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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老人“敲诈勒索案”异地开庭,已被发回重审两次

烟语法明 2020-09-17


4月9日,备受舆论关注的河南中牟县两名村民因领取占地补偿款而被指控敲诈勒索一案,在经历两次有罪判决、两次被发回重审之后,在河南新郑市人民法院异地开庭审理,法院未当庭作出判决,此时,距两名老人第一次被羁押,已经整整五年。

两次有罪判决,均被发回重审

2016年7月12日,中牟县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被告人赵刘枝及程相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阻挠施工的方式,对涉案工程施工企业河南送变电工程公司施加压力,迫使河南送变电工程公司分别给付两被告人款项人民币6万元及5万元,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所敲诈勒索财物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但因两被告人系为了各自独立利益而对施工企业实施敲诈,故两被告人虽有相约前往施工工地予以阻挠的情形,不应认定为共同犯罪。

赵刘枝、程相奎两家被占用的祖坟地

最终,中牟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赵刘枝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程相奎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将二人犯罪所得赃款予以追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赵刘枝、程相奎均不服,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6年9月7日,郑州中院作出刑事裁定,因二人敲诈勒索事实不清,撤销中牟县人民法院(2015)牟刑初字第549号刑事判决,发回中牟法院重新审理。


2017年12月21日,中牟法院作出再审判决:赵刘枝、程相奎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持有异议,但能够如实供述其为向施工方索要钱财而数次阻挠施工的犯罪事实。而被告人是因自家多年使用的土地被占,认为政府赔偿标准太低,才到工地阻止施工,犯罪情节轻微,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遂判决两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免于刑事处罚。

面对“有罪免罚”的再审判决,赵刘枝、程相奎再次提出上诉,请求改判两人无罪。2018年2月28日,郑州中院第二次将案件发回中牟法院重审。

赵刘枝、程相奎家属认为,中牟县法院在两次审理过程中,不仅严重超过审限,而且裁判结果也未得到上级法院的认可,故向郑州中院申请异地审理此案。

新郑法院异地再审,辩护人再作无罪辩护

2020年4月9日,赵刘枝、程相奎“敲诈勒索”一案在新郑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但未当庭判决。此时,距两名老人第一次被羁押已经整整五年时间。2015年4月10日,赵刘枝、程相奎因涉嫌敲诈勒索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13日经中牟县检察院批准逮捕,2017年1月10日,两人被取保候审。

4月9日开庭前,赵刘枝在新郑法院门前留影

赵刘枝的辩护人马雷勇告诉大白新闻,两家得到的占地䃼偿款,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客观上也不存在敲诈勒索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事实,所以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他说,首先,根据《河南省供用电条例》,送变电施工属于“占地”,并非“征地”,因此不适用征地补偿条例,不存在所谓“认为补偿标准过低”的问题,而且,两家一直是通过镇、村干部与电力施工单位谈的赔偿问题,并没有直接与电力施工单位谈赔偿问题,其次,两名被告人虽然存在阻挠施工的行为,但并没有向施工单位索要过任何费用,6万元、5万元的补偿款是送变电工程完工近4个月之后,由当地财政分别打到两名被告人账户上的,施工单位并没有受到两名被告人的“威胁和要挟”,这笔补偿款也是应得的合法补偿。

转自大白新闻,撰文/赵三军 统筹/刘姝蓉





《光明日报》文章指出,先给上访者钱,再告其敲诈政府,这是变相的“钓鱼执法”。所不同的是,这次采取“钓鱼执法”的不是执法部门,而是当地政府;使用的不是法律手段,而是行政权力。可见,这种变相的“钓鱼执法”,成为公权侵犯公民人格自律权、话语权、人身权等私权又一个现实标本。问题是,这种变相的“钓鱼执法”,不仅是一种“权力陷阱”,损害了群众利益;而且易引发矛盾,甚至造成群体事件,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消极因素。



文章说:然而,当地政府“钓鱼”陷害群众,不仅破坏了行政权力的严肃与公正,败坏了社会风气,而且违背了政府“执政为民”的宗旨,损毁了政府自身形象,政府也将因此而失信于民。因此,法律应作出明确界定,制定具体处罚措施,提高“钓鱼执法”的违法成本。特别是,只有将权力关进法律“笼子”,建立和完善权力制约机制,规避以权代法、权大于法之类的行政乱作为,才能从根本上杜绝政府“钓鱼执法”的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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