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多家媒体报道:某地整治形式主义频出“大招”,“严查”18种情形的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实际上,近年来类似的消息一直目不暇接,如:某地纪委监委“加大执纪问责力度”,“ 将日常暗访督查和随机群众抽评结合起来”,“真正解决部分党员干部”“出工不出力、出力不不出活、出活不出彩”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某地出台的10条举措中,包括“采取霹雳手段”、“从严追责问责”、“适时组织巡视巡察”、“形成强大震慑”等内容;某省成立了14个由省级领导牵头的督导督查组,深入各市进行督导督查……众所周知,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危害甚烈,且久禁不绝。所以,中央从去年年初开始,几次下发文件,提出整治要求,并把2019年作为“基层减负年”。这一举措,深得社会各界特别是基层干部拥护。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部门,纷纷效仿,制定了比中央要求还严格的实施意见,也在情理之中。
但是常识告诉我们,治病,必须找准病根儿,选对药方。大量事实表明,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虽然主要表现在基层,但是根源在县以上领导机关。按中纪委网站一篇文章的说法,“基层的形式主义是上级的官僚主义逼出来的”。所以,层层对下提要求、搞督查,实属本末倒置,用老百姓的话说,是“上头儿有病,给基层吃药”。更重要的是,无论是基层还是上层,越来越多的官员搞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虽然不排除他们的政绩观存在一定偏差,但是正如俞可平先生所言(大意),鱼塘中一两条鱼死了,可能是鱼本身的问题;若有成片的鱼死亡,那必定是鱼塘的水有问题了。形式主义在多种领域泛滥,并久禁不止,主要根源是压力型和全控型领导体制。在这种体制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往往让位于“层层对上负责”;上级领导机关常常不顾基层承受能力,提出一些“高”、“严”、“全”、“美”的要求和任务,像倾盆大雨一样压给基层;基层不敢冒然“犯上”说“不”,在疲于奔命的同时,不得不用一些“墙头纸上”的花架子甚至弄虚作假来应付上级。那么显而易见,用开会、发文件的办法压缩会议文件,用强化督查的办法减少督查检查,用考核问责的办法规范考核,基本上属于“治标”层面,总体上没有摆脱“向上集中权力、向下施加压力”的路径依赖。这些招法,虽然可能使有些问题得到一定程度地解决,但更多的问题将变换形式,继续泛滥。从体制上看,这些招法将使上级领导机关的行政权力得到进一步强化,依法治理的步伐受到一定程度的阻滞,基层自治的空间受到进一步的挤压。而这些,恰恰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滋生的土壤。所以,用“严查”的办法整治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不是什么“大招”,而是南辕北辙的老套路!那么,究竟靠什么根治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呢?按照我们的习惯,还是先看看最高领导人是怎么说的吧。邓小平同志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讲话中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33页)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实现作风建设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走出作风问题抓一抓就好转、松一松就反弹的怪圈,从根本上说还是要靠科学有效的制度。”(习近平:《做焦裕禄式的县委书记》,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59页)这两段话都告诉我们,整治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必须依靠科学有效的制度。制度建设,不应该走老路,而应该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及“进一步简政放权”等要求,避免走“向上集中权力、向下层层施压”的老路子,坚定不移地推进治理体制改革。应改善政绩考核机制,减少考核项目和频率,取消对村级“两委”和城镇社区组织的目标考核;取消弊端丛生的“一票否决”,以切实减轻对基层的压力。应在县乡党委的领导下进一步放开“村官”的竞争性选举,并搞好“乡官”直选的试点和推广,扩大县级领导班子选任工作中的民主,逐步实现习近平同志提出的“权为民所赋”的目标,以改变一些官员只对上负责不对下负责的状态。应进一步推广和普及公务人员法律意识和规则意识,让其明确法律责任,形成敬畏法律而不是害怕“严查”的意识,畅通包括媒体在内的理性监督渠道和及时反馈机制,“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加快建立多元化开放型的社会监督体系。应进一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适度减少政府对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干预,大幅度减少面向基层的工作指令和工作任务。应加快法治中国建设的步伐,摆脱靠文件、会议及领导讲话指挥工作,靠集中整治解决问题的“运动型”、“选择性”路径依赖,厘清上下级之间、条块之间的职能,建立对基层社会普遍性依法管理,对基层干部通用性依法问责的治理机制。我们相信,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和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指引下,治理转型的目标一定会逐步实现,会议、文件及督查考评过多过滥等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的顽症一定能够逐步治愈。 往期文章:那么多人谴责敲锣女,谁身边没见“敲锣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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