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在火星,律在金星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洪流法眼 Author 洪流本人
今天刷朋友圈,看到一位大学老师上庭辩护,被法官气得当场泪洒法庭。在这里且不说这个法官到底对不对,作为资不深但还是做过几个刑事案子的律师,忍不住想说两句。
记得老早前刚从法院出来做律师,那时还在用96刑诉法,没高铁和高速,和同事接了一个江苏南通的刑事案子,屁颠屁颠开着个二手普桑跑过去向承办警官递交手续要求会见。警官看看我们的证件,说两位上海律师辛苦了这么远不容易啊,不过按照法律规定,我们要事先审批48小时,然后才能安排会见,所以要两天后我们才能答复你们能否会见犯罪嫌疑人,今天你们请回吧,如果你们嫌路途遥远,你们也可以先在我们南通游玩两天等消息。
我一听就急了,说法律不是酱紫规定啊。警官乐了,说我是根据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发布实施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所以我们在48小时内先帮你安排好再通知你们会见。我说就算按照这一条,也是说我们48小时内就可以见到我们的当事人啊,按照你的理解,那就超过48小时了。你如果再通知我隔一两天,那就不是48小时而是72小时96小时了。
警官笑笑,说我们执行自己上级部门的规定应该比你们更清楚吧。你们等我们48小时内安排好了再通知你们过来会见哈。我还想争辩,同事拉拉我的手然后向警官服了软,说没事没事,我们就先回上海等您的通知,我们也知道你们办案很辛苦,然后毕恭毕敬留了张名片。
出了警局,同事说案件还在人家手上,为了早晚两天的事情把承办惹毛了没必要。我说投诉呢?同事说等你投诉完黄瓜菜都凉了,况且律协也不一定是八路军。我们只能怏怏地开车回了上海。第三天警官电话来说可以会见了,等见到我们的当事人时已经离我们最早去南通要求会见过去了四天,当事人在最需要见到律师的时刻却只能独自面对警察,警察已经把该问的事情用笔录定型了。
我不是说警察是坏人,警察就一定会刑讯逼供诱供,但是律师制度的设计初衷就是为了保障被告人权利,警察是有功利心驱动的,他们要急着破案结案,警察用这样的规定收拾律师,律师的保障功能就缩水大半。
现在回过头去想,那时的刑诉法关于律师会见的条款非常扯淡,由于规定的含糊,为了照顾警察办案的先手,不让律师抢先破坏嫌疑人口供的新鲜,公安部就赋予警察对律师会见的审批权。这虽然对律师形成制约,但无形间也给警察自身增加了负担,所以警察拿着这个48小时的规定也是头大,自己抓人审人时间都很紧张了,还要对付律师。但警察也不敢轻易放弃这个权利,因为这毕竟是公安部明文规定的,谁不审批谁就失职。这就解释了为啥实践中警察为了拖延时间就可以置基本的语文知识主谓宾定状补于不顾。
这些东西,在学堂里不一定学得到,只有真正去和警察检察官法官面对面打交道,要么争辩几次,把公家人吼爬下;要么被公家人喷几次,擦擦唾沫再挺起笑脸接着被喷;再去看守所嗅一嗅那些被关得发臭的人犯的味道,才能明白什么是真正的法律。AK47之所以是世纪经典名枪,就因为它的设计者卡拉什尼科夫当过兵,知道士兵需要的是什么样的武器。
在学堂里学刑法时一拿起课本就学犯罪构成要件,然后老师告诉我们的是犯罪构成要件目前有四要件流派、三要件流派和两要件流派,只有我们学校的流派是最科学的。
到了法院承办了案件才知道,其实法官最关心的不是犯罪构成要件到底该有几个,而是公诉机关起诉的案件证据是不是充分,由此推定出的法律事实是不是清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两句话也是刑事判决说理部分必须有的圣经语录),这个事实该套用哪个罪名,判决结果是否经得起时间的检验等。
此外,如果证据和事实有问题法官该如何解决?这时的解决就不是简单地按照刑诉法那马屎表面光的无罪推定原则宣告无罪了事,法官肯定要去请示领导,把责任上交,领导就要和隔壁检察院公安的领导去商量怎么办,要么退侦补侦,要么把烙饼做成馒头,按认定事实该杀的不杀,按认定事实该判20年的只判15年,留个退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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