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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有实习律师因面试考核不过状告律协,还挑战律协会长

烟语法明 2020-09-17



行政起诉状


原告:李庆亮,男,汉族,1982年生。身份证号:XXX。住址:XXXX。手机:15810445696

被告: 北京市律师协会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西滨河路18号院首府大厦5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子程    职务:会长
电话:01064515983

诉 讼 请 求

1、请求判决确认被告作出的面试考核不合格的决定无效。
2、请求判决被告于一个工作日内向原告出具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3、请求判决确认被告作出延长原告实习期的决定无效。
4、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培训费1950元。
5、请求审查《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规程》、《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的合法性。

事 实 与 理 由

一、被告无权对原告的专业知识水平进行判断。

原告于2008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8年进入北京安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在历经漫长的21个月的实习期后,终于盼来了被告的面试考核。然而却在短短的几分钟面试后被以“专业知识不足”为由认定不合格,同时被延长实习三个月,此为无稽之谈。原告的专业知识水平早就经国家司法考试认证,司法部向原告颁发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被告无权对原告的专业知识掌握程度进行判断,更加不能通过几分钟的面试否定司法部对原告作出法律职业资格许可所确认的法律事实。故被告以原告“专业知识不足”为由认定原告不合格明显是被告滥用职权作出,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被告故意曲解法律,增加行政许可条件。

   依据《律师法》第五条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4、品行良好。

第六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2、 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3、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第七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1、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 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3、 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其中,对实习律师申请律师执业的审查应以第五条为准,分别是消极条件和积极条件。拥护宪法即为不以武力推翻现有政权,品行良好就是没有进入失信者记录等,这属于消极条件,《律师法》第七条有相关规定,实习律师不必实际也无法对此举证。只要审核者没法发现相关情况,即应视为符合许可条件。通过统一法律资格考试和在律所实习满一年为积极条件,实习律师应该提供相应材料,《律师法》第六条有对应的要求,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用于证明通过法考,合格证明材料用于证明真实实习满一年。被告对原告出具合格证明材料属于典型的行政确认行为,该证明材料用于证明原告在律所实习满一年,仅此而已。所谓的集中培训,笔试,面试是被告凭空捏造故意曲解法律来扩充自身职权,同时也直接增加了律师执业许可的条件,属于重大明显违法。本案中,原告已经真实实习满一年,被告应当出具证明材料。


三、被告越庖代俎,架空律师执业许可实施机关。

   根据现行的全国律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的实习规定,实习律师登记条件与律师执业许可的条件完全相同,实习律师在办理实习登记前,律协就要审查实习律师是否“通过法考”“品格良好”“拥护宪法”,有故意犯罪记录者不予登记等等,唯一的区别就是实习律师还未实习满一年。上述登记条件明显违背了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法定的基本原则,因为律师执业许可的实施机关是司法局、司法厅(司法局初审报司法厅最终决定)。换言之,只有司法局、司法厅有权对申请人是否符合许可条件作出判断。若是按照目前的全国律协的实习登记前置的规定,被告在实习律师申请律师执业之前就要越俎代庖的对实习律师是否符合律师执业许可条件先行审查,律师执业许可实施机关就被架空,律师执业许可权事实上就落入了律协之手。故此,被告无权对原告是否符合律师执业条件作出判断,超出许可条件之外的条件自不待言。这也印证了原告的观点:“被告出具证明材料仅仅用于证明原告是否实习满一年。”

四、被告无权延长原告的实习期。

但凡学过法律的人都知道,限制公权力保护私权利是行政法的基本理论起源,行政主体均应当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基本法治原则。本案中,没有任何一条法律授权被告作出延长实习律师实习期。且延长实习期增加了原告义务,减损了原告的权利,也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我国律师法历经六次修改,其中最早的1980年颁布的《律师暂行条例》中第十一条规定,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生或者经过法律专业训练的人员,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考核批准,可以担任实习律师。实习律师的实习期为两年。实习期满,依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程序,授予律师资格;考核不合格的,可以延长其实习期。后在历次修改中将此条文删除,根据历史解释的方法,这意味着延长实习期这种行为被废止,据此被告亦无权延长实习期。故被告延长原告实习期的决定应当认定为无效。

五、被告无权收取原告培训费,应当返还。

原告无参加被告组织的集中培训的法律义务,而被告以出具面试考核证明材料的职权相要挟,被告迫于其淫威无奈参加了被告组织的集中培训,并向其缴纳培训费1950元,被告的行为涉嫌强迫交易罪。被告收费的行为属于行政收费是广义的行政征收,根据《立法法》之规定,行政征收属于中央立法权限,被告无权依据涉案规范性文件收取原告费用,况且涉案规范性文件也无收培训费的规定。综上,被告滥用职权对实习律师吃拿卡要,情节特别恶劣,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责令其向原告退还培训费1950元,并将其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六、潜规则下中国实习律师的悲惨现状。

