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教你或替你在法庭上撒谎的律师千万别用
杨某向曾某借款50万元,秦某欠款的担保人,一同向杨某出具借条。因到期后未返还借款,杨某将二人诉至法院。法院一审缺席判决曾某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秦某承担连带义务。
曾某、秦某提起上诉。秦某称借条的签名和手印并非其本人签写,并坚持要求就签字和手印的真伪进行鉴定,导致案件发回重审。重审期间,秦某表示不做鉴定,借条确是其本人签署,法院作出与原一审判决内容相同的判决。
5月6日,北京昌平法院以秦某虚假陈述为由,对其处以罚款5万元的司法处罚。此案系今年5月1日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诉证据规定》)施行后,北京法院首例对虚假陈述当事人作出处罚的案件。
《民诉证据规定》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了当事人在诉讼中如实陈述,这一《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的诉讼义务。其中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不知何故,新《民诉证据规定》仅规定了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的如实陈述义务,对于其他诉讼参与人,仅规定了不得伪造、毁灭证据,提供虚假证据,阻止证人作证,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所谓的其他诉讼参与人,主要是律师、法律工作者等诉讼代理人。这是不是意味着律师、法律工作者,可以没有风险的在诉讼中进行虚假陈述、逾期举证呢?
法院对律师虚假陈述进行罚款引发争议。不少律师撰文指出,根据法院处罚律师所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其中并没有规定律师有义务在法庭上进行如实陈述,法院以“虚假陈述”为由对律师处以罚款,依据不足,甚至搬出了《律师法》第三十七规定的“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进行抗辩。
类似的问题,2019年南方某地法院,曾因当事人逾期举证对代理律师罚款2万元。该律师向上级法院提出复议,中级法院认为,《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仅规定的是针对当事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提供证据的情形,而律师系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并非上述规定中针对的案件当事人,故法院直接处罚律师适用法律错误,撤销了处罚决定。
遗憾的是,新《民诉证据规定》并没有解决律师(法律工作者)是否应该如实陈述或转述案件事实这个争议性问题,可以预见,法院今后如果对律师以虚假陈述直接司法处罚的话,还会出现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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