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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院长签审判决漏查罪犯职业被判玩忽职守罪,看了这几条信息还会说冤吗?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0-09-17


写在文首的声明:本文所引用的事实均来自中国审判公开网、警方通报、裁判文书网等公开渠道,不存在任何私下爆料成分。


      昨天,本号转发了一篇裁判文书网公开的《分管副院长对法官判决书审核把关未尽责致重大损失,被判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没成想,一石激起千层浪,后台对立观点明显,主流观点对判决书的裁判理由纷纷不认可,称裁判认定的构罪理由太牵强。


      概括其中的观点,不外乎以下几项:


1、即使刑事判决书将过失杀人罪的被告人郝卫东所在单位由“电业局”错写成了“无业”,但郝卫东毕竟这几年还在电业局上班,既然上班,就应该发放工资和福利、保险等,换句话讲,雇佣别人也要支付劳动所得,怎么成了实际损失呢?

2、作为分管领导,虽然按照内部分工承办法官不送签审判决书无法印发,但毕竟案件没有参与审理,要求其对判决书上认定的事实负责,未免太苛刻了。通常理解,分管领导主要是对法律适用和判决结果把关,对文字表述及事实认定都是承办人的责任。何级分管领导符合签审判决、审核的具体内通,是法院内部分工的问题,法律上根本没有明确规定。

3、关于刑事判决书的送达问题,应该是承办法官的事,分管领导无需过问。法院刑事判决书是否需要送达给被告人单位,最早的明文规定应该是2013年最高院关于送达的规定,再后来2015年最高院和纪委又分别出台了相关规定,此前,并没有刑事判决书要送达给被告人单位的硬性规定。

有网友对法萌君坦言,看了这一审刑事判决书的认定犯罪推理,真的对自己曾经签发的几百甚至上千份法律文书的不确定后果害怕了。


这究竟是一起什么案件?被判玩忽职守罪的李某究竟为何被定罪?法萌君在公开有限的公开资料中,搜集了一番,概括如下:


1、2019年5月29日,“平安集宁”发布了“关于检举揭发郝卫东等人违法犯罪线索的通告”。其中称,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近日,乌兰察布市、区两级公安机关经缜密侦查、重拳出击,一举打掉了以郝卫东为主的涉恶犯罪团伙。目前,郝卫东已抓获归案。通报后的犯罪嫌疑人简介里,郝卫东,工作单位:乌兰察布市电业局输电管理处。

2、2020年01月22日9时26分,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在中国庭审公开网对原乌兰察布中级人民法院副处级审判员,院长助理李某玩忽职守罪一案进行了庭审直播,案号为2020)内0928刑初1号,时长一小时十三分多,链接为:http://tingshen.court.gov.cn/live/10147113。



尽管庭审声音断断续续,方言突出,但也可清晰的听出,被告人李某对审判长问及签审的判决书,是否应该审查被告人的基本信息、立案情况、判决结果、适用法律等时,自认,这些都应该进行审查,都在审查范围。(庭审19分多)


根据庭审可知,郝卫东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上午开完庭后,承办法官即向分管院长李某进行汇报,当天下午,该案件在集宁区法院审委会研究,给出的判决结果是,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李某作为分管院长,同意了该判决结果。之后承办法官将拟好的判决书送交李某签审,李某签字。


庭审中,公诉人宣读,在监察委审查期间,李某就认罪认罚,并且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上交违纪所得25万1千元,经报上级同意,建议对其涉嫌职务犯罪从宽处罚。


庭审自始至终,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律师,都认可检察院指控罪名的,只是要求从轻处罚。



司法改革前,法院审理的无论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实行的是严格的判前审批制,即承办法官即使是合议庭的审判长,开完庭拟好法律意见,根据内部分工安排,必须报送给行政领导或是庭长或是分管院长,必要时是院长,进行审核签字后,才能印发判决。这种做被人称之为,审理者不判,判决者不审。

此种司法运作方式的后果是,一旦产生问题就责任不清往往是法官背锅。由于法律上没有清楚界定两者的职责范围,究竟是审理报请的法官承担案件质量的主体责任,还是负责审核签发的领导承担主体责任,或是二者共同承担,历来争议不断。最为著名的法官王桂荣枉法裁判案,承办法官执行了审判委员会的研究决定,最终自己被定了玩忽职守罪。还有此前的很多法官,明明是执行的领导研究签字的判决结果,最后却被定了罪。

此案中,本质上也是涉及这个问题,而且很大的程度上颠覆了以往的刑事追责方式。一审刑事判决书认定构罪的标准,被告人涉案审查阶段、公诉阶段、审判阶段都认罪认罚所表明的态度,都加大了领导级法官签发判决书的责任后果,不可谓不是一大进步。之所以引发强烈不同意见,很大原因是,之前没有采用这种追责方式,现在个案突然采取如此方式,给人以“秋后算账、没有准备、风险陡增”的味道。

根据领导命令指示自己承办的司法业务出了问题,往往都是办案法官背锅被追责,发号指令的领导则置身事外的追责方式,近年来,随着司法追责力度的加大,排查违法干预司法的重视,已经在发生变化。

裁判文书网上2019年10月30日、10月31日公开的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琼96刑初122号、(2019)琼96刑初123号两则刑事判决书,对司法改革前办理的刑事案件,都撇开了案件承办法检官,对收了好处的指使“办案”的法检领导直接追责判罪。是不是已经在释放改变的信号?




按照法理,权力和责任应是对等的,不应该有只享有权力而不承担责任,只承担责任却没有权力的权责分配方式。司法改革前,司法的裁判权实际是控制在掌握签字审核权、工资待遇远远高于普通法官的领导级法官手中。按照权责一致的法理要求,让其对签字的判决承担内容真实性的责任,是不是也说得过去?至于以往不采取此种追责方式,领导级法官很多不通业务,实际上没有案件的具体审理,套用一句老百姓都懂、法律人普遍使用的法律常识,谁能对自己签字出具的欠条说内容没看过就不承担责任呢?

虽然发放给郝卫东的工资福利被追回,但其造成的被判刑仍然在国有单位上班的社会影响危害是存在的;虽然此前追责的方式不深究领导的签审责任,但不代表这种追责方式可以摆到桌面上接受质疑并且一成不变。法律上虽然没有规定承办法官与签审领导之间的责任分工,但也没有规定负责签发,具有决定权的领导不承担责任吧?

权力越大,责任越大,这应该体现的是司法进步吧?

        往期文章:分管副院长对法官判决书审核把关未尽责致重大损失,被判玩忽职守罪


        往期文章:新动向?撇开承办人,收人好处指使承办法检官给予“关照”的“幕后”领导被直接追责判罪!


        往期文章:法检案例宣传报道接连“翻车”,莫拿法律规定搞创新


        往期文章:5月1日起,诉讼举证成了高风险技术性的专业活动,输掉官司是影响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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