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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开会迟到被通报后续《情况说明》来了,你看懂了吗?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0-09-18

几天前,一则某地司法局的《通报》流传网络,根据上面的认定事实,系一律师,“在局领导没有同意请请假报告的情况下,以在法院出庭为由,无故迟到”。由此,被司法局以全行业公开《通报》的形式认定为“组织意识、服务意识、大局意识淡薄,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低下。”,有必要“通告全区法律服务机构予以警示”。



《通报》一经发布,立马引发热议,留言观点是一片的质疑声,详见《律师开庭为由未经局领导同意没有参加工作会,被通报全区法律服务机构》一文。其中,主要的质疑来自:法院提前通知的开庭重要,还是系统内组织的律师行业工作总结重要,律师有了开庭安排是否需要经过局领导同意才能不到会?二是律师还会即使迟到,怎么就成了“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低下”,尤其是“业务能力低下”?要知道,律师的业务能力低下,是影响以后的业务开展的。

次日的5月16日,一份巴中市巴州区司法局的《关于对张X违反会议纪律被通报的情况说明》现身网络,对网友关注的问题,进行了情况说明。



根据该《说明》,5月15日9时开会,司法局5月14日下午“就”发出了开会通知,张某当即表示5月15日需要到法院开庭,被通知人员告知“需提供出庭通知向局领导请假”;5月15日开会前的8点50分,张某致电司法局分管领导,称需要出庭无法到会,被告知“应该提供出庭通知并向主要领导请假”;张某会议结束后,赶到了会场,被记为迟到,由此,被全区通报。

《说明》还重要指出,“从未要求律师在有正当理由并履行请假手续的情况下参加我局召开的各类会议”,之所以通报,是因为“其未按程序履行请假手续”。


这就是以上事件的完整经过,不知道各位是否看明白了,反正,法萌君是对《通报》的理由和结论没有看明白,其后的《情况说明》还是没有看明白。网友们关心的律师到底当天有没有法院开庭通知,律师开会迟到怎么就成“业务能力低下”,还是没有答案。

根据《情况说明》,律师以后要想不被通报,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有正当理由,二是履行请假程序。


看问题是,律师张某开会前提出的法院通知开庭,是不是正当理由呢?向通知开会的人员告知了法院需要开庭,会前又电话告知了分管领导需要开庭,算不算履行了请假程序呢?

根据以上两份公开文件来看,这都不算,必须提交法院的书面通知,还要经过分管领导以上的“主要领导”同意。分管领导以上的“主要领导”,就是局长了吧?是不是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即使律师有法院的开庭通知,想不参加系统总结会议的话,还需要会前拿着出庭通知找到司法局的分管局长以上的“主要领导”申请同意。

这是不是还是回到了网友们质疑的,究竟是法院出庭通知重要,还是司法局的开会通知重要,或者说是,司法局的领导同意重要。至于律师开会迟到,怎么就成了“业务能力低下”,律师是否真的有法院的出庭通知,已经不是重点了。

这样的解释,让法萌君想到了一个法律问题。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经常在法庭上抗辩,尽管有病历证明身体有病的职工要到医院看病,但是其没有到单位履行请假手续,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所以被记为旷工予以辞退,请求法院支持用人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这样的理由,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让身体有病的职工,先要经过单位的同意才能休假治病,是不是单位不同意的话,拖着病体的职工就要昏倒在岗位上才行?


5月14日下午通知次日上午开会,向通知开会人员、分管领导说明了法院通知需要开庭还不行,必须要会前征得“主要领导”同意才行,这跟要求继续治病的劳动者需要经过单位同意才能去医院,是不是一样的“无理”?

再讲讲法律问题,律师受到行业内《通报》,是个什么样的处分?有没有法律依据?

《通报》载明的依据是《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实施律师执业许可和日常监督管理活动的层级监督,按照规定建立有关工作的统计、请示、报告、督办等制度。


负责律师执业许可实施、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备案或者奖励、处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许可决定、备案情况、奖惩情况通报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并报送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


该《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一条明确了该《办法》的适用范围,即“为了规范律师执业许可,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律师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律师开会不到,是《律师执业管理办法》所规范的“律师执业行为”吗?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执业机构在本行政区域的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监督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
(二)受理对律师的举报和投诉;
(三)监督律师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
(四)掌握律师事务所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
(五)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司法局有权设定律师开会必到的义务吗?即使律师开会不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有对律师进行行业通报的处分权吗?


查遍《律师法》,即使是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也没有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对律师进行行业通报的规定。对律师进行行业通报的纪律处分,应该是出自中华全国律协《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 处分规则(试行)》,其中规定,通报批评适用于会员故意违规、违规情节严重,或者经警告、训诫后再次违规的行为。


综上,律师以法院开庭为由请假未获批准开会迟到被区司法局通报批评,情理不通,于法无据,只能说,是满满的权力任性。如果律师提出行政诉讼的话,会有什么结果?不过,当地律师,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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