵守栏目的宗旨——去伪存真,再次认可其同意在节目中由主持人代为销毁。


在该期节目录制开始之前,鉴赏家团队在节目录制的后台,就三件藏品逐一进行了鉴定,全体专家对付某的藏品一致认为是现代仿品,理由是釉面及造型与永乐时期明显不同,类似器形只自清康熙时期才出现,暗刻龙纹过于生硬呆板,胎质过于粗杂,同时对另外两件藏品也在录制前进行了鉴别,也都是现代仿品。节目录制过程中,付某是作为第一位藏宝人出场,介绍了他的藏品来源,鉴赏家现场进行了评论,在节目现场曾经两次通过屏幕发布此藏品上场前鉴赏家团队已进行鉴定,同时播放了节目录制之前拍摄的付某提供的藏品的图片。在王刚先后七次询问付某是否选择退出,而付某重复了九遍不退的情况下,被认定为现代仿品的甜白釉压手杯,被王刚在现场击毁,付某当场收走了全部碎片,这一事实有现场录像为证。


以上为案件的基本事实。我们认为,付某在案件中没有如实向法庭陈述案情,蓄意捏造和伪造有关情节,其提供的藏品是赝品,是现代仿品,绝非真品。付某提供的两份该藏品的鉴定书前后相互矛盾,不具有客观性,不能作为甄别付某藏品真伪的依据。另外,付某收走了全部的藏品碎片,却恶意编造在现场由电台工作人员扣留的虚假事实。应当对此虚假陈述可能对北京电视台造成的影响和损害后果承担责任。王刚在节目录制现场砸毁付某藏品的行为是依据付某与栏目组的约定,是代付某击毁赝品的行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过错。所以,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另外,付某要求赔偿的数额也没有事实依据。付某在节目录制现场自行陈述其藏品愿意以人民币2万元定价,该价格当时就被鉴赏专家质疑,因为真品远远不止2万元,现在付某又提出15万元的赔偿价格,显然自相矛盾。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电视节目《天下收藏》是在北京电视台播出的一档综艺节目,节目的主要内容是对民间文物爱好者所持藏品的真伪进行鉴别和认定。该节目的主持人为王刚,每期节目的鉴赏家由栏目组根据当期节目的主题来选择和邀请。2012年10月19日,付某持自己收藏的甜白釉压手杯两只参加了《天下收藏》第41期节目的录制,该期节目于2012年10月28日在北京卫视频道播出。该期节目邀请的鉴赏家为王春城、翟健民和拉达。


节目录制前,付某签署了《生死文书——﹤天下收藏﹥藏品鉴定约定书》和《藏宝人承诺书》,《生死文书——﹤天下收藏﹥藏品鉴定约定书》内容为:“甲方:北京电视台《天下收藏》栏目,乙方:藏宝人,为了弘扬传统文化,确立‘去伪存真’的收藏理念,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共同约定:一、经《天下收藏》栏目鉴赏专家组一致认定为真品的藏品,当场公布鉴定意见并由专家评定藏品的市场参考价。二、栏目组给予持真品的藏宝人一定的奖励。三、经《天下收藏》栏目鉴赏专家组一致认定为赝品的藏品,藏宝人自愿认可在节目中,由节目主持人在现场代为销毁。四、在公布鉴定结果前,藏宝人可以选择退出并收回藏品,即同时放弃获奖权利和毁灭赝品的义务。”


《藏宝人承诺书》的内容为:“我同意将本人形象及所提供藏品的影像资料用于北京电视台卫视节目中心《天下收藏》栏目的录制及相关宣传使用。我认可《天下收藏》栏目组邀请的专家对藏品的鉴定结果,并自愿遵守《天下收藏》栏目的宗旨:去伪存真!即,如本人所提供的藏品,其鉴定结果为现代仿品,认可在节目当中由节目主持人代为销毁。”


