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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一镇长拟任县法院院长 官方:法律本科,曾任县法制办主任

烟语法明 2020-09-17

新京报讯(记者 李一凡)江西黎川县德胜镇镇钱永明拟任当地法院院长,任命引发关注。抚州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回应称,其符合任职条件,目前仍在公示期。



抚州市委组织部任前公示信息。官微截图


镇长将调任法院院长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江西黎川县德胜镇镇长钱永明,因一则任职公示公告,引发了外界的关注。3月27日,抚州市委组织部官方微信公号“抚州微先锋”对外发布了两名干部的任前公示。其中,包括钱永明拟提名为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院长人选。


“镇长调任法院院长”一事,引起了部分法律界人士的质疑。有人指出,钱永明被调任法院,掌管司法审判系统,是否具备任职资格,“有待考察”。


30日下午,抚州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一名相关人员在电话中回应新京报记者称,最近几日,接到询问钱永明任职资格的电话确实比较多,“他任职法院院长一职,还是符合任职条件的,钱永明大学的时候学习的是法律专业。”


上述受访者还告诉新京报记者,这项任职决定还在研究中,没有对外宣布,目前仍处于公示期,“原法院的院长年龄比较大,要离开职位,所以才有这种补位的情况。”目前,还在跟法院方面进行沟通、研究中。


针对该项任职决定是否符合相关程序,该名工作人员表示,“已汇报给领导,正在了解中。”


任前公示附带的简历信息显示,2000年9月—2004年6月,钱永明在河海大学法学专业学习。2004年6月—2007年12月,他外出务工,之后又待业半年。2008年6月起,他历任江西省黎川县德胜镇政府公务员、黎川县政府法制办科员、黎川县政府办副主任、黎川县政府法制办主任、黎川县德胜镇党委副书记(正科级)等职务。2017年5月—2017年7 月,钱永明担任黎川县德胜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候选人。2017年7月至今,他一直担任黎川县德胜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行政专家:任职法院院长应该是法官出身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王静教授于30日下午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严格意义来说,它不是一个行政法问题,主要涉及的是组织、人事方面,《法官法》里对法官的任职具有一定要求,能任职院长首先也应该是法官出身,这是基本的规定,“因为法院是一个比较特殊的机关,对专业等要求较高。”


王静还具体例证表示,在浙江、上海等地,有做行政复议的人员,是从法院行政庭调来的,他们过去是在法院从事行政复议审判工作的,“从法院被调往行政机关的案例比较多,因为工作性质比较类似,但是反过来的案例非常少,由行政机关的官员去领导法官,这个印象不深。”


“此外,国家机关管理的相关规定当中,也有涉及人才指导方面的规定,即人才干部的调用,他是否具备、符合任职条件,还需要具体分析”,王静指出,鉴于法院比较特殊,对专业性要求较高,要领导法官,对出身应有一定门槛。


官方补充简历:法律本科,曾任县法制办主任


     上述任前公示发布后,有法律界人士对于钱永明的任职资格产生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对于人民法院的院长任职有明确的规定,人民法院的院长应当具有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经历。不过,在任前公示中,并未介绍钱永明是否具有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经历。


  3月30日,抚州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一位相关负责人告诉澎湃新闻记者,之前任前公示工作没做细,引发社会关注,所以又重新发布了更详细的公示信息。目前也接到很多电话询问钱永明的任职资格问题,抚州市委组织部领导高度重视,对于其任职资格问题还会与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一步沟通。



  3月30日,“抚州微先锋”再次发布了上述两名干部任前公示。更新的任前公示,完善了两名法院院长提名人选的学历信息,并附上了详细的工作简历信息。


  更新的任前公示显示,谢晖,男,汉族,1971年12月生,中共党员,在职大学本科学历(南昌大学法律专业),现任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拟提名为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院长人选;钱永明,男,汉族,1983年1月生,中共党员,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河海大学法学专业),现任江西省黎川县德胜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拟提名为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院长人选。


  其中,更新的任前公示还附有钱永明的工作简历。该简历显示,2000年9月—2004年6月,钱永明在河海大学法学专业学习。2004年6月—2007年12月,他外出务工,之后又待业半年。2008年6月起,他历任江西省黎川县德胜镇政府公务员、黎川县政府法制办科员、黎川县政府办副主任、黎川县政府法制办主任、黎川县德胜镇党委副书记(正科级)等职务。


  2017年5月—2017年7 月,钱永明担任黎川县德胜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候选人。2017年7月至今,他一直担任黎川县德胜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以上转自新京报、澎湃新闻


     阅读链接


《法官法》


第十四条 初任法官采用考试、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人民法院的院长应当具有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经历。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从法官、检察官或者其他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产生。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分别在2002年和2006年关于法官法、检察官法相关规定的答复意见,“从事法律工作”主要是指从事国家或地方的立法工作,审判、检察工作,公安、国家安全、监狱管理、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戒毒管理),律师,法律教学和研究工作,党的政法委员会以及政府部门中的法制工作中的业务工作等。 


根据以上规定,人家法律本科,曾任县法制办主任,被任命为法院院长,合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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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号法律支持:姜效禹,山东烟台人,从事法院工作十六年,现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微信号:sdyt86,立足烟台诚交各界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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