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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顶层设计,全国法院统一执行标准势在必行

烟语法明 2020-09-17


2020年4月24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法治指数研究中心发布了执行规范化指数报告。这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法治指数研究中心受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研发并发布的全国首份执行规范化指数报告。
报告指出,湖州法院在规范执行的过程中,也存在约谈当事人有待加强、终本案件线下调查比较薄弱、拒不申报制裁力度仍显不够、执行流程标准有待统一等问题。这些问题在全国具有普遍性,因此加强顶层设计、统一执行标准势在必行。

【树立并强化规范执行理念】
由于执行案件体量大,现行的法院评价体系又过分强调结案率,因此,一些法院认为在案多人少压力下,可以降低对执行规范化的要求,为了按时结案执行过程不规范也是可以理解的,在没有足够的人员保障的情况下,执行规范细化有时还可能影响办案的实际效果。规范执行的确会耗费较多人力物力和时间成本,但是规范执行所要求的应为必为,并非脱离案件实际情况的机械地事无巨细、面面俱到,在申请人提供执行线索而无法通过线上核查的情况下,执行案件无财产可供执行拟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况下,才要求进行现场核查、走访,这种情况下的核查走访是必要的,并不会影响实际的执行效果。案多人少,可以通过办案团队化、信息化以及引入市场机制和社会力量等寻找出路,而不应该成为执行不规范的托辞。
【碎片化执行规范亟待整合】
由于统一强制执行法缺位,现有的执行制度呈现碎片化,给执行人员学习领会相关文件精神、掌握统一的执行尺度造成困难,也造成部分执行规范的落实不理想,仍存在打折扣现象。要终结碎片化、打补丁式的执行规范,还有待中央立法治本,出台民事强制执行法。现阶段,制定强制执行法的条件已经基本具备,应加快推进立法进程,建立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的执行法律体系,为推动执行规范化建设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


【推广完善询价议价机制】
201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新增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三种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方式。自此,财产评估方式迎来重大变革,将大数据引入评估定价环节,大大提升执行效率,降低评估成本,有利于财产尽快变现,切实高效实现申请人合法权益。但不少法院在财产处置时,仍以委托评估为主,询价机制应用不足。随着市场样本的不断丰富,未来,除了厂房、收藏品等不易确定价格的财产之外,商品房、车辆等市场价格比较透明的财产类型,应该推广和不断完善议价询价机制。
【更有力应对规避执行】
执行工作已经基本解决了被执行人现有财产的查找问题,但对于被执行人在执行阶段、甚至是诉讼阶段就提前恶意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在追查上缺乏有效手段、审核上缺乏专业能力、认定上欠缺法律依据。对于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公司个人财产混同或是认缴资金未到期、利用关联公司转移财产等情况,现行执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解决途径,执行法官缺乏法律依据、指导案例对规避执行行为予以认定和制裁,影响案件的执行到位。在明显存在利用公司面纱恶意规避执行的情况下,执法成本过高、解决途径复杂、时效严重滞后的问题不容忽视。应加强对规避执行行为加强调研,出台相应惩治办法或指导案例,以解决实际困难。
【尝试构建差异化执行模式】
在案多人少的情况下,将有限的资源平均分配到所有案件类型上是不科学也是不现实的。为了缓解办案压力,可以根据案件性质实行差异化执行,在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之间寻找平衡。第一类,职权主义为主,当事人主义为辅,主要涉及抚养费、交通事故、工资、工伤等民生保障类等案件,应依职权应为尽为直至深挖彻查。第二类普通执行案件,主要针对一般民商纠纷,申请人在法院只有个别的借贷纠纷,强调职权、当事人主义二者并行。第三类以当事人主义为主,职权主义为辅,涉及资产包、金融债权、网络借贷、信用证、期货等商事案件,强化申请人的举证责任。
【建立单独执行考核体系】
2017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建立单独的执行质效考核体系,但是执行结案率还在法院结案率的大盘子里的情况下,执行单独考核体系无法真正建立。结案率考核也会伤害执行规范化,不科学的考核指标会造成数据造假,也容易造成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成果流失,因此必须将执行考核与审判考核分开,建立科学的、符合执行规律的单独考核机制。


【依托信息化实现执行规范化】
与审判工作相比,执行工作具有节点多、涉及部门广、案件类型多、管理难度大等特点,要消除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现象,除了进行制度规范之外,还有必要借助信息化手段,将执行案件纳入流程管理系统全程留痕,压缩裁量空间,将执行权关入“数据铁笼”。

唯有信息化,才能将制度规定的程序用流程节点加以固化,并生成标准的文书模板,实现执行规范化;唯有信息化,才能提升查人找物能力,提高执行效率;唯有信息化,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嵌入联动单位的工作流程系统,才能实质性推动执行联动,凸显联合惩戒与执行强制性;唯有信息化,才能促进数据准确度;唯有信息化,才能促进执行案件全程透明,扩大失信曝光面,提升宣传效果;唯有信息化,才能更好保障和落实区域协同执行机制;唯有信息化,进而建立智慧融合的执行系统,实现执行难的标本兼治,为执行机制创新和高水平规范运行提供强力支撑。
转自:国家法治指数中心、法治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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