该期《天下收藏》节目出场的藏宝人共有三人,付某作为第一位藏宝人出场。出场后,付某首先介绍了自己所持甜白釉压手杯的来历和估价,然后现场嘉宾和鉴赏家进行了点评。点评完毕后,公布鉴赏家意见之前,主持人王刚向付某询问是否签过“生死文书”,付某表示签过了。之后,王刚多次询问付某是否申请退出,付某表示不退,随后王刚将其中一只杯子砸毁,并公布了鉴赏家的意见(白釉暗刻龙纹小杯:釉面及造型与永乐时期明显不同,类似器型只自清康熙时期才出现,暗刻龙纹过于生硬呆板,胎质过于粗杂。经鉴定为现代仿品)。节目播放过程中,两次以字幕打出“此藏品上场前鉴赏家团队已进行鉴定”的内容。


现付某诉至法院,认为自己向《天下收藏》节目提供的两只甜白釉压手杯是明代中期仿永乐年代制品,并非现代仿品,《天下收藏》节目录制时砸毁其中一只藏品的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付某提交了鉴定证书、照片等书证,并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陈述。北京电视台、王刚、王春城、翟健民对于付某提交的证据不予认可,并主张根据付某与栏目组所签《生死文书——﹤天下收藏﹥藏品鉴定约定书》和《藏宝人承诺书》,付某认可鉴赏家对于藏品的鉴定意见,并同意由主持人王刚代为砸毁经鉴定为赝品的藏品,因此北京电视台、王刚、王春城、翟健民不构成侵权。


诉讼中,付某提出申请,要求对北京电视台提供的节目视频中瓷杯上的龙纹与付某持有的瓷杯整器、瓷片上的龙纹进行纹饰同一性的鉴定;要求对被砸毁的杯子的真伪进行鉴定;要求对付某持有的杯子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另查,王刚、王春城、翟健民与北京电视台之间无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作为电视节目,《天下收藏》有相对固定的流程和模式。付某在参加《天下收藏》第41期节目录制之前,已经对该档电视节目的“砸宝”环节有所了解;录制节目当天付某签署的《生死文书——﹤天下收藏﹥藏品鉴定约定书》及《藏宝人承诺书》中也明确,付某认可节目邀请的鉴赏专家的鉴定意见,并同意在藏品被鉴定为赝品的前提下,由主持人王刚代为砸毁赝品;在节目录制过程中,主持人王刚在“砸宝”前多次询问付某是否退出,付某亦明确表示“不退”。以上情况显示,付某在参加该档综艺节目时,对于藏品被砸毁的风险是明知的,也是接受的。王春城、翟健民作为受邀的鉴赏家对藏品给出自己的甄别意见、主持人王刚按照事先公布的节目流程砸毁被认定为赝品的藏品、北京电视台作为《天下收藏》节目的组织方和播出方,均不存在过错。因此,付某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至于付某申请的各项鉴定和评估,亦无开展的必要,故法院不予准许。


据此,原审法院于2014年11月作出判决:驳回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原审法院判决后,付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其原审的诉讼请求。其事实及理由为:原审判决未能查明本案基本事实,并回避大量关键事实,未认定瓷杯的真伪,未认定“鉴赏家”有无鉴定资质,未认定有无严谨科学的鉴定流程;原审判决绕过《文物保护法》、《合同法》的规定,直接认定北京电视台、王刚、王春城、翟健民没有过错,适用法律错误;原审违反法定程序,拒绝或无视我方的鉴定申请、调取证据申请,严重侵害我方诉讼权利。北京电视台、王刚、王春城、翟健民同意原审法院判决。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视频资料、《生死文书——﹤天下收藏﹥藏品鉴定约定书》、《藏宝人承诺书》、鉴定证书、证人证言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付某与北京电视台自愿签署了《天下收藏藏品鉴定约定书》及《藏宝人承诺书》,付某同意经《天下收藏》栏目鉴赏专家组一致认定为赝品的藏品,由节目主持人在现场代为销毁。该期节目三位鉴赏专家一致认为付某参加节目的藏品为现代仿品,节目主持人在“砸宝”前亦多次询问付某是否选择退出,付某明确表示“不退”。按照节目规则和双方事先的约定,付某的藏品被主持人当场砸毁。在整个事件过程中,北京电视台、王刚、王春城、翟健民并不存在过错,亦不存在侵权行为,付某以侵权责任纠纷为由主张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付某认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付某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付某负担(已交纳1650元,余16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付某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春香

代理审判员 赵霞

代理审判员 程磊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杜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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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号法律支持:姜效禹,山东烟台人,从事法院工作十六年,现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微信号:sdyt86,立足烟台诚交各界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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