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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设定“离婚冷静期”:都是成年人了,生活应该交给人家自己负责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0-09-17

尽管网上这几天海外男与新婚国内女因某高管的婚内出轨一事闹得沸沸扬扬,更有报道,到今年4月,南方某地的离婚总量达到了结婚总量的84%,但依然挡不住刚刚过去的“520”,各地迎过来了扎堆结婚的情形,甚至有地方民政部门为了防止人口聚集,高挂结婚登记“免战牌”。



文学上把婚姻比作围城,城外的人拼命想冲进来,城内的人拼命想冲出去。法律人多倾向于把婚姻比作民事合同,男女双方经过恋爱阶段的邀约承诺,一纸登记结合成了人身财产家庭经营共同体,承担连带责任,共担风险,共享收益。不管怎么形容,结婚生子、组成家庭是人类生活的客观需要,少数人的特殊认识除外。

有聚就有散,或是爱情消散,或是利益失衡,或是另有安排,现代社会,遵从自然人情规律,离婚越来越被看作是一种正常的社会生活形态,尽管会带来各种或多或少的矛盾冲突和家庭影响。婚姻自由,结婚自愿,离婚自愿,这是婚姻制度进步的表现,曾经是社会热门宣传的重点,被《婚姻法》明文确立。

最新报道,去年1-4月,深圳实际登记结婚21272对,离婚10622对。今年1-4月,深圳实际登记结婚14812对,离婚8685对,其他各地的情况也大体类似。出于各种原因,近些年各地离婚率来不断攀升,民政部门应接不暇,不得不出台了预约制,更有不少专家想到了从制度上制约离婚率不断攀升的问题。呼吁敬畏婚姻、珍惜家庭效果不明显,强制性的离婚冷静期制度,经过讨论、酝酿,试点,开始进入了立法实施阶段。



马上召开的两会上,要讨论通过的新中国首部《民法典》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男女双方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以撤回申请;三十日后,男女双方需亲自再到婚姻登记机构申请才发给离婚证。这就是所谓的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

(《民法典》草案如此规定)

此前的《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只要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的,就可以一次性从民政部门领取离婚证。修改后的离婚冷静期,让离婚必须双方跑两趟民政局,期间至少间隔一个月以上。

这是双方达成一致的民政离婚程序,司法诉讼程序中,在各地法院试点的基础上,2018年7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

法院版的《婚姻冷静期》由此上线了。各地法院在以往严格审查离婚法律要件的基础上,开始增加离婚冷静期审理前程序,并且不计入审理期限。有的地方法院甚至发出了限定三个月内不得提出离婚的通知书。




此项制度从一开始,就遭到了大量网友一直的反对,诸多法律业者,也不赞同,




大部分网友的反对意见都认为,这是限制离婚自由。




也有网友指出,这会加重家暴受害女性的离婚难度。







离婚冷静期或许能减少冲动型离婚现象,但是,都是成年人,现实生活中,有几个是因为一时冲动就能达成财产子女安排问题,更不用说经过漫长的诉讼程序走到法院诉讼的地步?有家事律师坦言,正常诉讼,光是咨询律师,准备诉讼,经过法院立案开庭排期,已经远远超过了法院所给出的三个月冷静期。诉讼阶段给出的几个月的冷静期,是不是多此一举?

与离婚冷静期减少冲动型的离婚数量相比,不早日结束一段痛苦的婚姻,也可能引发大量的社会问题,乃至悲剧的发生。


离婚冷静期内夫妻关系法律上处于存续状态,对于有家庭暴力、吸毒赌博、另一方有严重过错行为而申请离婚的夫妻,离婚冷静期给了有过错一方造成“合法”伤害另一方的可能,受害方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没有”(有过这方面经验的都知道)保护状态。

对于恶意转移消耗财产,取消增加债权债务的行为,离婚冷静期给了充分的时间进行准备和实施。有经验的法官在办理离婚案件时,首先会第一时间询问固定双方财产情况,而离婚冷静期,让这一有效的司法经验成为泡影。




更主要的是,这一制度直接推翻了夫妻婚姻自由这一数十年法制进步所达到的先进成果,给予了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干涉男女双方离婚意志的自由表达的权利,将公权力的意思强加于公民的家庭生活安排。

婚姻是否合适,就像鞋子只能穿到个人的脚上,合不合适自己最有评价权,外人再自认为了解,也替代不了当事人自己的真切感受。法萌君曾经接触过一个离婚案件,女方因与男方性情不合坚决起诉离婚,男方则不同意离婚,一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女方也不上诉,直接离家去外地打工去了,从此音讯皆无,男方不得不到法院宣告失踪。
婚姻是双方自愿合意才能达成的共同生活,而不幸的婚姻拖延一天就可能是灾难的延续。在没有离婚冷静期的情况下,只要一方恶意不同意离婚,要求离婚的一方,就需要经过漫长、痛苦的诉讼煎熬、生活摧残,由此引发的悲剧,已经不止一次的上演。
即使存在为了买房避税之类的假离婚,这种离婚冷静期真的可以避免吗?对于冲动型的离婚,完全可以在离婚之后的双方复婚来愈合,不过是增加了民政部门的一些手续而已。作为一项立法,不能仅仅考虑其增加离婚难度减少离婚数量表面有利的一面,更要从其有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体现的法治理念来考量。
婚姻自由,禁止包办婚姻,是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别说婚姻登记的行政机关人员,即使是负责离婚案件的办案法官,撇开现在的案多人少不谈,也不是什么婚姻幸福专家。动辄禁止他人不得提出离婚请求,类似武断化的包办婚姻的家长式作风,在崇尚强调自愿平等的《民法典》中予以确立,是不是有违法律精神?
一个进步的社会,应该给予公民更多的行为自由、决策自由,产生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设立离婚冷静期,将行政意志强加给应该有个人生活自由决定权的成年人,不是一项好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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