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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进步】施行了二十多年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正式废止了

烟语法明 2020-09-17

新华社北京4月2日电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

一、防治布氏杆菌病暂行办法(1979年12月22日国务院批准1980年1月31日卫生部、农业部发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6日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发布1994年7月13日国务院批准第一次修订1994年7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三、开发建设晋陕蒙接壤地区水土保持规定(1988年9月1日国务院批准1988年10月1日国家计划委员会、水利部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四、药品行政保护条例(1992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12月19日国家医药管理局发布)

五、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1993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7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六、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1996年9月18日国务院批准1996年10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2003年4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4号公布)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2004年9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9号公布)

九、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年3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4号公布根据2016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十、行政学院工作条例(2009年1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8号公布)


《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不符合《立法法》的规定

2018年1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在作关于2018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时指出,目前启动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工作时机已成熟,建议有关方面适时提出相关议案。

连续四年在全国两会呼吁废除收容教育制度的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协副会长朱征夫说,这是十九大报告中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的反映。在2018年的全国两会上,他还建议对收容教育进行合宪性审查。沈春耀在上述报告中也提到:有全国政协委员提出提案,建议对收容教育制度进行合宪性审査。

收容教育制度的起源于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根据决定, 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决定在开头点明了目的,“为了严禁卖淫、嫖娼,严惩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犯罪分子,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气”。

1993年9月,根据上述全国人大常委会规定,为了教育、挽救卖淫、嫖娼人员,制止性病蔓延,国务院制定发布《国务院关于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根据规定,收容教育,是指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外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行政强制教育措施。县级公安机关决定即可决定收容教育,收容教育期限为6个月至2年。

沈春耀在上述报告中指出,总的看,收容教育制度实施多年来,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教育挽救卖淫嫖娼人员、制不良社会风气蔓延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沈春耀也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特别是2013年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后,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


争议:与《立法法》等相抵触

朱征夫在两会的提案中认为,按照《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立法法》第九条也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因此,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不能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不符合《立法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同时朱征夫认为,无论《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对国务院的授权是否符合《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制定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中有关限制人身自由的内容均超越了《立法法》规定的国务院的立法权限。根据《立法法》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只能制定行政法规,不能制定法律”。

朱征夫还认为,《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将公安机关作出的收容教育的决定作为一种行政处罚,但该种行政处罚并没有明确包括在《行政处罚法》第八条列举的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中。《行政处罚法》第九条更加明确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可见,收容教育制度明显与《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相抵触。”

朱征夫认为,《刑法》对轻微刑事犯罪的处罚,有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下的拘役,不予关押的管制,还有定罪免刑的规定。收容教育针对的卖淫嫖娼行为是行政违法行为,并不是犯罪行为,却可以限制人身自由六个月到两年,其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限比对犯罪行为的处罚还长。显然,收容教育制度与《刑法》确立的刑罚秩序相冲突。

彭新林认为,《立法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都是采取法律而非决定的形式,《立法法》更是由全国人大通过,其法律位阶显然要比《决定》高。无论是从“新法 优于旧法”角度,还是从“上位法优于下位法”角度,收容教育制度所依托的《决定》、《办法》之有关规定都应当废止或者停止适用。

时机:宪法实施监督的加强和合宪性审查

2014年5月,演员黄海波因嫖娼被决定收容教育六个月,引发较大范围关于收容教育存废的争议。近年来,收容教育制度一直被质疑不合法,废除呼声高涨。

朱征夫说,他在与一些公安人员接触的时候,不少人也觉得收容教育存在法律依据上的问题。他认为,收容教育制度与劳动教养制度在性质上类似,立法依据不足,由公安机关以行政处罚方式长时间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司法救济因程序后置而难以发挥作用,并且与其它法律不相容。“201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废除了劳动教养制度,因此,收容教育制度的继续存在,与废除劳动教养制度所体现的法律精神不符”,朱征夫说。

彭新林也认为,法治在不断完善,劳动教养废除之后,社会公众权利意识大幅提升,包括之前收容审查、收容遣送等制度的废除,这些都是收容教育废除的背景,依法治国是当下的基本方略。(转自澎湃新闻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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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号法律支持:姜效禹,山东烟台人,从事法院工作十六年,现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微信号:sdyt86,立足烟台诚交各界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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