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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检案例宣传报道接连“翻车”,莫拿法律规定搞创新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0-09-17


4月23日,河北涿鹿县人民检察院发布通报(已经被撤下):两少年驾驶摩托车在村里小卖部抢夺香烟后驾摩托车逃跑,店主追赶过程中二少年为摆脱追赶加速前行,驾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一死一伤。随后,涿鹿县人民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批逮了店主。


通报中提到,涉事店主发现香烟被抢夺后,立即安排妻子报警并驾车追赶,两名抢夺者为摆脱追赶加速前行,他们后面还紧随着3名同伴,结果两名抢夺者驾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

案件被通报,尤其获知店主被逮捕后,引起了人们的热议。类似的司法案例,此前已经数次引发全国性的民众热议,就正当行为与不法行为的取舍问题,最高检、最高法,都曾经发布过权威的解读。如此的问题,法律界也早有定论。让人搞不懂的是,如此并不复杂的案件定性,居然会被作为批捕的案例宣传,上了当地检察院的宣传通报。


不久前的4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官网上,还公布了一篇点击量破10万+的《“小偷逃逸跳水溺亡”案判追赶群众无责,法不强求正义者的注意义务》文章,其中找了网络大V、刑法教授、全国人大代表,给出的一致结果是,“判决结果符合天理、国法、人情,向民众传达了公平正义的价值导向,鼓励了阻止犯罪的正义行为,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没成想,仅过了十几天,涿鹿县检察院就来了个抢夺香烟发生交通事故,追赶者被批捕的“逆转性”官宣。登上司法机关的官宣,不仅要有办案检察官的法律定性,还要经过内部领导层层审批的。办案人员的法律业务不精,分管领导、宣传人员也不看顶层的案例报道吗?难怪4月30日,张家口市检察院检察长到涿鹿县检察院就督导调研时,强调“加强对案件办理和日常工作的分析研判”。


类似的还有扬州市邗江法院,4月29日,扬州市邗江法院发布了2019年劳动争议五起典型案例,其中的一个案例,被众多媒体以《明知公司工期紧,俩员工任性“撂挑子”…被判向企业赔偿》为题,广为公开报道。法院的判法及法律解读,引发了网友及法律圈的争议。


公司以订单任务紧急为由,安排产品检验员王某和李某加班,遭到两人拒绝。公司就以两人不服从管理给公司造成违约损失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他们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还真支持了公司,判决两名工人承担公司违约损失的15%18000元。法院的领导,还上了电视,宣传为何如此判决。



      该案例一经报道,不仅社会上是一面倒的不赞成法院的如此判决,法律界也几乎形成了一面倒的质疑声。类似的案件并不是什么新类型、新情况,因为几乎所有的涉及劳动者要求赔偿的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都会提出劳动者曾经造成损失的抗辩理由,但从来没有听说过那个法院支持用人单位的。

      这样的如此判决结果,不仅颠覆了既定的法律规定(详见《【割韭菜?】为完成订单就让员工加班,法律从来没有赋予企业这么做的权利一文),也颠覆了此前各地法院的判决结果,推而广之,无疑是赋予了用人单位可以随时随地要求劳动者加班加点,劳动者工作结果不理想就诉诸法院要求劳动者进行赔偿的权利,想不引发社会反弹都难。

       同样让人不解的是,这样一起经不起法律推敲、颠覆社会认知的判决结果,居然被当地法院评为了年度典型案例,通过了内部的层层审批,被拿到电视上公开宣传报道。办案人员没有发现的法律问题,内部的法院领导也没有发现?


      这两个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并不复杂,类似的案件如何处理,法律界、司法实践中,早有定论。当地的法检部门案件承办人员办案中没有注意到法律分析、案件质量也就罢了,怎么会通过层层审批,最终走到了被主动拿来宣传报道的地步呢?他们应该具有共同的深层次原因。

       一是法检一线办案人员的司法结果,基本上代表了当地司法水平的最高层次。一线办案人员在办案中发现不了的法律问题,即使通过内部的层层审核,已经发现不了问题所在。要知道,用于对外的宣传案例报道,是要经过数个部门领导质量把关的,可惜的是,他们都没有发现推广案例中的法律瑕疵。

       二、司法工作太急于创新宣传,忘记了法律的重要价值是保守稳定。这两个案件,可能在别的地区乃至放眼全国,并不是什么新鲜案例,但在当地的小范围内,应该算是新颖案例及创新性司法结果。报道的需要,在当地法律圈不会引发质疑的案件结果,被急冲冲的拿出来宣传报道。没成想,被全国网友和法律人士的一番围观评议,事实证明,当地无人质疑的法律结果,没有经得起众口的推敲。

      此外, 司法的运行,有其一套完成的纠错及救济渠道。案件当事人法律认识欠缺尚可理解,但刑事案件公安、检察机关之外,还有辩护律师在侦查、批捕程序的抗辩;劳动争议案件除了一二审的司法救济,还有原被告律师的法律支持。然而,这些都没有阻止以上两起并不复杂的案件在当地产生法律异议,还是被推到了热议的地步。司法运行内在的纠错能力,何在?

       每一个司法案件,其中蕴涵的法律价值,都远远超过了案件本身,不仅仅是限于影响具体的案件当事人,更涉及到此类问题的社会示范效应。案件的当事人、代理案件的法律人,乃至一二审上下级司法机关均认可的法律处理结果,有时也未必意味着法律最终处理没有问题,能经得起更广范围内的民众、法律专业人士的推敲。

      案件的质量、司法的创新、报道的需要,能经得起推敲的,必须尊重法律的核心价值,精研法条的内在逻辑,明白司法工作、司法案件承担着的社会责任。每一起司法案件的处理,不仅仅是对一起具体案件的处理,更是对此类法律问题社会风尚的引领,司法的创新,更要担负起社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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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号法律支持:姜效禹,山东烟台人,从事法院工作十六年,现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微信号:sdyt86,立足烟台诚交各界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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