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逾期办理房产证法律问题,把逾期责任推给政府站的住脚吗?
根据全国消协组织的统计数据看,商品房开发商逾期给购房者办理房产证依然是房产领域投诉率最高的问题之一。
老百姓花几十万甚至上百万买套房,结果却迟迟拿不到房产证,以至于买卖房屋、孩子入学等都受到极大限制,自己花钱买的房子,确没有权利凭证证明它属于自己,这真是一件让人糟心的事情。那么,一旦遇到这样的问题,购房者究竟应该怎么办呢,今天我就给大家来全面剖析一下这个问题。
众所周知,房产证是极为重要的,但是一旦说起具体的用词,却不是很清晰,很多人单纯的把它理解为只是一份权利凭证,用来证明房子是自己的而已,忽略了房产证的诸多作用。那么房产证到底有啥用呢?房产证至少有七项作用您必须了解。
1、房产证是房产的买卖、交换、租赁和抵押时出具的重要法律文件。没有办好房产证的房产不能进行买卖交易。任何房产交易行为的第一个步骤就是验证房产证的真实和有效性,可以这样说,房产证是一切买卖交易的基础法定文件。
2、没有办好房产证的房产不能进行转让、赠与和继承。在没有拿到房产证之前,购房者还不能算是该房产的法律意义上的拥有者。
3、置换与出租等形式的房产交易行为无法进行,即使签定了相关合同或协议也会被视为无效,不能受到法律保护。
4、在没有拿到房产证之前该房产无法进行质押、典当等行为。无法通过房产的质押、典当来获得贷款或承担其它民事责任。
5、在该房产所处土地被征用或房屋被拆迁时无法按国家政策及相关拆迁法规获得拆迁补偿。现在房产市场上的所谓“小产权住房”就会因没有房产证存在这些问题。
6、在没有拿到房产证之前该房产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开发商,如果开发商存在将房产抵押借贷的行为或因债务问题被强制执行时,该房产可以被债权人(如银行)依法拍卖还贷。
7、在土地使用权期限到期时无法对继续使用该土地进行申请。
房产证有诸多作用,需要经过很多程序才能办理下来,然而在实践中,总会因为各种原因导致延误业主办理产权证。影响业主房屋权属证书未能及时办理的“开发商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种:
1、房地产企业开发的违章建筑。从严格意义上讲,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房屋登记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动工建造的房屋及设施。其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按照规划许可的面积等内容建造的建筑申请登记或者未经过政府部门的许可,无法取得房屋的产权证。例如某开发项目报请建造20层高的住宅楼,实际竣工时偷偷加盖3层,那么未经审批的剩余3楼则无法办理产证。
2、开发商具备销售条件,但未取得房屋的验收合格证。房屋因存在质量问题和其他问题而未取得验收合格证,《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有的房地产项目会因工程竣工后无法通过环保验收或者消防验收等,造成无法实际交房而导致影响后续的办理产证。
3、开发商不具备商品房销售条件。例如开发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则商品房无法办理相应的房屋产权证。开发商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房屋产权证。
4、其他原因。如开发商将房屋抵押用于融资或一房多卖,将会可能导致购房者失去居住权,更不用说办理不动产权证;或者由于开发商涉诉导致的房屋被法院查封等,也不能办理房屋权属证书。
房子不同于一般的商品,房产证更牵扯诸多利益,一旦开发商逾期给购房者办理房产证便会导致购房者对房屋的权利受到极大的限制,侵犯了购房者的利益,所以此时无论是依法还是依照合同约定,购房者都可以要求开发商进行赔偿。关于违约金数额的确定我们为大家总结了以下几个要点:
1、关于逾期办证违约金或损失赔偿的时间计算起点问题
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逾期办证违约金或损失赔偿的计算起点,应当首先遵从合同约定。如合同无约定,则应按照房屋竣工与否分别确定计算起点,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司法实践中,对该条文的理解一般不存在争议。
2、关于逾期办证违约金或损失赔偿的时间计算止点问题
关于何时为逾期办证违约金或损失赔偿的计算止点,最直观也是最便于操作观点便是便是买受人实际取得了房屋产证书之日止。笔者认为,此种观点不可取。因为,实践中造成逾期办证的原因多种多样,除出卖人原因外,还有买受人不配合、房产管理部门不作为等原因。因买受人或房产管理部门原因致使办证逾期,让出卖人承担违约或损失赔偿责任,则有违公平。
实践中,出卖人只要将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所需资料报备于房产管理部门,符合办证条件并将此情况通知于买受人,则视为出卖人履行了办证义务。相应的逾期办证违约金或损失赔偿的计算止点应为出卖人完成上述任务止。
