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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三学生殴打三民警,检察院不起诉:在校表现良好,有望考取大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

烟语法明 2020-09-17

    2020年4月1日,西乡县人民检察院对一起在校生涉疫情妨害公务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公开宣告。

   2020年2月1日,正值全县上下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全力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关键时期,相关职能部门也发布通知,要求全县除大型超市外其他市场主体一律暂停经营,并禁止人群聚集。


陈某某(19岁,高三在校生)和其姐夫王某某(已公诉)不顾当时严峻的疫情防控形势,带着无防护功能的布口罩沿街售卖,并引起人群聚集,群众举报后公安民警依法处警,陈、王二人不服民警盘查询间,采用卡脖子、拳打、抱摔等暴力方式袭击现场三名民警,造成一名民警身体轻微伤之后果,公安机关遂立案,经侦查终结后以陈、王二人涉嫌妨害公务罪移送该院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期间,该院就案件的办理情况及案件最后的处理意见,多次向督办此案的省市院部门及领导汇报,及时获得了上级院重要指导意见,为该案的最终处理获得良好的政治、社会、法律效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经审查后该院认为:陈某某、王某某之行为均涉嫌妨害公务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王某某提起公诉,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陈某某系在校学生,虽已年满十八周岁,但辨别是非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需要进一步锻炼,且为高三学生,即将参加高考,学校证实其在校一贯表现良好,有望考取大学;案发后,为消除影响主动登报向社会公众和公安机关进行道歉,还向县环卫工人捐赠口罩,积极弥补过错;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对其不起诉更有利于教育和挽救,故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4月1日,西乡县人民检察院对陈某某的不起诉公开送达宣告,陈某某家长及辩护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场监督局及公安机关相关人员应邀参加。


     检察官依法对陈某某宣告了不起诉决定书,阐明了其行为已经触犯的法律及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依据和理由,并对其进行训诫教育。


     通过教育,陈某某真正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真诚悔罪服法,对检察机关的处理表示了感谢,并决心努力学习考上大学,将来回报社会。在场的侦查人员、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均认为检察机关的处理妥当,挽救有力,正确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利于社会稳定。



    此案不起诉公开宣告,深入贯彻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理念,通过公开宣告的送达方式不仅让犯罪嫌疑人感受到法律的尊严,也让其在检察官的教育中感受到法律的温情和人性的关怀,促使其真心悔过,重新走上积极向上的人生道路。


来源:新浪微博@西乡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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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号法律支持:姜效禹,山东烟台人,从事法院工作十六年,现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微信号:sdyt86,立足烟台诚交各界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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