1、很多人都以为通过法考就走上法律职业的康庄大道,却不知悲剧才刚刚开始,一整套邪恶的潜规则迎面而来。按照涉案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律所招收实习律师要获得律协准许(实为行政许可),且执业年龄五年以下的、受过行业处分的律师又不能带实习律师,如此一来,找到实习律所和指导律师就非易事。找实习律所和指导律师越难,实习律师的处境就越难,很多实习律师工资水平远远低于正常工资水平。网上有个段子说,五千元找不到司机,但是能找到会开车的实习律师。此为制度性剥削。

2、等找到指导律所和指导律师之后开始办理实习,又需要向律协提交十几项完全和实习无任何关联的材料,如居住证、档案存放证明、(被告曾一度利用档案存放证明限制外地人在京实习)无犯罪记录等等。待办理实习登记成功少说几个月过去了,且实习开始日期不是提出申请之日而是实习证发放之日,其中又有一个月的时间差。

3、在律所实习如林黛玉进贾府,需处处陪着小心。因为如果得罪了指导律师,他不带你做够十个案子,你不能当律师。得罪了律所负责人,他不给你出鉴定材料,你还不能当律师。某自媒体爆出律所主任潜规则女实习律师,绝非空穴来风。另外,2007年律师法修改后,早就把“律所出具鉴定材料”修改了成了“律协出具考核证明材料”,但是现在还要律所出鉴定材料证明实习律师实习合格,简单来说,一个实习律师要想顺利拿到律师证要得到三方认可,指导律师、律所、律协。如此操作无非是便于律协的统治,律协通过控制律所来控制律师,进一步控制实习律师,这也是众多实习律师面对非法面试敢怒不敢言的原因,假律协真律霸的形成原因在此。本案中,原告刚一表露诉讼意向,律所就提出要和原告解除实习关系,被告在北京律师行业称王称霸的面目可见一斑。

4、到了面试环节就更加奇葩,北京一般排队就要三个月左右。让律师面试实习律师本身就有无法避免的利益冲突,任何人不能担任与自己利益有关的案件的法官。面试中是“说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说你不行,行也不行”。面试考官身份成谜,原告至今不都知道面试考官姓甚名谁,说好的可以申请回避呢?法治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不是把律师关进面试的笼子里。纵观世界法治史,还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任何一个行政主体在任何一个历史阶段通过面试的方式作出过任何一个行政行为。因为面试的特性一定会导致权力寻租,与法治精神格格不入,与公平正义背道而驰。

七、亟需废除的潜规则。

首先,涉案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严重违法,未经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等程序,且无“落日条款”。完全是由全国律协少数领导秘密起草制定,事实上也沦为其统治工具,让实习制度变成既得利益者的狂欢,非但不具有有合法性,甚至可以说反人类。其次,涉案规范性文件增加律师执业许可条件,创设行政处罚(例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报告当地的律师协会。律师协会应当给予该实习人员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实习,收缴实习证,并给予其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一)私自以律师名义从事本规则第二十三条所列违规行为的;(二)不服从律师事务所及实习指导律师监督管理的;(三)不能按规定完成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项目的;(四)擅自中断实习活动的;(五)有其他违反实习管理规定或者损害律师职业形象行为的)、创设行政许可、创设行政收费,增加公民义务(集中培训、十个案件、实习日志等等)可谓五毒俱全。应当废除,刻不容缓。

堂下不闻庭上见,法律人当仗剑行。原告为了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律师行业整体权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早将自身利益置之度外且抱着告别律师行业的必死决心向你院提起诉讼,为保障案件的公正审理,望你院充分落实审判公开制度,在审判公开网上直播本案,积极回应社会舆论。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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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起诉状


原告:张文鹏。

被告一:深圳市律师协会。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20层。法定代表人林昌炽,该协会会长。

被告二:广东省律师协会。住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49津滨腾越大厦北塔12层。法定代表人肖胜方,该协会会长。


诉讼请求:


一、请求确认被告一作出的深律协实习委字(2019)207号考核结果决定书无效。

二、请求确认被告二作出的粤律协实复字(2019)3号复核结果决定书无效。

三、请求确认被告一违反行政协议不依约为原告安排面试考核违法。

四、请求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深圳市实习人员管理办法》、《深圳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评估标准指引》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事实理由:


原告于2018年7月30日取得实习证在广东宏泰律师事务所实习,2019年8月15日参加了被告一组织的实习律师面试考核,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被告一所依据的事实理由为:“1.单独出庭调解、2.违法举办宣判仪式、3.判决书中显示原告的身份为律师、4.对律师职业定位认识不足、”作出了对延长原告实习期六个月的决定。该决定限缩了原告的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行政处罚,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均未授权被告对实习律师进行行政处罚,故该决定书应当认定无效。


被告二维持了被告一的决定,其做出的复核决定应当被认定无效。针对上述被告一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原告陈述申辩如下:1.调解并非当庭调解,调解方案早已确定,原告只是将当事人带到宝龙仲裁委签字确认而已,仲裁委的书记员说当事人与实习律师共同签字符合他们的规定。2.宣判仪式只是给众多原告宣读判决书,分析判据书。3.判决书中出现原告的身份为律师是法院的失误所导致。4.律师职业的定位需要用一生去实践感悟,一千个读者有一千个哈姆雷特。上述事实中原告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相反被告在开展实习律师考核工作中存在大量的违法行为。