3、关于逾期办证违约金或损失赔偿的计算标准问题
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合同约定了逾期办证违约金的,应当遵从约定;如违约金约定过高,出卖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如合同未约定逾期办证违约金,则买受人可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主张损失。也可以按照年利率6%要求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损失。
对于上述“已付购房款总额”,除买受人实际支付给出卖人的款项外,是否包含通过银行按揭贷款部分,实践中存在不同的理解。笔者认为,应当包含银行按揭贷款部分。因为,银行按揭贷款部分是买受人向银行贷款并承担还本付息义务,银行按照买受人指示向贷款支付给出卖人。因此,应当视为买受人支付的款项。
在一般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责任往往都会进行细致明确的约定,实践中我们发现,逾期交房、逾期办证是不少开发商出现的“一条龙”问题。
房屋未按约定时间交付,往往会影响后续房产证的办理。而对这两项的延迟,业主都可以进行索赔。
关于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有过公报的典型案例,我贴出来供大家参考。
最高法院公报案例:开发商同时承担逾期办证与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周显治、俞美芳与余姚众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11期
裁判摘要
商品房买卖中,开发商的交房义务不仅仅局限于交钥匙,还需出示相应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等。合同中分别约定了逾期交房与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但同时又约定开发商承担了逾期交房的责任之后,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就不予承担的,应认定该约定属于免除开发商按时办证义务的无效格式条款,开发商仍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交房、逾期办证的多项违约之责。
在业主起诉开发商逾期办证的案件中,有不少开发商会将逾期原因的矛头指向政府的行政效率,认为政府部门拖延办理才是导致逾期办证的重要原因,但这与政策调整导致逾期办证的情形不同,开发商以此理由进行抗辩时,往往难以得到法官的支持,原因有以下三点:
首先,所谓政府拖延办理房产证导致逾期办证的,一般并非只是政府单方面效率不高所致,开发商也负有对整体办证时间不能准确把握和调控的责任,比如与业主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办证期限过短,或向相关部门提交办证材料过晚,以致从材料提交到政府部门至办证截止期限之间的预留时间太短,留给政府的期限不足以其部门内部完成办证流程;
其次,开发商难以就其主张的“政府拖延办理”这一抗辩理由进行举证,不能提供按期向政府部门提交资料的收件凭证,另有部分开发商以政府某两个或多个部门不配合导致办证逾期为抗辩理由,亦容易陷入空口无凭或所举证据效力低微的不利处境;
最后,即使的确因为政府一个或多个职能部门的拖延造成逾期办证,由于合同和具体行政行为都具有相对性,此时开发商也难以免责,而是应该首先向业主承担违约责任,再向特定的政府职能部门进行追偿。
所以,有些朋友觉得逾期办证的原因涉及政府,就对起诉开发商有顾忌,这是完全没有必要的。
1、与开发商协商解决
遇到逾期办证问题,业主与房地产开发商如可先行协商沟通,能更直接、及时、平和地表达业主诉求,交换双方意见,从而有效地解决矛盾,避免诉累。业主在直接找开发商主张违约金事宜时,应当首先准备好必要的证明材料,其次应阐明具体的事实经过,提出自己的合理要求,最后须注意时效性。最关键的一点是,法律程序与协商、谈判、媒体舆论监督等手段可综合使用,能更高效地解决相关问题。逾期办证问题通常涉及面广泛,主体众多,业主在其中进行周旋难免力不从心,建议寻找律师等专业人士负责做专业的事情,以免自身权益受损。
2、民事诉讼、仲裁
当然业主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或仲裁途径对开发商存在的逾期问题进行救济,除要求开发商办理产证,承担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外,满足一定的条件还可以退房并要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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