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转发《渣男李晨现形记》被李晨起诉!法院一审判决…

烟语法明 2020-09-17


昨天( 4月16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布了《李晨与李某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判决书显示,被告在其运营的微博账号上转述了《渣男李晨现形记》一文的内容,原告认为,被告转载《渣男李晨现形记》并做出了“李晨人品”、“插刀教”、“送心形石头”等相关评论,属于“通过道听途说、以讹传讹、捏造事实等方式,对李晨进行毫无根据的恶意猜测、揣度,误导社会公众认为李晨‘渣男’、‘背叛’、‘插刀印小天’、‘虚伪’,其哗众取宠、炒作新闻以博取公众眼球的恶意极度明显”,提出了向李晨赔偿经济损失15万,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等诉讼请求。


李晨为了维护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
1、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公开道歉;
2、向李晨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
3、向李晨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0万元

北京市互联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被告作为涉娱乐圈微博大V,“转发娱乐圈明星相关文章并无明显不当,亦不存在损害李晨名誉权的主观恶意,未构成对李晨的侮辱和诽谤。故本院认定,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对李晨名誉权的侵害。”法院判决,李晨要求被告基于侵犯其名誉权的行为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等诉讼请求,不存在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本院不予支持。驳回李晨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25元、公告费,由李晨负担。



随后,话题#李晨名誉权纠纷案败诉#冲上热搜第一,网友热议。



4月16日下午,李晨的律师团队发表声明,李晨本人也在微博发文回应:“此案已上诉,目前二审中。之前的原发账号已经被判败诉,因其发布诽谤言论的侵权行为,被判道歉、赔偿。胜诉的案件都被营销号选择性忽视,若今天放弃了对自己合法权益的维护,也是对侵权的纵容,我坚持相信法律!” 李晨还贴出了律师声明和原发账号的道歉页面。



李晨律师团队在声明中称,李晨先后起诉了5位被告,其中三位直接撰文发布者和一位转载者已经被认定构成对李晨名誉权的侵犯,而另一位被告因为采取的是转载形式,法院认为不具有主观恶意,因此不构成侵权。对此,李晨及其团队表示不服,声明中称该被告的微博账号粉丝高达200多万,此篇文章的评论也高达8万余次,影响巨大。



二审会有什么样结果,我们拭目以待吧!!!


以上综合来自南方都市报、网络等。

法院类似案件的评判意见

公众人物面对网友非恶意的批评、质疑理应有一定的容忍义务


对言论是否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应综合考量发言人的身份、言论指向的对象、具体的议题和内容、上下文语境、言论所引发的后果等加以判断。本案中,邱某作为网络上拥有较高的人气和知名度的当红游戏女主播,属于网络公众人物。而作为公众人物,面对网友非恶意的批评、质疑理应有一定的容忍义务,不能简单地认为一般的质疑和批评就构成侵犯名誉权。

被告郭某作为网络游戏解说,其节目性质需要对当红游戏主播的游戏视频展开评论、剖析,其在游戏视频评论中选取当红主播邱某的直播录像为素材亦属正常,质疑视频中的一些表述虽不严谨,但考虑到评论时的语境,该评论仍在正常的评论范围之内,原告应予以理解与宽容,不能据此认为郭某存在针对邱某的恶意。

虽然被告郭某至今仍对“单点打成全自动”质疑,但被告的质疑是基于对原告直播视频的直观认识,原告作为网络公众人物,应经得起他人的质疑和评论。

此外,被告在视频中的评论和质疑,言辞中肯并不过激,不存在无端捏造事实和故意贬损原告的情形。

网友对依据该视频所发表的评论,有自己的认知并由此形成的评论观点,是网络时代特有的思维和言论表现,原告作为网络公众人物,也应予以接纳。

原告认为涉案帖子已侵犯其名誉,造成其社会评价降低的后果,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其粉丝数的变动与系争帖子之间存在必然关联。(转自人民法院报)

        往期文章:审判札记 :窗外漫天飞舞的大雪和这个案件一样一眼望不到头


        往期文章:农村老人“敲诈勒索案”异地开庭,已被发回重审两次


        往期文章:丈夫去世遗嘱跟父母合葬,妻子“偷”走骨灰留待自己合葬,法院这么判...


        往期文章:【涉15省20市8成案件】最高法院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37个问题统一口径(一)



 本号法律支持:姜效禹,山东烟台人,从事法院工作十六年,现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微信号:sdyt86,立足烟台诚交各界好友。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