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最高人民法院主办,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承办的全国法院系统2019年度优秀案例分析评选活动已全部结束。经评选,案件办得好、案例写得好、社会效果好的获奖案例479篇,其中一等奖案例11篇,二等奖案例90篇,三等奖案例144篇,优秀奖案例234篇。本公众号现将其中44篇与劳动有关的优秀案例逐一选登(其中一等奖1篇、二等奖10篇、三等奖9篇、优秀奖24篇),以供学习。本篇为二等奖案例。链金所金融公司与全木行公司同为特速实业公司集团成员,两家公司的总经理、执行董事、监事存在重合情形,两家公司存在交叉为谢秀练发放工资以及购买社保情况。因此,原审认定链金所金融公司与全木行公司存在对谢秀练混同用工事实具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13950号2015年10月27日,谢秀练入职链金所金融公司,其与链金所金融公司签订了期限为2015年10月27日至2016年10月26日的书面劳动合同;与全木行公司签订了期限为2016年10月26日至2017年10月25日的劳动合同。链金所金融公司与全木行公司同为特速实业公司集团成员。期间,谢秀练处理链金所金融公司、全木行公司的工作。谢秀练诉至法院要求链金所金融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特速实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支付产假工资、律师费等诉请。四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均提起上诉。链金所金融公司、全木行公司、特速实业公司的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04民初17919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二、依法改判链金所金融公司、全木行公司仅须向谢秀练支付产假期间工资差额人民币3523.33元;三、依法改判链金所金融公司、全木行公司仅须向谢秀练支付律师费253.9元。谢秀练辩称,一、关于剖宫产的问题,经咨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剖宫产确实属于难产的情形。二、关于本案两份协议的效力问题,《劳动合同法》对与劳动有关的合同效力采取更为严格的标准,本案中少发产假工资、缩短产假期限,应依《劳动合同法》认定为无效。谢秀练的上诉请求:一、撤销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04民初1791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关于律师费部分,撤销第二项、第三项全部。二、依法改判支持谢秀练一审全部诉讼请求。链金所金融公司、全木行公司、特速实业公司辩称,一、全木行公司已经与谢秀练签署了书面合同,全木行公司向谢秀练发放薪资,谢秀练向全木行公司提供劳动成果,谢秀练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诉求不应得到支持,具体如下:全木行公司已经与谢秀练签署了书面合同,合同期限为2016年10月26日至2017年10月25日,谢秀练已经在劳动合同签收单上签字确认收到前述劳动合同,谢秀练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署与全木行公司的劳动合同签收单时,应当知悉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是全木行公司,但当时其并未提出任何异议。二、谢秀练为全木行公司提供了劳动,根据公司方提供的证据可知,在谢秀练与全木行公司的劳动合同存续期间,谢秀练为全木行公司提供了劳动。且在仲裁及一审庭审中,谢秀练已经认可了前述证据的真实性。谢秀练认为是根据领导张文良指示处理全木行公司的工作,仅仅为全木行公司提供劳动不足以认定劳动关系。但事实上,谢秀练的直管领导既是全木行公司的高管也是链金所金融公司的高管,两个公司在高管层面上同样存在混同用工的情况。谢秀练用来发送邮件的邮件地址显示的不管是哪家公司,但邮件中要求谢秀练处理的工作是全木行公司的工作,谢秀练已经认可。邮件地址显示的是链金所金融公司,恰好证明两家公司存在混同用工。三、全木行公司向谢秀练发放了工资。根据谢秀练提供的银行流水以及三公司在一审提供的证据可知,在2016年6月至10月,即谢秀练与链金所金融公司劳动合同存续期间,谢秀练的工资是由全木行公司发放的,谢秀练在计算休产假前12个月平均工资时,也将该部分工资计算在内,说明其认可全木行公司向其发放过工资。四、从谢秀练的诉讼请求以及上诉请求可以看出,谢秀练要求全木行公司以及特速实业公司对链金所金融公司向谢秀练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证明其已经认可了混同用工的事实。
综上,全木行公司已经与谢秀练签署劳动合同,其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诉请不应得到支持。不管谢秀练与三个公司中的哪家公司签署劳动合同,自谢秀练2015年入职以来,公司均为其正常发放薪资,缴纳社保,其作为劳动者的权益没有受到任何影响。本院二审期间,谢秀练补充提交以下证据:链金所金融公司、全木行公司网页截图,显示链金所金融公司的网址为××,该网址与公司方提交的员工发出的邮件后缀是一致的。证明谢秀练是作为链金所金融公司的劳动者提供劳动服务,相关的劳动成果与全木行公司有关,但并不是为全木行公司提供劳动。链金所金融公司、全木行公司、特速实业公司对证据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认为不管用来发送邮件的邮件地址显示的是哪一家公司,但是邮件中要求谢秀练所处理的工作是全木行公司的工作,邮件地址显示的是链金所金融公司地址恰好证明存在混同用工情形。