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实用版)《侵权责任法》相关责任全梳理
来源 | 民事审判参考 作者 | 莫燕雯
《侵权责任法》的制定是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一共十二章,九十二个条文,从一般规定到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到七种具体的责任形式均予以明确规定。本文着重从理论的角度,结合法律条文,梳理出哪些是无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又有哪些,哪些是补充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什么是公平责任,公平责任的典型案例等。通过这些梳理,最终明确侵权责任的原则。
一、无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的一般规定在《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其实是一条宣示性质的规定,不能单独作为起诉的依据,仅限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也就是说,无过错责任是法律明文规定,行为人只要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法律规定他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具体的情形如下: 1、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即《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2、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即《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3、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即《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前半段:“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也是无过错责任,谁有过错谁承担最终责任,即《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5、机动车与行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即《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6、因医疗产品致人损害,由医疗机构与产品提供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也是无过错责任,即《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前半段:“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7、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由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即《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8、高度危险责任中,由高度危险品的经营者、占有者承担无过错责任,即《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九条:“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七十条前半段:“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七十一条前半段:“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七十二条前半段:“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七十三条前半段:“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些条文的后半段都是免责事由,如:“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或者是:“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另外,第七十四条:“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七十五条前半段:“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 9、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由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即《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前半段:“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过错及过错推定责任
明确过错推定责任之前,需要了解什么是过错责任,在《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过错责任,从法律条文中可以分析出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为:行为人实施了加害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受害人遭受了可救济的损失,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行为人就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就规定在第六条第二款:“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款结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质是对举证责任的一种分配,不能单独作为起诉的依据,受害人需要证明的是行为人的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与过错责任的区别在于不用证明行为人的过错。也就是说,过错推定责任并不是责任划分的一种,仅仅是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具体的情形如下: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推定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有过错,即《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前半段:“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 2、医疗机构一般是过错责任,但有例外,规定在《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三、公平责任及典型案例
四、补充责任
补充责任不是具体的责任形式,一般来说,补充责任是过错责任,且具有顺位利益,行为人需要承担的是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具体的情形如下: 1、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补充责任,即《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因第三人的行为致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但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补充责任,即《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如商场保安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这里还涉及到商场保安的职务行为)由商场承担补充责任。 3、无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校外第三人所致人身损害,应由第三人(即侵权人)承担责任,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承担补充责任,即《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这里的侵害应当来自于校外的第三人,排除老师、学校的工作人员及其他同学的伤害,如果是两个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在学校打架受伤,首先考虑的是监护责任,其次是校园责任,承担与过错相应的按份责任。
五、不真正连带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一样,不是具体的责任形式。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在这里将不真正连带责任单列出来,是为了明确责任的承担,可由承担责任一方向责任人全额追偿,表现为对外连带,对内不按份。具体的情形如下: 1、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即《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2、医疗机构与产品制造者、血液提供者之间,即《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后半段:“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医疗机构不承担最终责任。 3、因第三人过错污染环境,第三人与污染者之间,即《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八条:“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污染者不承担最终责任。 4、因第三人过错动物侵权,第三人与动物饲养人、管理人之间,即《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三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最终责任。
六、结语
本文一共涉及《侵权责任法》四十三个条文的规定,明确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的本质及其具体情形;对公平责任、补充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进行分析,把握这三种并非责任形式。最终明确侵权责任的原则就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没有侵权行为就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符合民法的基本精神——不违反义务就没有法律责任。
往期文章:两名80后律师被判刑吊证,出自一家律所,均涉虚假诉讼
往期文章:最高院观点及裁决:当事人在二审中能否申请鉴定?
往期文章:最高法裁决:主张出借人是职业放贷人不应保护的,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否则法院不予采信
往期文章:【3.15说法】法官盘点判过的坑人事儿,教你如何依法维权
为防失联,敬请关注
觉得好看,请点这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