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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被执行人发出预处罚通知书 三天后案件执结

烟语法明 2020-09-18


转自:金水区人民法院


5月15日,金水法院首次发出预处罚通知书,5月18日,被执行人朱某主动来到法院,要求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2019年7月,朱某驾驶郑某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掉头时,与吕某驾驶邢某所有的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后朱某弃车逃逸。经交警认定,朱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对此次事故产生的车辆损失等承担赔偿责任。后因赔偿事宜,邢某将朱某、郑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朱某赔偿原告邢某损失25472元,保险公司赔偿2000元。

        判决生效后,朱某并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邢某于今年5月11日申请了执行。

       执行过程中,承办人韩凤丽多次与被执行人朱某联系,要求她履行判决,可朱某每次都说没钱,对其名下房产、银行账户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时,也未发现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为了更好的沟通,执行干警加了被执行人朱某的微信,这微信一加,有了新发现。


        通过被执行人朱某的朋友圈发现,她在郑州有实体家具店且正常经营,几乎每天都会外出消费。可该院执行干警电话与其沟通还款时,她还是以种种理由推脱。

         考虑到案件标的为2.5万余元,被执行人朱某有偿还能力但拒不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精神,金水法院决定对被执行人朱某发出预处罚通知书,限其在5月18日前履行偿还义务,若逾期未履行,将对朱某处以 “罚款2万元,拘留10日”的处罚决定,提前对朱某发出“预警”。



    5月18日,预处罚通知书规定的最后期限,被执行人朱某主动来到法院,与申请人协商还款事宜。协商过程中,朱某坚持只履行2万元,声称剩余5000余元没有履行能力。后经执行干警反复做工作,且对预处罚通知书的适用进一步释明,最终朱某履行了2.5万元的执行款,申请人刑某自愿放弃剩余款项,该案顺利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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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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