本院认为,根据双方二审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链金所金融公司应否支付谢秀练2016年11月27日至2017年10月26日期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谢秀练依法享有的产假工资数额;3、谢秀练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成立;4、律师费承担问题;5、特速实业公司应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针对争议焦点1,根据本案现有证据,谢秀练于2015年10月27日入职链金所金融公司,其与链金所金融公司签订了期限为2015年10月27日至2016年10月26日的书面劳动合同,与全木行公司签订了期限为2016年10月26日至2017年10月25日的劳动合同。链金所金融公司与全木行公司同为特速实业公司集团成员,两家公司的总经理、执行董事、监事存在重合情形,两家公司存在交叉为谢秀练发放工资以及购买社保情况。因此,原审认定链金所金融公司与全木行公司存在对谢秀练混同用工事实具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特速实业公司在原审时亦认可其对谢秀练存在混同用工事实,本院对此亦予以确认。由于关联企业根据业务需要对劳动者进行混同、交叉用工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且根据现行劳动法律规定,劳动者的工作年限系连续计算,劳动者的权益并未受到实质影响。本案中,谢秀练入职后从事的工作包括链金所金融公司、全木行公司、特速实业公司的业务,其应对链金所金融公司与全木行公司对其混同用工知情并认可。由于2016年11月27日至2017年10月26日期间谢秀练已与全木行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相关劳动权利义务已得到明晰和保障,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链金所金融公司、全木行公司、特速实业公司对谢秀练混同用工存在恶意,故本院对谢秀练诉请链金所金融公司承担二倍工资惩罚性法律责任不予支持。虽然链金所金融公司与全木行公司对谢秀练存在混同用工,但由于2016年11月27日至2017年10月26日期间谢秀练已与全木行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与全木行公司依法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故本院对谢秀练诉请其在上述期间与链金所金融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以及自2017年10月27日起已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不予支持。关于焦点4,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在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过程中,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本案谢秀练关于律师费的主张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谢秀练的胜败比例,全木行公司应向谢秀练支付律师费4720元。关于焦点5,特速实业公司在一审阶段认可对谢秀练存在混同用工行为,虽然谢秀练在一审才将特速实业公司追加为本案当事人,但因谢秀练与全木行公司及链金所金融公司、特速实业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已经过仲裁前置程序,故原审法院在查明案情情况下判令链金所金融公司、特速实业公司对全木行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不违法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综上,链金所金融公司、全木行公司、特速实业公司、谢秀练的均有部分上诉理由成立,本院对各自成立部分予以支持。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1791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二、变更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1791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深圳市全木行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谢秀练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差额39320.88元以及律师费4720元;三、上诉人深圳市全木行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谢秀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6188元;四、上诉人深圳市链金所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特速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诉人深圳市全木行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上诉人深圳市全木行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链金所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特速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往期文章:最高法裁决:应以本人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来确定退休时间
往期文章:确认劳动关系是否适用时效问题,山东高院最新两案例观点不一
往期文章:最高法观点: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的认定规则及权利主张
本号法律支持:姜效禹,山东烟台人,从事法院工作十六年,现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微信号:sdyt86,立足烟台诚交各界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