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扬州市邗江法院发布了2019年劳动争议五起典型案例,其中有这样一个案例,被众多媒体以《明知公司工期紧,俩员工任性“撂挑子”…被判向企业赔偿》为题,广为公开报道。法院的判法及法律解读,引发了网友及法律圈的争议。根据报道,基本案情为:王某和李某是扬州某公司的产品检验员。2018年5月,公司要求两人当天加班完成一批产品检验,否则公司就将违约,需要将支付高额赔偿。没想到,两人明知情况紧急,为逼公司续签劳动合同拒绝加班,导致公司因违约赔偿12万元。
公司将王、李二人诉至法院,要求他们承担公司的这笔违约损失。法院审理认为,王、李二人作为检验人员,明知企业生产任务紧迫,故意拒绝加班,并导致企业产生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根据他们的经济收入的能力以及造成损失的状况,酌情赔偿企业违约损失的15%,也就是18000元。
要求职工为完成订单任务而加班,究竟是不是企业的合法权利?职工是否有权拒绝?职工拒绝了以后是否要对企业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视频报道里,这位法官是这样解读的:
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具有双向选择权,员工虽然有拒绝加班的权利,但如果企业遇到紧急生产任务,要求劳动者加班时必须服从。企业可以通过安排劳动者调休等方式,要求劳动者进行加班。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是不可以拒绝加班的,在加班的过程中,企业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这位法官的法律解读,是否正确呢?让我们看看《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是如何规定的吧。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 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从以上法律规定上看,只有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时,职工才能无条件的服从企业加班安排。以上情形之外,企业想安排职工加班,如““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法律规定的条件是,“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除此之外,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注意,为了防止企业滥用“需要紧急处理”、“必须及时抢修”事由,劳动法对这两种情况进行了专门条件限定,那就是,仅限于““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
企业为完成影响经济效益订单的“经营需要”,应当跟职工履行法律规定的“协商”程序,否则的话,职工依法有权拒绝加班,企业安排加班的行为也是违法行为,《劳动法》第九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关于企业职工加班费的问题。《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是企业发生“紧急情况”、“必须及时抢修”或与职工平等自愿“协商”之后,职工工作日延长时间、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补休、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三种情形下,作为补偿,必须支付百分之一百五十至百分之三百工资报酬。翻遍法条,也没有,企业只要支付了加班费,就可以安排职工进行加班的法律规定。非法定事由和未经职工同意按照加班,企业即使支付了职工加班费,也是违法行为。回到报道中的这个案例,根据以上的法律规定,企业以订单任务紧急为由,没有经过与职工协商程序,安排职工必须加班,是违法行为。对于不合法的理由安排加班,职工可以以任何理由拒绝,包括企业未跟自己续签合同。企业由此造成的违约损失,是因自己的违法行为造成的,怎么能让合法拒绝加班的职工承担赔偿责任呢?哪怕只是部分的责任,也讲不通呀。有不少网友为企业抱不平。实现中,企业职工加班加点情况太普遍了,某些商界大佬甚至提出了什么不加班就是对浪费青春的口号,好像不加班是职工做的不对一样。现实的司法实践中,不少企业到了仲裁诉讼阶段也抱怨,某些职工太坏了,工作中不是拖沓就是不负责任,造成企业订单延误或质量不合格,给企业造成了重大损失。这是一个企业管理的问题。企业职工作风拖沓,应该及时加强企业日常管理,调整工作岗位,调动工作积极性,甚至以工作纪律裁减员工;企业订单任务紧急,应该做好各种预案,增派人手,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订单,而不是最后出了问题,怪职工不牺牲自己的休息时间损害身体健康加班加点,怪职工粗心不负责任,关键时刻撂挑子,这是不是本末倒置?
法治,才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保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才能让职工真心的以企业为家,靠加班加点、惩罚诉讼,打造不出百年企业。作为法院,办案的法官,应当明白法律的立法精神,严格恪守法律的硬性规定,在法律限定的范围内适用法律规定。要知道,中国的法官只有准确适用法律的权利,没有法外立法、法外释法的权力。在法律规定情形之外,创设职工义务增加企业权利,也是一种违法行为。法官、司法的权威,在于严格执法,在法官的世界里,法律应该是其唯一的国王。让违法安排加班的企业获益,让守法的职工赔偿损失,不是法律的本意。最后,希望这个案例,不要成为其他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拿来参考裁决的推广案例,否则的话,不仅会带来法官法外司法的示范效应,而且会造成社会劳动秩序的混乱,广大企业职工沦为承担企业效益损失的“韭菜”。 往期文章:5月1日起,诉讼举证成了高风险技术性的专业活动,输掉官司是影响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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