一、越权延长实习律师的实习期,自创行政处罚。


深圳律协虽不是行政机关,但经律师法授权对实习律师进行考核,其行使的是行政职权,并非行业自治权。王蔚君诉海南省律协行政判决书充分的论述了这一点。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师法》、司法部制定的部门规章《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甚至全国律协制定的一般性规范文件《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都明确规定实习律师的实习期为一年,并且从来没有出现过延长实习律师实习期的规定。《律师法》第五条规定的律师执业许可条件为“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品行良好。”第六条规定,申请律师执业提交下列材料“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根据体系解释,深圳律协经律师法授权对实习律师进行考核应当针对实习律师是否符合律师律师执业许可中规定的许可条件进行,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作出考核合格的决定。但是深圳律协却以“气质不佳、形象邋遢、不穿正装、法律功底不扎实、穿皮鞋不搭配黑色袜子、不够自信、逻辑思维差、不尊重考官、不够优秀、不重视面试考核、不像个律师、对律师的定位认识不足”等等一系列荒唐的理由将几万名实习律师拒之门外。把“考核”变成了“选拔性的考试”,越权创设了一套“选拔标准”。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与《深圳市实习人员管理办法》以及《深圳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评估标准指引》中均规定了对实习律师的仪表形态、沟通能力等进行考核,堂而皇之地搞起了“选美”“选秀”,在毫无法律依据的情形下随意延长几万名实习律师的实习期,并且愈演愈烈。从刚开始的延长三个月到现在延长一年,甚至有一部分实习律师被先后五次延长实习期。面试问题五花八门,考核标准任性随意,说你行你就行,说你不行你就不行,考核结果完全看考官心情。绝对的权利势必导致绝对的腐败。


二、借集中培训之名肆意敛财,涉嫌犯罪。


行政收费要经法律授权。深圳律协在组织实习考核过程中向实习律师收“培训费”的前提必须是经法律明确授权,因为组织实习考核是行使行政职权。全国律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十四条规定“实习人员的集中培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或者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组织进行,每期集中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其中并未明确授权律协向实习律师收费,况且这一规定也并不等同于法律规定,然而深圳市律协在组织实习律师进行上述集中培训前向每个实习律师收费两千元,并且不向实习律师提供发票。


深圳实习律师的平均工资在三千五百元左右,扣除房租伙食所剩无几,再加上实习一个月还得在培训基地附近租房,给实习律师造成了巨大的经济负担。很多实习律师四处举债,对实习律师的培养十分不利。深圳律协在没有法律授权的前提下私自收取高额培训费的行为已经涉嫌诈骗等刑事犯罪。


三、集中培训可有可无,任性妄为。


2018年,深圳律协在其官网发布通知,号召广大实习律师参加为期一个月的欠发达地区公益值班活动,凡是参加这一活动的实习律师便可以不用参加集中培训,直接参加面试考核。这一规定明显违反了全国律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十四条中“实习人员每期集中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的强制性规定,将律师法赋予的行政职权当做了自家菜地,对实习律师任意调配。证明了深圳律协实习考核工作的混乱与任性,其滥用职权任性妄为可见一斑。深圳律协自己尚且不遵守规则,其做出的考核结果很难让人信服。


四、面试考官缺乏基本的执业素养,滥竽充数。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出庭服装使用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律师出庭服装仅使用于法庭审理过程中,不得在其他任何时间、场合穿着。可是深圳律协的面试考官在考核过程中皆身着律师袍,作为面试考官却不遵守基本的律师行为规范,如何能够确保面试考核结果的公正性、科学性,此其一。


其二,律师不得以其在律协中担任的职务或其他与律师执业无关的身份进行宣传,但是深圳律协的面试考官却在互联网上以自己担任面试考官为噱头大肆宣传,有些考官还暗示自己与公检法机关存在某种特殊的关系,存在明显的违规行为。深圳律协面对考官的违规行为不依规查处,存在滥用职权纵容包庇,面试考官的遴选工作也存在着严重的失职。


综上,深圳律协的上述滥用职权行为严重戕害了广大实习律师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损害了深圳律师行业的整体利益,践踏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指出“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均要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确保实现全覆盖,做到应审必审。”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以外,由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本案中,全国律协制定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深圳市律协制定的《深圳市实习人员管理办法》、《深圳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评估标准指引》均属于上述规范性文件,并且这些文件为律协增加新的行政处罚即“延长实习”,增加了大量的无法律依据的考核内容。


故本人依法诉至你院,望你院依法审查上述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明确界定实习律师考核内容,考核标准,从源头上规范实习律师考核工作,切实维护实习律师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此致
盐田区人民法院        
                               
原告:           
                                 2019年9月13日







呵呵呵,根据深圳律协答辩状:“原告并未缴纳培训费用”。问题是,“原告”不交费,能参加培训吗?

转自:大爱律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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