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刀刃向内:最高检要确保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逢问必录”

烟语法明 2020-09-17


5月6日上午,最高检举行“狠抓 ‘三个规定’落实,筑牢廉洁司法‘防火墙’”新闻发布会。


5月6日上午,最高检举行“狠抓‘三个规定’落实,筑牢廉洁司法‘防火墙’”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国检察机关落实“三个规定”的工作情况,发布检察人员违反“三个规定”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
什么是“三个规定”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
为有效落实这些制度,2015年,中办国办印发实施《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印发实施《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两高三部”联合印发实施《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这三个规范性文件就是“三个规定”,也成为社会各界约束司法人员的“紧箍咒”。

“逢问必录”
最高检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潘毅琴介绍,2019年8月以来,最高检党组要求“逢问必录”。截至2020年3月,全国检察机关共主动记录报告2018年以来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18751件,其中反映情况、过问了解的占96.5%,干预插手的占3.5%。

“零报告”的也要报告
潘毅琴介绍,为确保“三个规定”落细落实落地,2019年8月23日,最高检制定《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明确了需要记录报告的具体情形,实行月报告制度,“零报告”的也要报告。2020年4月9日,最高检又制定《关于执行“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若干问题的工作细则》。

最高检领导带头模范执行记录报告制度

潘毅琴介绍,最高检领导均带头模范执行记录报告制度,认真负责填报有关重大事项,并对“零报告”的分管部门进行督促,要求如实记录填报。截至目前,最高检领导共记录报告有关重大事项95件,最高检机关共记录报告444件。

让不过问成为常态
检察机关严格贯彻落实“三个规定”,不是对群众反映问题不管不问,而是要引导人民群众通过正当的渠道反映问题,防止出现“案子一进门,请托找上门”情况的发生。通过严肃公正地执法司法,把法律监督责任落实,推动社会风气慢慢改变。让不过问成为常态,过问是监督,不过问是放心、是信任。过问也是关心和支持、促进。让人民群众在新时代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严格区分应当记录报告及不需要记录报告的情形

➤ 应当记录报告的情形:
一是在司法办案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案情,转递涉案材料,打招呼说情,或者干预、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
二是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酝酿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干部等情况,谋求关照,或者干预、插手干部选拔任用的;
三是在项目安排、工程建设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有关项目、工程的投资决策、承发包、资金使用、物资采购等情况,要求提供便利,或者干预、插手项目安排、工程建设的;
四是在监督执纪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内部监督、巡视巡察和信访受理、线索处置、初核立案、性质认定、审查调查组组成等情况,帮助被审查人传递材料、信息,或者施加影响干预的。
此外,其他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的情形也要记录报告。
➤ 不需要记录报告的情形:
一是领导干部在主管或分管工作范围内通过正常工作程序收到群众来信、舆情信息后作出批示的;
二是领导干部在主管或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反映检察机关的情况和问题要求核查或反馈的;
三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正常渠道交办转办的案件;
四是因履行法定职责向承办人了解正在办理的重大事项有关情况或提出指导性意见,或者案件当事人、律师等依法向承办人了解案件相关情况。

建立四项制度保障“三个规定”落实

检察机关主要规定了以下制度:一是抽查制度。各级检察院检务督察部门每年对本院检察人员填报的《记录表》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开展随机抽查。二是督察制度。上级院检务督察部门每年要对下级院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察。三是通报制度。上级院每月向下级院通报本地区执行“三个规定”情况。必要时还可向社会公开通报。四是问责制度。对执行“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工作开展不力,导致检察人员违纪违法行为高发的各级检察院党组织及领导干部,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问责,倒逼“三个规定”落地落实落细。

