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律师会见、办案单位提讯遭遇“疫情”挡箭牌,你该如何解决?

烟语法明 2020-09-18


自3月6日,国家提出全面复工复产以来,机关、企事业单位从“半工半休”逐步走向满负荷运转。
在司法领域还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疫情之下,看守所这种特殊场所确实需要严控,这个我们非常理解。基于此,在2020年春节之后的疫情重点防控期间,全国看守所全部停止律师会见,大量已经进入审判程序的刑事案件中止审理。
但是目前,全国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各地疫情风险防控等级普遍下调,各行各业全面复工复产,可看守所还是没有完全开放律师会见、办案单位提讯,有的看守所甚至拒绝收押、寄押犯罪嫌疑人。
最近,我本人遇到了去看守所会见被告人的一些困难,黑龙江某看守所拒绝外地律师的会见申请,云南某看守所,5月初去递交材料排队视频会见,要6月中旬才有可能见到。很多律师同行也抱怨,遇到各种奇葩情况。
各地看守所限制律师会见的措施五花八门,有的需要公安局领导批准,有的需要律协批准,有的需要疾控中心批准,有的需要律师事务所出具主任签字的健康证明(不知道律所主任如何能证明健康状况)。最离谱的是,个别地区要求每个诉讼阶段(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律师只让见一次。
就在京城里,某看守所要求14天以内到过京津冀以外地区的律师提供当地7天以内有效的核酸检测证明,还有个看守所要求人关进去15天以后才能会见。
一位律师同行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到河北某看守所会见当事人,被告知要到检察院视频会见;到了检察院联系技术科人员安排视频会见,结果技术科工作人员告知要司法局给检察院领导打电话沟通后才能安排;到了司法局,领导说没有相关要求。司法局领导电话联系检察院技术科同志要检察院领导手机号,被告知不知道手机号;最后要到了检察院书记的办公电话,打过去又没人接听,最终无功而返。
去某分局沟通视频会见,“借用”该局视频系统,三顾“宝殿”,求爷爷告奶奶,终于给了个“面子”,就好像那系统是他们家的一样,各种理由刁难。


还有些地区,一刀切的拒绝外地律师到本地看守所会见在押人员。
各地看守所的这种限制措施不仅让律师焦头烂额,就是司法机关也比较头疼。目前,有些地方检察院、法院的提讯受到严格的限制,导致案件无法顺利进行,很多已经进入审判阶段的案件无法恢复审理。
案件侦查阶段,目前还有个别看守所拒绝收押、寄押犯罪嫌疑人。某口岸查获网逃人员,看守所不予寄押,但人又不能放,通知办案单位来“押解”通常也需要几天的时间,移民局也不知道如何是好!放了是渎职,不放,又不知道将嫌疑人安置何处。
某公安局主管办案部门的王副局长与主管监所部门的赵副局长沟通羁押嫌疑人问题,对话如下(大致内容):
王局:案子发了,人已到案,你为啥不收押?
赵局:我不能收押。
王局:为啥?
赵局:因为疫情。
王局:疫情缓解,做好检测,应该没问题。
赵局:我收押了,万一出了问题,谁负责?你就不能取保吗?
王局:不能取保,案情重大。
赵局:那我不管,办案是你的职责。
王局:收押犯罪嫌疑人是你的职责。
赵局:别跟我谈职责,疫情防控是最大的职责,万一有一个出问题,我所里2000多号人,怎么办?
王局:那我们人到案了,又不能取保,没地方安置,怎么办。你不收押,是严重不负责任。赵局:别跟我说这个,一旦出问题,负责任的是我,到时候你们谁能提我背这个雷!王局:那案子不办,出了问题,谁负责?
最后,两人话不投机,吵起来了……但问题还是没有解决。
两位局长的争吵,你看不出来谁对谁错。王局是为了顺利把案子办下去,赵局是为了保证看守所的绝对安全。他们两个都很无奈,谁都不想承担责任。
的确,这类问题要是我当领导,也很难决定。上头没有明确指示,出了问题我要承担责任,所以宁可保守,也不冒进。但问题是,如果案件不办了也就罢了,可你刑事诉讼程序还在继续进行,嫌疑人的权利怎么办? 总之,现在无论是办案单位提讯,还是律师回见,都是障碍重重。
以律师会见为例,目前大多采取的是视频会见的方式,有必要这么多限制措施吗?如果硬件措施满足不了,是否可以延长到晚上9点,增加周末会见。不能因为疫情就如此严重的侵犯在押人员的诉讼法权利。疫情防控等级已经下降,全民在满血复工复产发展经济,现在毕竟不是法定的国家紧急状态,“疫情”二字怎么成为一切的挡箭牌了呢?尤其是侦查阶段的案件,仅让律师会见一次,外地律师根本就不让见,那么嫌疑人根本无法获得法律帮助,这后果是很严重的。


上午与全国律协的领导沟通此事,结果发现,全国律协发声的数据基础还不够,因为广大律师虽然都遇到这类情况,但未见几个投诉、建议,绝大多数是忍气吞声。并且,现实情况是司法机关也遇到类似的问题。
很多人不明白,轻罪案件嫌疑人为啥不取保候审?法院案件办不下去,有的已经中止,涉嫌轻罪被告人为何不能取保候审?
还是不肯担当,不想承担责任。把人取保候审,即便没收钱也会被人怀疑收钱,万一跑了更麻烦,因为这事儿受处分甚至丢饭碗不划算。
谁都不肯承担责任,最后导致的结果就是《刑事诉讼法》成为废纸。
《刑事诉讼法》是基本法,除非在国家紧急状态下可部分限制实施,但当下的情况,再以“疫情”为借口,想尽各种办法蹂躏《刑事诉讼法》,侵犯在押人员的合法诉讼权利,这是无论如何说不过去的。
希望有关部门重视这一问题,切实采取措施,保证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依法维护在押人员的各项诉讼权利。
我也希望律师同行们把您遇到的问题在留言区写下来,我们一起研究,共同努力,尽快把问题解决掉。

来源:丁海洋,北京律师专于刑辩,转自法务之家


       往期文章:小偷被抓时身上携带刑法书籍,是法律意识强还是逃避意识强?


       往期文章:广东版“明经国”砍伤征地干部被判故意杀人罪,获刑12年


       往期文章:2020版中国337个城市最新排名公布,你所在的城市潜力如何?


       往期文章:从押赴枪决到教育释放,建国后首例监督执行死刑中平反的冤案


  为方便与网友沟通,法律爱好者可添加小编微信号:kelly489112(劳拉)为好友,以组建法萌法律微信群交流。请注明职业,以便分类建群。也欢迎法律网友投稿。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