不如实记录报告重大事项情况记入廉政意见函
➤ 第一个层次是对单位或者部门组织落实的责任,对一些“零报告”或者报告少的,进行通报或者发函督促落实。
➤ 第二个层次是针对检察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对于检察人员一次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法依纪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同时,对不如实记录报告重大事项情况的,记入廉政意见函,作为干部选拔任用、检察官入额、职级晋升、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人民群众可以通过12309了解案件、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最高检检务督察局负责人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12309检察服务中心是全国检察机关统一对外的智能化检察为民综合服务网络平台,通过12309网站、12309检察服务热线(电话)、12309移动客户端(手机APP)和12309微信公众号四种渠道提供“一站式”检察服务。人民群众可以通过12309检察服务中心了解案件、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5月6日上午,最高检召开“狠抓‘三个规定’落实,筑牢廉洁司法‘防火墙’”新闻发布会,发布检察人员违反“三个规定”典型案例。
1.某县级市人民检察院赵某某违反“三个规定”案
【案件事实】
2017年2月至8月,某县级市一名市级领导干部崔某插手干预市检察院办理的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采矿罪案件,多次要求该院检察长赵某某对彭某某从轻处理,赵某某没有按照规定进行记录报告。受崔某干扰影响,赵某某在受邀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时,明知彭某某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对法院审判委员会作出适用缓刑的决议未提出反对意见。该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该案办案组主任检察官刘某某和承办检察官韩某某,在法院对彭某某作出缓刑判决后,明知适用缓刑错误,但未提出抗诉意见。赵某某与韩某某向上级检察院汇报该案时,提出“量刑是偏轻不是畸轻,不宜抗诉”的建议,最终上级检察院未及时对彭某某案提出抗诉。
【处理情况】
2019年7月,崔某被州纪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并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2019年12月,赵某某被省纪委给予党内警告处分;2019年7月,刘某某、韩某某被市监委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2.某市人民检察院陈某违反“三个规定”案
【案件事实】
2018年6月,时任某市级检察院法警支队政委的陈某给辖区内某基层检察院检察官王某打电话,询问其正在办理的佟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能否判缓刑,王某告知陈某该案会依法办理。2019年5月,陈某又给辖区内某基层检察院检察官郝某、陈某打电话,询问该院正在办理的柳某刚虚假诉讼、诈骗、寻衅滋事案是否起诉到法院、何时起诉到法院,能否关照一下?郝某、陈某予以拒绝,并告知陈某不要来说情。2019年7月,陈某再次给辖区内某基层检察院检察官刘某打电话,询问刘某正在办理的陈某华非法持有枪支案能否在陈某华送监前安排其亲人进行会见,刘某予以拒绝。2019年8月,王某、郝某、陈某、刘某等4名检察官,对某市检察院法警支队政委陈某的违规过问、干预案件行为作了记录报告。
【处理情况】
2019年8月,陈某因违反“三个规定”及其他违纪问题,被某市人民检察院免去法警支队政委职务,并被开除党籍。2019年9月,某市检察院在召开的“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动员部署大会上,对该市辖区内基层检察院王某等4名检察官自觉抵制打探案情、违规过问干预案件办理等行为,并主动记录报告进行了充分肯定。    3.某市人民检察院金某等人违反“三个规定”案
【案件事实】
2018年1月,某市公安局将“涉黑”人员李某等人刑拘,同案犯罪嫌疑人刘某得知消息后潜逃。刘某请托其朋友苏某与时任市检察院检务管理部副部长金某见面,请求公安机关在提请检察机关对涉黑人员李某批捕时,对李某不予批捕,金某答应帮忙。苏某与金某见面后,刘某通过电话请托金某将90万元送办案人员。同年3月,金某到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陈某办公室打听该涉黑案件如何处理,陈某答复“涉黑案件都得批捕”。金某认为此事无法办成,遂将该90万元退还苏某。此后,陈某未对金某过问该案一事按照规定进行记录和报告。金某还有其他违纪违法问题。
【处理情况】
2019年1月,金某因违规过问、干预办案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019年12月,陈某因对检察机关内部人员违规过问司法办案的情况不记录和不报告的行为,被省人民检察院通报批评。
4.某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王某违反“三个规定”案
【案件事实】
2015年,时任某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政治部主任王某接受窦某请托,利用其职务上的影响力,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案件提供帮助,收受现金10万元。2016年,王某又接受李某请托,为李某亲属赵某涉嫌强奸案的处理提供帮助,收受李某亲属5万元。2017年至2018年,王某给辖区内基层院有关人员打电话,要求给予2名犯罪嫌疑人从轻处理。此外,王某还有其他违纪违法问题。
【处理情况】
2018年,王某因插手、干预司法办案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因贪污、受贿、徇私枉法等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5万元。

5.某县人民检察院吴某违反“三个规定”案
【案件事实】
2015年10月,时任某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长的吴某碍于同学和朋友情面,明知吴某发等人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按照法律规定不能作撤案处理,却接受犯罪嫌疑人吃请、收受他人贿赂,违反规定,私自以“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名义向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出具一分内容为“我科认为嫌疑人吴某发犯罪情节轻微,可作不起诉或者免于(予)刑事处罚的处理”的《检察建议》,帮助县公安局对吴某发等人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一案作撤案处理,导致吴某发得以逃避刑事责任追究,且在明知县公安局撤销案件行为不合法的情况下,未依法履行立案监督的工作职责,纠正违法撤案行为。
【处理情况】
2018年9月,经县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审议并报经县委常委会批准,决定给予吴某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2019年4月,吴某被县人民法院以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6.某市人民检察院刘某等人违反“三个规定”案
【案件事实】
2017年1月,时任某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的刘某接受请托,请求时任该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田某,帮助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受到较轻的追诉,争取判处缓刑。田某接受请托后,要求时任该院公诉科科长、该案公诉人的高某某在案件办理中找从轻减轻情节。后田某、高某某在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在起诉书中认定“张某某等因合法生产而非法储存爆炸物”,并向区人民法院出具了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建议。案件起诉到法院后,刘某又请托时任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的赫某某找时任区人民法院院长的王某某(此二人另案处理)帮助张某某判处较轻的刑罚,后该院对本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张某某等判处缓刑。
【处理情况】
2019年5月,刘某被开除党籍,取消退休待遇;2019年10月,刘某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2018年12月,市委常委会决定给予田某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区委常委会决定给予高某某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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